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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于人民警察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人民警察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内容简介】

《人民警察法》作为一部人民警察法制体系中的“基本法”,要让其贯彻执行好,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支持是重要条件。因此,《人民警察法》颁布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贯彻《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人民警察法》,本书对于《人民警察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疑难问题,并收录了与《人民警察法》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包括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相关规定,如《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等,以及人民警察执法质量相关规定等。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

1公安机关接警后未出警,致当事人财产损失,当事人

是否可以得到国家赔偿

2因民警不完全履行保护人身安全职责致上诉人在纠纷

中受伤,民警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基本要求和宗旨】

第四条【活动准则】

第五条【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3什么是社区矫正

4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5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放任被害人被殴打致死,是否

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利】

6违法行为在多长时间没被公安机关发现,不再给予行政

处罚?期限如何起算

7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8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9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

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

10既不调查核实又长期扣留涉案车辆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第八条【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

第九条【盘问、检查的权利】

11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2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或正哺乳自己不满

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适用继

续盘问时,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13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公

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14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如何

处理

第十条【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

15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16什么情况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枪支等武器

17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

的,应当如何处理

18人民警察在执行哪些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利】

19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催泪弹、高压

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20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

等约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刑事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优先通行权】

21警车包括哪些车辆

22警车在执行什么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

报器,享有优先通行权

第十四条【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利】

第十五条【交通管制权】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

23公安机关可以在哪些案件的侦查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4哪些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5检察机关是否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6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遵守哪些程序上的规定

27对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在使用上有何限制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

第十八条【其他机关警察的职权】

第十九条【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基本义务】

第二十一条【救助义务】

28哪些情形下不应适用治安调解进行处理

29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进行

30110报警服务台受案范围有哪些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着装等义务】

31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不按规定着装

32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证会被收回

33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证会被暂时收回

34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证会被收缴

第四章组 织 管 理

第二十四条【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管理】

第二十五条【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人民警察的录用】

第二十八条【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第二十九条【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服务年限和*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奖励制度】

3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集体与个人获得奖励的条件是

什么

36奖励分为哪几个等级,各等级奖励待遇是什么

37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

当撤销其奖励

第五章警 务 保 障

第三十二条【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38人民警察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

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将受到什么处分

第三十三条【拒绝执行超越法定职责的指令】

第三十四条【公民和组织的支持和协助义务】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受

处罚的行为】

39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受到何

种治安管理处罚

40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将被追

究什么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经费来源】

第三十八条【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

通及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国家加强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

第四十条【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抚恤和优待】

41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情形有哪些

42人民警察死亡,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情形有哪些

43人民警察死亡后,如何计发抚恤金

44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如何

发放证明书

45伤残人民警察可以得到国家的哪些抚恤

46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如何申请评残

47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及公安机关边防、消防、

警卫等现役编制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如何处理

第六章执 法 监 督

第四十二条【接受人民检察院等监督】

第四十三条【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

48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49公安机关具有哪些情形时,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50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从重追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的执法过错责任

51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公

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过错责任

52具有哪些情形的,不予追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

法过错责任

5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生执法过错的,执法过错责任

由谁承担

第四十四条【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54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哪些执法信息

55对公安机关应向特定对象公开的信息的范围有何

规定

56对不同事项的公开时限有何不同要求

57发现公安机关不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公民可以采

取什么监督措施

第四十五条【办案过程中的回避】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组织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

告权】

第四十七条【内部督察制度】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分】

58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

措施

59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人民警察采取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责任】

第五十条【损害赔偿】

60哪些情形下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61哪些情形下,在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国家可以向侵

权的人民警察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2行为人持刀追赶他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2011年8月31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2001年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2009年8月27日)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13日)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2020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1月16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5年7月15日)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2020年8月6日)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2020年8月6日)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2018年8月23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2015年1月16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2015年10月1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2014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2014年6月2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10年4月21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2007年6月5日)

警车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9日)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

(2002年3月11日)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2001年3月16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2000年6月1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2014年4月30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20年1月10日)


【前言】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此后推出的第二、三、四版也持续热销。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及时反映国家*立法动态及法律文件的多次清理结果,我社决定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第五版)。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真诚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年10月


【书摘与插画】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

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

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

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注解

人民警察具有两大职能:一是惩治犯罪的刑事司法职能,二是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罚的行政职能。

应用

1公安机关接警后未出警,致当事人财产损失,当事人是否可以得到国家赔偿

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律职责。接到群众报警后,没有按规定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进行查处,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主张赔偿。(《*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尹某某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

2因民警不完全履行保护人身安全职责致上诉人在纠纷中受伤,民警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成华公安分局具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在主持民事纠纷当事人到派出所进行调解时,同样应当保护其人身安全。本案中,由于办案民警的疏忽,没有预见到上诉人何某与胡某某的亲属,在办公室没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过激行为,以致在民警离开后,上诉人与胡某某的亲属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上诉人在纠纷中受伤。该事件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而是民警不完全履行保护人身安全职责所致,故被上诉人辩称系意外事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办案民警的调解行为系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该不完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成行终字第30号:何某诉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配套

本法第21条

第三条【基本要求和宗旨】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

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活动准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

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 管理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 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解

本条根据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改。被判处管制和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监督、考察不再由公安机关承担,而是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在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本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13项职责,*后一项作为概括性条款,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警察可能还应履行更多新的职责。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应用

3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更有利于加强对被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促进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4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公安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系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民事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5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放任被害人被殴打致死,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刑警陈某应当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关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2)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规定、第19条关于“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以及第21条关于“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的规定,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定职责。但是陈某坐视不管,放任李、罗二人被江某等十多人殴打致死,事后又任由江某等人逃离现场,显然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6〕韶中法行终字第30号:谭某某等六人诉仁化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及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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