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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发思辨的经典思想实验 优秀通识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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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卷八分钟 梁文道 评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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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法学博士 奇葩说辩手詹青云 电台评讲

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没有其他案例可与之相比。它被视作“法理学经典”,一个“非凡的智力成就”

本书是法学专业学生书目,作者把重要的法律原则冲突具体化,并借此阐述各个法哲学流派的观点

本书是激发思辨的优秀通识教育读本,跟随十四位法官严谨而专业的陈词,读者可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养


【内容简介】

洞穴探险者案是美国法理学家富勒于1949年发表的假想公案:五名探险者受困洞穴,为生存“不得不”分食其中一人,被抽签选中的是提出该建议、却在实施前反悔的威特莫尔。获救的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他们是否犯有谋杀罪?富勒虚构了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的意见,将当时各个法哲学流派的观点纳入其中。1998年,萨伯续写了有关此案的九个新观点,又将20世纪法哲学的新发展引入讨论。

富勒的案例设计精巧,为论证的多向发展提供了可能,因此得以成为各种观点交战的场地。案例本身,连同虚构的法官陈词由此成为法学初学者探讨重要法律原则的文本,本书同时也作为激发思辨的优秀通识教育读本而备受推崇。


【作者简介】

彼得·萨伯(Peter Suber,1951—),影响甚广的“开放获取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献发表的同时,将电子文本在网上公布,以便读者免费取阅)的发起人,目前任哈佛学术交流办公室和哈佛开放获取项目主管。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曾长期担任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也讲授法律、计算机等其他课程。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译者简介

陈福勇,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2007—2008)。

张世泰,供职于某能源企业办公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法律经济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媒体评论】

这是一本思想性的书,是具有原创性的法理学思考。尽管用作思考背景的案件是虚构的,法官意见也出于杜撰,但作者提出和思考的一系列问题,却真实而且意义重大……严谨的法律推理、公开的理性论辩、开放的对话,以及对正义的不断探求……是必不可少的。保有这些品性和能力,我们虽不能轻易达致正义,但接近正义的希望总不至湮灭于黑暗之中。

——梁治平,著名法学家

萨伯对这一经典案例的补充是及时的,富勒的原作在他这里得到了实质性的拓展。萨伯的论述清晰、简洁,他准确地找到了富勒未能讨论的一些问题。

——克雷格·迪卡,北伊利诺伊大学

这本书在法律理论的课程中确实有用武之地,它在教学中将会非常有用。

——桑德拉·E. 马歇尔,斯特林大学

这本书所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但对严肃而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萨伯(作者)

一个很经典的思想实验……我建议每个对法律有兴趣的人,都应该去看看这本书。

——梁文道,《开卷八分钟》


【目录】

推 荐 期待第十五个观点

导读(一) 摆脱掩耳盗铃的法律形式主义

导读(二) 思想的能力与司法技艺

序 言 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导 言 奇案背后的法理思考

第1部分 4300 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

观点三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观点四 维持法治传统

观点五 以常识来判断

ZUI后判决

后 记

第2部分 4350 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六 撇开己见

观点七 判案的酌情权

观点八 一命换多命

观点九 动机与选择

观点十 生命的价值

观点十一 契约与认可

观点十二 设身处地

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

观点十四 利益冲突?

尾 声


【前言】

富勒虚构的案例是以一些令人揪心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其中两个重要的案例,无疑是1842 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U. S.v. Holmes) 和1884 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Regina v.Dudley & Stephens)。这两个案件都与救生艇有关,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在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霍尔姆斯案

在霍尔姆斯案中,一艘从利物浦驶往费城的移民船“布朗号”在纽芬兰岛海岸因撞到冰山开始下沉。船上只装备有两艘救生艇,可供八十名乘客和船员使用。终共有四十一名乘客和水手挤到一艘二十二英尺长的大艇上,另有船长和船员共九人占据了一艘只能容纳六七人的小艇,剩下的三十个人则被弃在船上,与船一起沉没。这些沉没者之中没有一个是船员,大部分是儿童。后来,船长命令一个助手带着航海图和罗盘加入大艇。这样一来,有四十二人在大艇上,八个人在小艇上。大艇有桨无帆,小艇则两者都有。

小艇驶向纽芬兰海岸,终被一艘渔船救起。大艇则因严重超载几乎无法航行,在海上漂浮了一整天后,船舷上缘已紧贴水面。随着天气的恶化,海水开始溢入船里。本有缝隙的大艇裂开了一个大洞,不得不大量向外排水。几个大浪袭来,大艇在沉没的边缘飘摇。船长助手嚷着叫水手想办法减轻负载,水手霍尔姆斯事后回应,在另外两名水手的帮助下把六个男人和两个女人抛出船外。第二天他又把另外两个男人扔下船。

