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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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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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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用版)》根据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部分全新编写,就物权编重点条文进行专业解释。此外,附有条文参见及典型案例指引,附录与物权编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等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物权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分编 通则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

第二百零七条【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确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及效力认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享有的权利】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二条【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取得的不动产再次处分时的物权变动规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遭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第二百三十四条【利害关系人的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权利人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竞合】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四十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的专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的征收及其补偿】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物的征用及其补偿】

……

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物权公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9年3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9年7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5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19年7月24日)

所有权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5日)

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29日)

担保物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0年12月8日)

实用附录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

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6年6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2019年11月8日)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2月21日)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19年3月18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2010年8月26日)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年11月25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2020年4月22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16年4月29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19年11月22日)


【免费在线读】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理解与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也不予以法律保护。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至于在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则需要依法登记生效。(2)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3)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况,本法并没有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例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规定的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不发生效力”。在宅基地使用权一章,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也并未规定必须登记,只是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地役权一章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参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民法典物权编》第374条;《森林法》第14、15条;《土地管理法》第12条;《草原法》第11条

典型案例指引

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本案例发生于《民法典》公布之前,援引的法条为当时有效的条文,其中的裁判规则与《民法典》生效后的内容并不冲突,仍可作为参考。全书同)(《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

案件适用要点: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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