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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用版)》的法律条文与国家法律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条文解读详致,所附案例点出适用要点,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取。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目录】

实用核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一、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2022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2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2020年12月23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录)

 (2006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3日)

二、婚 姻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2023年5月12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2020年11月24日)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020年11月24日)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年8月8日)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1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

三、反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6年7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2015年3月2日)

四、收养、寄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9年3月2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0月20日)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2020年10月20日)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2014年9月24日)


【免费在线读】

第五编 婚姻家庭编

章 一般规定

......

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理解与适用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较为典型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二者的区別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如果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由于包办、买卖或者他人干涉而缔结的婚姻并非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据《婚姻家庭编》第105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权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被依法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借婚姻索取财物]

男女双方虽为自愿结婚,但一方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这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该行为与买卖婚姻存在区别:前者双方以自愿结婚为前提,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后者则是由第三方强迫当事人结婚,双方或者至少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离婚时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应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进行处理。此处需要注意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区别。在后一种情况中,行为人的目的仅为骗取财物而无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意愿,应按照诈骗来处理。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已被《婚姻登记条例》废止。发布施行后,即1994年2月1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如发生重婚罪诉讼,离婚判决要依赖于该诉讼结果作为依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案的中止审理,待有关诉讼终结后再申请恢复审理。如果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婚姻纠纷中,法院一旦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会成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并且涉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虐待]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如果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遗弃]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参见

《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第258、260、261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典型案例指引

1.黄某等与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商民终字第398号)

案件适用要点:男女双方订立或解除婚约,依照自愿原则。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与方即有返还受赠物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朱某因与原告订立婚约收受原告黄某、刘某彩礼现金12400元、电动车一辆及烟、酒、糖、果等物品,现因原告刘某提出与被告朱某退婚,导致双方婚约解除,原告刘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动车、烟、酒、糖果等物品的诉讼请求,因上述物品属于一般赠与,且原告对婚约的解除有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2014年2月28日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3.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2014年5月28日人民法院公布五起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其中反映出两点尤其具有参考意义:一是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只能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自诉人可以对被告人犯虐待罪另行提起告诉(即自诉)。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合并审理。这样处理,既便于在事实、证据的认定方面保持一致,也有利于全面反映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多种情节,综合衡量应当判处的刑罚,还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本案的审判程序即反映出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公诉、自诉合并审理”的特点。二是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都是法定的,没有权利放弃、转让,不论是否和该子女共同居住,仍然属于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遭受侵害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告诉。本案被害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在与张某的生父张建志离婚后,虽然没有与张某共同生活,但其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虐待罪告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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