他们向东边漂移,以仅有的一点儿食物充饥,几周之后,船在法国海岸获救。他们的经历震惊了世界,有些幸存者返回美国后,给费城地区的检察官施加压力,要求指控大艇的水手犯谋杀罪。不幸的是,霍尔姆斯是当时住在费城的大艇上的水手,于是被逮捕了。大陪审团不愿意指控他谋杀,迫使检察官将起诉减轻为非预谋故意杀人。

霍尔姆斯提出紧急避难的抗辩。他辩护说,如果杀人对于船上的人的存活是必要的,那在法律上就是正当的。这个案子由美国联邦法院的鲍尔温法官审理,当时他临时担任费城承审法官。他告知陪审团,一定数量的水手是大艇航行所必需的,但超过这一数量的其他水手与乘客相比并没有任何特权,这些水手必须与乘客一起经受命运的考验。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陪审团认定霍尔姆斯非预谋故意杀人罪成立,鲍尔温法官对他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二十美元的罚金。霍尔姆斯服了监禁之刑,罚金则被泰勒总统(John Taylor)赦免掉了。

杜德利案

在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中,澳大利亚游船“木犀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芜菁罐头。四人中,杜德利是船长,斯蒂芬是助手,布鲁克斯是一个能干的船员,帕克是见习船员。帕克只有十七岁,很快就成为四个人中状况差、虚弱的人。四个船员以一个芜菁罐头维持了两天,在随后的两天只能靠雨水度日,直到他们抓住一只海龟。那天他们吃了第二个罐头,也许想着他们还可以再抓一只海龟。

一周后,他们吃光了海龟身上所有能吃的东西,但仍然看不到获救的希望,也没能找到其他食物。船员们的嘴唇和舌头因为脱水而发黑,腿脚肿胀,浑身布满溃烂的伤口,并且开始喝自己的尿。帕克喝了海水,这在水手看来无异于饮鸩止渴。

在第十九天,杜德利提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谁该被杀掉作为其他人的食物。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在犹豫,计划暂时被搁在一边。后来,杜德利自信地对斯蒂芬说,无论如何帕克会先死,因为他身体状况已经很差而且没有家人。那还等什么呢?斯蒂芬被说服了。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三个人靠帕克的尸体度日。一艘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在从智利的篷图阿雷纳斯去德国汉堡途中把他们救起时,他们已经连续四天以尸体为食并吃掉了大半。

在返航途中,“蒙堤祖麻号”驶进英国法尔茅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谋杀罪被逮捕收监。英国的内政大臣哈考特爵士咨询了总检察长、副检察长和王室官员之后,批准起诉三名船员谋杀,但是法尔茅斯的公众全部支持被告。因为担心出现宣告无罪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这意味着陪审团只是认定事实,不用对该事实是否构成谋杀罪做后的裁决(这一安排使法庭即使在陪审团同情被告的情况下也可能判被告有罪)。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谋杀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提出赦免建议的正是支持起诉的哈考特爵士。

若想更详细地了解上述案例,请参阅辛普森(A. W. Brian Simpson)在《同类相食与普通法》(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4 年版)一书中引人入胜而又细致入微的描述。而对该故事更加简练,也更戏剧化的复述则可以查阅卡玆(Leo Katz)关于刑法的一本很好的著作—《不良行为与犯罪心理》(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司法意见的摘要经常可以从英美法学院使用的案例书中找到。

真实案例基础上的虚构案

人们可以轻易看出富勒从这些案例中借用了大量事实:陷入绝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夹杂着复杂政治因素的追诉、紧急避难的抗辩、陪审团的有罪宣告、赦免的可能。甚至在细节上,比如杜德利、斯蒂芬案中陪审团的特殊判决,都在富勒的案例中再次出现。然而,这些可资借鉴的因素,多只是减轻了富勒的创造成分,他把事故从大海中移到纽卡斯国的山洞里,这既使管辖权问题尖锐化,又使非常重要的无线电通信这一因素成为可能。他增加了无线电通信所传递的医生、工程专家的意见。这让洞穴探险者通过可信赖的资讯确切知道获救之前将会饿死,而不仅仅是惊恐地猜测。他增加探险者富有先见之明的安排,即要求洞穴探险组织在他们未能于特定时间返回时予以救援。他增加了威特莫尔意见的复杂反复:一开始同意加入死亡协定,接着撤回允诺,后来又认可其他人代他投掷骰子的公平性。他增加了纽卡斯国内战与社会契约的历史,谋杀罪的法定死刑,创造了自我防卫例外的古代司法行为以及其他许多细节,包括每个法官针对其地位和意义做出不同判断的少量司法判例。

