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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列维纳斯自述!

成熟时期列维纳斯思想的忠实导读

致思之路的自我陈述:《从存在到存在者》&《时间与他者》&《总体与无限》&《异于存在或在本质之外》

核心概念的自我梳理:“il y a”、秘密、自由、脸、责任、替代、见证、荣耀……

注释翔实,串连列维纳斯著作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列维纳斯思想成熟时期的十次访谈,它们于1981年由法国文化广播电台播出。在这里,列维纳斯亲口讲述其现象学致思之路,由《从存在到存在者》和《时间与他者》,到《总体与无限》,再到《异于存在或本质之外》,并梳理了其伦理现象学的核心概念:“il y a”、实显、秘密、自由、脸、责任、替代、见证、荣耀……这些访谈也被认为是对列维纳斯思想的忠实导读。


【作者简介】

关于作者

伊曼努尔·列维纳斯,法国著名哲学家,代表性著作为其现象学哲学三部曲:《总体与无限》《异于存在或本质之外》和《论来到观念的上帝》。另有《胡塞尔现象学中的直观理论》《从存在到存在者》《时间与他者》《与胡塞尔和海德格尔一起发现存在》《上帝·死亡和时间》等重要著作。

关于译者

王士盛,巴黎第十大学哲学博士(2019年)。

关于校译

王恒,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媒体评论】

这本书很好读。不光因为简短,更因为其中的论证都很容易理解、很具体。

——列维纳斯

列维纳斯……以口头的方式捍卫一个被挑战和被误解的书面话语,让它重新运作起来,并让其经历当下的考验,经历他人的考验——毕竟,它*终就是要说给那当下实际在场的他人的。

——菲利普·尼莫


【目录】

目录

1/ 前言

4/ 一、《圣经》与哲学

15/ 二、海德格尔

22/ 三、“il y a”

28/ 四、存在之孤独

35/ 五、爱与子

43/ 六、秘密与自由

49/ 七、脸

56/ 八、对他人的责任

63/ 九、见证之荣耀

69/ 十、哲学之难和宗教之慰藉

79/ 译后记


【前言】

前言

(菲利普·尼莫)

本书中的访谈是1981年2、3月由法国文化广播电台录制并播出的,出版时做了一些小的修缮和补充。它们简洁地展现了伊曼努尔·列维纳斯的哲学。这里的标题“伦理与无限”或可概括列维纳斯思想之要旨。这十次访谈追溯了列维纳斯思想的发展:从他的学生时代开始,一直到他新近的一系列专门讨论上帝问题的文章——这些文章刚刚被结集出版——中间经过了他的两部虽简短却重要的作品,《从存在到存在者》和《时间与他者》,以及两部主要的哲学著作,《总体与无限》和《异于存在或本质之外》。

这本导读书虽简短——列维纳斯哲学的很多方面都没涉及——却是忠实的。因为这个导读是由作者本人写作的,其中,作者采取了一个普遍的视角来关照其作品,并且对其论证进行了表述上的简化,而不是选择躲在他自己的名声和作品清单之后。所以说,作者这里的导读完全不同于学院中流俗的虚言和妄语。因此,这份导读是忠实的——在如下意义上:它以其忠实向话语保证了它的作者的在场。

在评论柏拉图的《斐德罗篇》时,列维纳斯自己就经常坚持作者——作为话语的父亲——的这种主权和这种谦虚:他以口头的方式捍卫一个被挑战和被误解的书面话语,让它重新运作起来,并让其经历当下的考验,经历他人的考验——毕竟,它*终就是要说给那当下实际在场的他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这种情况下,活着的作者的说(dire)证实了完成了的作品之既说(dit),因为只有他可以另说既说,并从而提高其真理性。作者,在论说他的思想时,决定他所想要再说(redire)的。诚然,作者有时对对话者的要求做了让步,然而,这些让步却让作者一直*珍视的东西更加清晰地显示了出来。这正是列维纳斯回答我们的问题时所要做的那种践习。诚然,我们在这里所提的这些问题并非意在促请列维纳斯谈论他长期以来一直在其著作中探讨的主题之外的主题,然而,这却并没有阻碍作者进行全新的拓展或澄清。

伊曼努尔·列维纳斯是*卓越的伦理哲学家,甚或可以说,他是当代思想中*的道德哲学家。但是,对于那些认为伦理学是一个专门的学科领域、认为列维纳斯是伦理学学科专家的人来说,在阅读他的其他作品之前,将能从本书领会到如下基本观点:伦理学是*哲学,形而上学的其他分支都是在它这里获得各自意义的。因为*问题乃是正义问题;因为正是通过正义问题,存在得以被撕裂,人得以被确立为“异于存在”和在世之超越;因为若无正义这一问题,思想所有其他的考问都不过是虚空和捕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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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他人的责任

菲利普·尼莫:在您*近的那本大作《异于存在或本质之外》中,您谈到了道德责任。胡塞尔论说过责任,但他所说的是对真理的责任;海德格尔论说过本真性;那么,至于您,您所谓的责任是什么意思?

列维纳斯:在这本书中,我将责任看作主体(性)的基础性、首要性和根本性结构。因为我是用伦理的术语描述主体性的。伦理,在这里,并不是附加在一个先在的存在性基础之上的层面;正是在被理解作责任的伦理中,主体的结(nœud)本身被缔造。

我将责任理解为为他人的责任,因此,也就是为那并不是我的所作所为者的责任,甚至为那些根本与我无关者的责任;也可以说是对那恰恰关系到我者——那被我作为脸接近者——的责任。

菲利普·尼莫:在他人的脸上发现了他人之后,是如何发现我们为他负有责任的呢?

