重磅推荐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推荐1.人人都离不开法律。老百姓法科入门人手!“依法治国”主题图书!

身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们,又必须具备哪些法律常识呢?我们如何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我们如何做才能不犯法?我们遇到的那些不平事又如何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从出生到死亡,从家庭到社会,《法律常识全知道全(3册)》深入剖析人人都在关注的166个真实经典案例。用法律讲生活,解开让你心塞困惑。

★推荐2.具体法律难题字典式查询。

堕胎行为算不算犯罪?收容未成年人做活是否违法?孩子犯了错,父母一定要担责?老年人触犯了法律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别人赠予你的东西所有权是否属于你?“法人”究竟承担了哪些法律责任?新办的健身卡,还没去两次呢,健身房就关门了,怎么办?孩子在网络上遭遇同学的辱骂,不想去上学,怎么办?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怎么办“?……网尽你生活中的各种疑难,为你的法律困惑指点迷津。

★推荐3.一部贯穿于终身的法律智慧宝典;一套日常生活难题的解决指南;读起来轻松、用起来方便。

《法律常识全知道全(3册)》涵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姻家庭、投资理财、企业经营、人身权益等涵盖生活方方面面,案例鲜活真实的,是一本为广大读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指路书。

★推荐4.从法盲到自己的法律顾问,只有“一步之遥”!

这是一个法律的世界,谁都无法置身其外。资深律师针对千万人关注的100个热点问题开讲,让你知法、懂法、有分寸,不吃亏、不上当,让生活变得更舒心。

★推荐5.开门见山有干货,逐一图说婚姻热点存在的法律问题。

本套系用“表格图片图画”视觉化的方式呈现了整个婚姻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登记结婚、离婚、起诉、庭审程序、证据、子女抚养、彩礼、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涉外离婚事项等。直观、清晰。


【内容简介】

①《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本书采撷生活中的真实法律事例,用生动的笔触和精彩的语言,描述人们生活和工作中常遇到的法律关系,并给予深入的解析,让人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哪儿?去哪儿了?怎么办?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众,是老百姓掌握法律知识的宝典,大众维权的利器。

②《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酒后出事,同席者承担多大责任?样品误当新品卖,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车借给朋友出了事故,责任由谁承担?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采用电子签名?“小三”有权分得遗产吗?夫妻购买的小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吗?借款人跑了,如何讨债?如何约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才合法?购买学区房,卖房人不迁走户口怎么办?老赖的住房不会被执行吗?这些问题都是生活中大家非常关注的,也是常常厘不清的。《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从生活与消费,夫与妻关系、父母与子女、资产与理财、企业经营与管理、诉讼与仲裁、犯罪与刑罚这7个方面入手,选取了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100个问题,用非常接地气的语言,生动而严谨地进行点对点的讲解,非常适合大家查阅式阅读。

③《一本书读懂婚姻法律常识》作者在多年的法律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如果明晓法律法规,双发发生冲突或者在帮助亲朋好友的时候就多些理性,能很大程度避免对抗。鉴于法律这门学科的特殊性,本书采用了"图解"的方法,目的是让高大上的法律规定能"好读、好懂、好用",也便于读者在碎片化的时间内迅速熟知相关法律知识。


【作者简介】

①张红军,律师,多年来做民事、经济、刑事辩护以及企业的法律咨询工作。执业以来,解答和代理过众多典型案例。工作之余经常写法律随笔和杂谈,从职业律师的角度阐述了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法律事件,读来令人拍案惊奇。

②张志强,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级律师,擅长民事、经济、刑事辩护。先后为房地产公司、私募企业、煤炭企业等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至今办理了数百起地产交易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并购重组、民事及诉讼案件,实践经验丰富,指导能力强。在工作之余,非常关注民众法律渴求与法律实际应用之间的问题,致力于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


【媒体评论】

这本书对人们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做了非常深入的分析,文中所涉及大量系统的法律常识,可见作者有着非常开阔的视野、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资深律师、畅销书作者张红军

拿到这本书,找与自己工作的东西,看到作者写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迫不及待地翻阅,分析的很精彩,实用,忍不住点头。有些解答可以直接作为工作难题的标准答案!

