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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1.本书在国际私法、涉外民法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解读。

2.给从事涉外民法研究的人提供参考。

3.在“一带一路”深入人心、改革开放深入进行、走出国门人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涉外民法问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本书的出版将给各方人员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依据。


【内容简介】

在全球化背景下以及在各国国际私法改革浪潮和现代化趋势下,甚有必要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进行现代化。这一现代化过程一方面得益于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对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坚持,另一方面得益于法学方法论的恰当运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现代化是立法获得成功的关键,而比较法方法的运用更是不可或缺的。 作者屈广清多年来一直从事国际私法等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对涉外民事法律有着深厚的研究,本书用20个章节的内容对“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的补充与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修改建议”“涉外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建议”“涉外民商事程序问题的立法建议”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并对科学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作者简介】

屈广清,男,1963年出生,汉族,国际法学博士。1997年及以前在中南政法学院任教,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9年至2006年在大连海事大学工作,任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2006年至2009年在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任院长。2010年至今为福建江夏学院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等。重点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海事国际私法、国际商法等。一直从事国际私法等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 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项目多项,出版专著、教材(包括中英文教材)四十多部。如:《国际私法之弱者保护》,2011年商务印书馆;《国际私法(第三版)》,2008年科学出版社;《国际私法导论(第三版)》,2010年法律出版社等。在《中国法学》等公开发表专业论文近百篇,翻译出版了《合同法》、《商法》等西方经典著作多部。《国际私法导论(第二版)》获司法部全国优秀教材奖,《国际私法专论》等获福建省、辽宁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多项。合编的《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获批精品教材,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


【目录】

*编 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的补充与完善

*章 国际私法的基础问题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第五章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修改建议

第六章 物权

第七章 债权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九章 婚姻与家庭

第十章 继承

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的修改建议

第三编 涉外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建议

第四编 涉外民商事程序问题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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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婚姻与家庭

*节 婚姻

婚姻与家庭领域出现的国际私法问题很多,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做法不一。

一、结婚

(一)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般认为,结婚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要件结为夫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的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指的是结婚时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前者如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等;后者如双方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血亲,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等。各国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例如,关于法定婚龄,印度、瑞典等国规定男21岁,女18岁,而阿根廷、西班牙、希腊等国规定男14岁,女12岁。关于禁止近亲结婚,日本、法国、英国、瑞士等国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间通婚,而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禁止五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间通婚。由于各国法律关于婚姻要件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在涉外结婚法律关系中,就需要作出法律选择,以确定婚姻是否成立有效。各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婚姻举行地法

依据这一原则,凡婚姻举行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到处皆有效,凡婚姻举行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则到处皆无效,目前,美国许多州(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如阿根廷、巴拉圭、危地马拉、秘鲁、哥斯达黎加以及墨西哥等)、1931 年缔结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关于婚姻的国际私法公约»、1940年修订的«蒙特维的亚国际民法公约» 和1928 年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等均采这一制度。

不过,亦有国家反对婚姻的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他们认为,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会给当事人提供规避法律的机会,使“移动婚姻”大量增加。

关于适用婚姻举行地法的理由,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有的理论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认为结婚这种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应受婚姻举行地法的支配。有的理论根据既得权说认为,当事人依据婚姻举行地法举行婚礼后,即依该地法律取得一种既得权,这一权利应得到国外的承认和保护。有的理论认为,结婚这种法律行为与婚姻举行地的风俗和公共秩序有关,因此应适

用婚姻举行地法。有的理论认为,婚姻举行地法能给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带来便利。

2、当事人属人法

由于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的范畴,婚姻与当事人的习俗、信仰、居住的地理环境等问题有关。另外,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强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因此,许多国家反对婚姻的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而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在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的国家中,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土耳其、埃及、加蓬、瑞典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主张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秘鲁等国则主张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在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时,有时当事人的属人法不一致,对此,各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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