法律思想的多样性

如果认为富勒调整了事实以致判决无罪和判决有罪的理由旗鼓相当,那就过于简单化地理解他的独具匠心了。若真如此,那么尽职的法官将无法做出判断,或只能通过向另一方意见做出重大让步,才能做出自己极不确定的裁决。相反,富勒通过精巧地裁剪事实,既给一些法官很好的理由去判决无罪,又给另一些法官很好的理由去判决有罪。这两种类型的大部分法官都确信事实是不平衡的,并且不平衡之处应该依他们的方式来解读。如果终判决有罪和判决无罪的票数一样多,那主要是由于高级法院中的法哲学平衡而不是事实平衡所导致的。优秀的法官们具有不同的哲学思想。富勒巧妙地裁剪事实以便引起人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关注。

如果几个不同观点在论证上同样有力,并且都忠实于法律,这个案子在更宽泛的意义上说是平衡的。但是如果认为不同的法哲学表现出相当的论证力,仅仅是因为富勒把它们融入了案例或者是它们能提供论证,或它们确实来源于重要的道德、法律、政治哲学传统,那就枉费了富勒的精明和一番辛苦。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应该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这个案例不是富勒的结论,而是他提出的问题。

富勒的案例事实是以特别的方式达到平衡的,它给不同倾向的法官很好的理由从不同方向认定事实,然而该案例并没有特别到无法教给我们有关真实案例的知识。相反,大部分引起公众争议的案例都同样棘手。比如燃烧国旗或帮助自杀的法令是否合宪的问题。公众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好像事实是平衡的;但各自主张的观点都充分有力,似乎又表明事实并不平衡。当然,实际上,存在于法律原则和美国公众观点之中的平衡,多于存在于事实本身之中的平衡。这正是富勒通过巧妙地构造事实和睿智地解读司法判例,在他的案例中所传达的复杂而微妙的平衡。这也是他的案例能真正教会我们处理疑难案件的原因之一。

富勒是何许人?

富勒(Lon Fuller,1903—1978)是美国得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他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 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他反对实证分析法学,曾在法律刊物上就实证分析法学的价值与哈特(H. L. A. Hart)争论。值得赞扬的是,如果一个人事先不知道富勒不满法律实证主义,那么忠实地阅读《洞穴奇案》后仍不会感觉到这一点。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重要的法哲学著作中,他把反对实证主义的案例集中起来并加以系统化,为自然法的有限形式进行论证。在该书附录中,他收入了他的第二个著名的虚构案例—怨毒告密者案。

听说富勒是一位出色的合同法教授,但他在我进入法学院的前一年去世了,我没有读过他的合同法案例书。在我看来,富勒的伟大在于他用毕生的学术成就证明: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思考。


【免费在线读】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案情回溯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公元4299 年5 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Roger Whetmore),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洞口。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被迫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万弗里拉(纽卡斯国货币)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得精光。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

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医生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意对此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

(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掉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庭审时,被告陈述完证言之后,陪审团主席(一名职业律师)询问法庭,陪审团是否可以仅做特别裁决(陪审团只提供已证明的事实,而把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交由法庭进行判决—译者注),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给法庭根据已经确定的事实做出判断。经过讨论,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都表示同意,法庭也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冗长的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上面所述的事实,并且进一步认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实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们就认定被告有罪。根据这一裁定,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初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然而,迄今为止,首席行政长官没有为回应这些请愿而采取任何行动,他显然在等待上诉法庭的裁决。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在我看来,处理这一不同寻常的案件时,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不仅公正明智,而且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方案。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行政赦免看来非常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我向各位同事建议,我们一起仿效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之列。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些请求会被采纳,任何人在知晓这一案件并有机会彻底了解案情后,都会接受这种请求。首席行政长官拒绝这一请求的可能性非常小,除非他能亲自主持像初审那样历时三个月广泛而深入的听证。主持此类听证(实际上相当于重审案件)与行政长官应有的职能极不相称。因此,我们也许可以假定,这些被告将得到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假如的确如此,正义将得到实现,且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书摘与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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