——黄河实业集团人力资源经理郑芳

如今,虽然我们在法治的道路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下,法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还是很严重,甚至有一大批“高知”法盲存在,希望将来有更多像这样通俗、有趣、走进人们生活的法律指导书,让我们用容易、轻松的方式汲取营养。

——法务工作者邵波


【目录】

章 含苞待放的生命之花:胎儿的权利
胎儿是不是人
胎儿什么时候能够成为人
胎儿权利知多少

第二章 年龄的红线:法律关于不同年龄人群的规定
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
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责任年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第三章 小儿难养:监护和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是个什么玩意
孩子的事情谁做主
既要管生,又要管养

第四章 老之将至:让法律成为“幸福夕阳”的守护神
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
“老无所养”怎么办

第五章 无需回报的付出:如何防范赠与纠纷
赠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哪种赠与合同适合你
赠与能撤销吗
爱情有风险,赠与需谨慎

第六章 创业不易,法定代表人难当:“法定代表人”是个什么人?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七章 中国式合伙:联手之前掰扯清,和而不火是关键
个人合伙
法人合伙中的合伙人要一辈子背债吗
合伙企业常常出现在哪些领域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哪种方式好

第八章 商业秘密:谁动了你的奶酪?
哪些秘密属于商业秘密
保密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多种多样

第九章 当人遇上动物:“人打狗”和“狗咬人”的法律解读
“伤不起”的动物
动物伤人谁担责

第十章 职场性骚扰:明骚暗贱不得不防
法律向职场性骚扰说“不”
要敢于向职场黑手说“不”
企业要建立相应的防范制度

第十一章 读懂新消法:让消费更有尊严
消费者享有7日“反悔权”
守卫自己的隐私权
经营者须“自证清白”
精神损害赔偿来了
广告不能随便代言
法律为“霸王条款”划出高压线

第十二章 委托代理:你经常忽视的一种法律关系
从委托他人购买彩票引发的纠纷说起
表见代理
转委托

第十三章 连带责任: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谁也跑不了
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就在你身边

第十四章 公证:一纸文书解决你身边的大小事
哪些事项可以公证
哪些事项无法公证
公证收费标准

第十五章 受了伤尽快鉴定:伤情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
刑事伤情鉴定
民事伤残等级鉴定

第十六章 精神损害赔偿:生命中不能承受的痛
你的精神受到损害了吗
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七章 时效和期限:维权时注意“过期不候”
民事诉讼有时限,维权切莫超时效
行政法中的时效
刑法中的时效
劳动仲裁的时效

第十八章 诉讼成本大起底:打官司牵涉的基本费用
诉讼费用
律师费

附录:本书引用的法律文件汇总


【前言】

孩子的事情谁做主?

不少家长都感觉到自己与未成年的孩子之间缺少共同语言,家长说的话孩子常常不理不睬,对孩子的行为也很难理解,有的甚至达到了整日无话可说,形同陌路的地步。两代人之间在文化、观念、心理等方面差异造成了“代沟”的出现,也导致孩子往往认为父母总是在干预自己的事情。比如有的孩子看到同学都拿着名牌手机,于是偷偷用自己的压岁钱买了一部价值不菲的新手机,结果被父母发现后训斥,而且要求把手机退回商家。在类似的问题上人们不禁会问,父母可以决定孩子的行为吗?如果可以,他们的决定权有大呢?

如果从法律上回答这个问题,那么答案是一般情况下父母可以决定不满10岁的孩子的行为,10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无效。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47条就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对于什么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法院会结合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一般而言,数额几元、几十元的买卖,价值不大物品的借用,以及单纯对孩子有利并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比如取得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等,都属于这样的活动。而像进行大额买卖、签订合同,进行法律诉讼,如出庭作证等则超出了孩子的能力范围,需要由家长决定。

显然,对于孩子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手机、电脑等价值较大的物品时,如果家长反对,是可以要求出售物品的商家予以退货的。但是对于孩子购买学习用品、必要的衣物,可以自己拿主意。所以,对于那些自己忙着上班,家里“小屁孩”傻乎乎在网上买了各种昂贵商品的家长而言,碰到这种事儿切勿着急抹泪,自认倒霉,因为只要没经家长同意,这种合同会直接被法院认定无效。但是,对于孩子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这类纯获利益的行为,监护人不得以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那么如果是孩子私自向他人借款呢?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校中学生小福向学校附近的饭店老板周某借现金1500元 之后,小福将所借款全部用于上网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届满后,周某多次向小福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周某转向小福的父亲索要。小福的父亲以儿子借钱时未经父母同意为由而拒付。周某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小福偿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明知被告为未成年人,仍然借钱给他,具有一定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小福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钱,属无效民事行为。后法院判决小福所借1500元由原告周某自行负担300元;其余欠款小福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偿还。 在这个案例中,1500元对于一个还是中学生的孩子而言显然超出了他合理的使用范围。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上网、谈恋爱等情况是否有权干涉呢?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11条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甚至将“早恋”列为家庭保护的内容,允许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一度引发了社会的热议。所以,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既是责任也是义务。但是,这样的教育应当有一定限度,避免采用过激行为干涉孩子正常的生活,从而给孩子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就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