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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包括三部分内容:*部分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理条例》的条文为顺序,依据立法原意,对《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理条例》的条文逐条进行了解释;第二部分收集了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实用性、针对性、便捷性的特点,方便大家查阅相关资料;第三部分主要收录《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理条例》的相关审议资料。本书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地方金融组织、实体企业把握地方金融监管知识的读本,能够对大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有所裨益,提供力所能及的指导和帮助。


【目录】

前言
部分《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审议资料
关于《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的说明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后记


【免费在线读】

  前言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0月启动立法起草工作,历经2年多的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和修改完善,于2019年3月28日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作为全国第三个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法规的省份,也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个颁布地方金融监管法规的省份,《条例》的颁布是四川省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为四川省金融改革发展、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填补了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立法空白。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经历了“分业监管--协调监管--混业监管”的演进过程。1992年至2003年,“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形成。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成立后,承担了对证券业的监管职能;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后,承担了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在2003年,我国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承担了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完善了分业监管体系;在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维护金融稳定与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是央行重要的两大职责。自此,正式形成了由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实施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格局,开启了金融监管专业分工的监管阶段。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标志着由分业监管到监管协调。近年来,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较为突出,造成分业监管模式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无可奈何”的主要问题有两点,即监管部门的沟通成本与监管真空。在此背景下,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主要是履行“发展”与“稳定”职责,补充分业监管漏洞。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合并标志着由监管协调到混业监管。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报告提出,将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并将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职责整合,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银行和保险业再度重启混业监管模式。自此,我国金融监管形成“一委一行两会”的格局。

  “一行三会”模式目前已变更为“一委一行两会”新格局,且中央监管层面已经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体系得以完善,但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建立。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2018年4月2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次会议,研究了如何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思路和举措,其中在三大攻坚战之首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提出要抓紧协调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目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配置过于分散,导致了风险出现后处置责任并不明晰的情况,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作用也有待加强。主要原因,一是长期以来,地方金融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服务和发展,并没有监管职责,因此,也没有相应的监管力量配备,人员数量较少,专业能力比较匮乏,监管队伍编制力量和实际监管工作需要不匹配;二是近年来出现大量新兴金融业态,监管办法相对滞后,监管职责不太明确。金融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面临很多金融风险和案件的处置,地方目前缺乏监管手段,没有明确执法权,但大量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风险处置等又需要地方承担属地责任,地方监管权责不一致。

  近年来,四川省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业已经成为四川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领头羊”。2018年,全省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8086.53亿元,较上年少增848.36亿元;全省金融业实现增加值3371.03亿元,占GDP的8.29%;实现税收446.44亿元,占全省税收的8.05%。2018年,全省累计实现直接融资4132.55亿元,同比增长38.85%。其中,股权融资467.47亿元,同比增长8.83%;债券融资3665.08亿元,同比增长45.24%。截至2018年12月末,A股上市企业120家,全年新增5家,其中,主板63家、中小板29家、创业板28家,总股本1289.82亿元,同比增长7.6%,总市值1.08万亿元;“新三板”挂牌企业311家;天府股交中心挂牌展示企业6840家。截至2018年12月末,全省各项贷款余额55390.86亿元,在全国排名第7位;同比增长13.0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18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6376.17亿元,增加额在全国排名第6位。截至2018年12月末,全省各项存款余额77391.02亿元,在全国排名第7位;同比增长5.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2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4311.63亿元,增加额在全国排名第11位。各项存贷款的存贷比为71.57%,比全国水平低6.09个百分点。2018年四川省成功举办了天府金融论坛,以“一展会一论坛一指数”为核心的天府金融品牌成功唱响。成都金融中心综合竞争力持续排名全国前列;2018年再次进入“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23)榜单,在全球金融版图中的地位得到充分认可。

  一方面,四川省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不断增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升;另一方面,受历史原因以及金融快速创新发展因素影响,现阶段金融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特别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近一轮机构改革后,地方金融监管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全社会金融意识相对滞后,与金融业务爆发式增长形成巨大反差。新型业态不断涌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日益凸显,但经营不规范、非法金融活动频发等风险依然存在,地方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法定依据和执法手段,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省委经济工作暨全省金融工作会议也指出,要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构建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落实监管执法权,建立部门间金融监管协作机制。

  按照中央和四川省委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四川省《条例》起草工作从2016年开始,经过省内外广泛调研、论证,多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先后召开立法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并专门赴中国银保监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有关问题沟通、请示。经过多方不懈努力,《条例》于2019年3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依法治省的新进展,顺应了金融法治的新要求,构建了地方金融的新格局,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奠定了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必将进一步推动四川金融规范发展,提升四川金融竞争力,推动四川金融再上新台阶。

  《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范围,明确了地方金融三级监管体系,明确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职责,明确了地方金融服务发展职能,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四川省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规范。作为四川省全面规范地方金融活动和开展地方金融监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内容总体来看还是比较原则,为了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帮助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从业人员全面、正确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我们组织具体参与《条例》立法工作的工作人员和部分律师编写了本书。本书包括三部分内容:部分以《条例》的条文为顺序,依据立法原意,对《条例》的条文逐条进行了解释;第二部分收集了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实用性、针对性、便捷性的特点,方便大家查阅相关资料;第三部分主要收录《条例》的相关审议资料。我们希望,本书能够成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地方金融组织、实体企业把握地方金融监管知识的读本,能够对大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有所裨益,提供力所能及的指导和帮助。

  编者

  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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