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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规章,历经1998年、2012年两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规定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完善了强制措施制度、受立案制度、侦查制度、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机制。

落实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取证规则。

加强顶层设计,强化信息化应用,完善办案协作等制度。

根据新出台的监察法,明确了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节 拘  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  留

第五节 逮  捕

第六节 羁  押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节 受  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八章 侦  查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鉴  定

第九节 辨  认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九章 执行刑罚

*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 特别程序

*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附  则


【免费在线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 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节 拘  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  留

 第五节 逮  捕

 第六节 羁  押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节 受  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八章 侦  查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鉴  定

 第九节 辨  认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九章 执行刑罚

 *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 特别程序

 *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附  则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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