列维纳斯:通过肯定性地——而不仅仅是否定性地——描述脸。您应该还记得,我们说过:对脸的接近并不是单纯的感知,并不是朝向相即性的意向性。肯定性地,我们会说,他人一看我,我就已是负有责任的了,我甚至都不需去承担起为他的责任;为他的责任降于我(m’incombe)。这是一种超出了我的所作所为的责任。习惯上,我们都是为我们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在《异于存在或本质之外》一书中,我则说,责任*一开始就是为他人(un pour autrui)。这话的意思是我甚至对他人的责任负有责任。

菲利普·尼莫:为他人的责任怎么就界定了主体性的结构了呢?

列维纳斯:责任实际上并不是主体的随便某种属性,就好像主体在伦理关系之前就已经自在地存在似的。主体并不是个自为者(un pour soi);我想再说一遍,主体是*一开始就为他者的(pour un autre)。他人的邻近性在《异于存在或本质之外》一书中被界定为这一事实:他人并不是仅仅在空间中邻近我,也不仅仅是作为亲属邻近我,而是趋近(approcher)我——在如下本质性的意义上,即我的自身觉知(je me sens)就是[我的存在就是(je suis或译为:我就是)]为他负责。这一结构在我看来全然不同于那种在认知中将我们链接于对象的意向关系——无论这对象是什么,就算充当对象的是人也不行。邻近性不能被归结为这种意向性,尤其是,它不能被归结为“他人为我所了解”这一事实。

菲利普·尼莫:我可以了解某人到非常彻底的程度,但是,这种了解本身永远也不会是一种邻近性?

列维纳斯:永远也不会。与他人的关联只能作为责任而缔结——无论这责任到底是被承担起还是被拒绝,无论人们是否知道如何承担这责任,无论人们是否能够为他人做出具体的事情。说“看!我在这!”、为他人做些什么、赠予(donner)——人的精神,指的正是这些。对人这一主体而言,其肉身性(incarnation)保证了其精神性(我无法想见天使能够相互给予什么,也无法想见天使如何能够相互帮助)。侍奉(dia-conie)先于所有的对话(dialogue):我是如此分析人际关系的,就好像在邻人的邻近性中——超出我对他人的观感——他的脸、他人之表达(人全部的身体,在此意义上,或多或少,都是脸),就是那命令我去为他服务者。我会用这个*的表述。脸要求我并且命令我。脸作为示意,其所示者乃是一个命令。我想说得再明确些:如果说脸示意一个命令,那么这并不是以随便某个符号(signe)示意其所指(signifié)的方式进行的;这一命令就是脸的示意(signifiance)本身。

菲利普·尼莫:您同时说“他请求我”(il me demande)和“他命令我”。这不矛盾吗?

列维纳斯:他请求我,就好像我们在请求我们有权命令的人时会说:“我们请求您。”

菲利普·尼莫:可是,他人不也对我负有责任吗?

列维纳斯:或许吧,但是,那是他的事。《总体与无限》中有一个我们还没谈到的基础性论题:主体间的关系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我对他人的责任是不期待他人对我的责任的,即使这会搭上我的性命。他人对我的责任,这是他的事。正是在他人和我之间的关系并非对称的这个意义上,我是臣服于(sujétion à)他人的;从本质上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是“主体”(sujet)。承载这一切的是我。您应该知道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这句话:“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因一切人和一切事,对一切人负起罪责,而我,相较他人,更是如此。”并不是因为我切实犯下了某桩罪行,并不是因为我犯了某个错误;而是由于我所负的乃是一种完全的责任,这责任应承所有的他者,应承他者的一切,甚至于他者的责任。我(le moi)比其他人永远都负有更多的责任。

菲利普·尼莫:这就是说,如果其他的人不做他们应该做的,那么,这是因为我喽?

列维纳斯:我曾经在某个地方说过——这个说法我不太喜欢提起,因为它必须为很多其他的考虑所补充——我当为我所遭受的迫害负责。但,仅仅是我!我的“亲友”和我的“同胞”就已经是他者了,对于他们,我要求正义。

菲利普·尼莫:您竟甚至于此!

列维纳斯:因为我甚至是为他人的责任负责的。这类表述很*,不应该把它们从它们的语境中剥离出来。在具体情境(le concret)中,很多其他的考虑会进来,甚至可能会也为我要求正义。在实践中,法律也并不计较我的行为的某些后果。然而,正义,只有当保有“破出存在”(dés-inter-essement)这一精神时——驱动着为他人的责任这一观念的正是“破出存在”这一精神——才会有意义。原则上,自我不脱离开其“*人”的位置;自我支撑着世界。主体性——主体性正是在为他人的责任降于主体的运动中被构造的——会甚至于对他人的替代(la substitution pour autrui)。主体承担起人质这一身份(la condition)——或者说这一*没有身份的身份(l’incondition)。主体本身起初就是人质;主体回应他人,这一回应甚至于为他者赎罪。

人们可能会对这个构想表示否定和反感,认为它是乌托邦式的,认为它对于一个我(un moi)来说是不人道的。但是,人之人性——真正的生活——是不在场的。历史的和客观的存在中的人性、主体性之物以及人的心灵的凸显本身,在其原初警醒或者说清醒中,就是那从其存在状态中脱离出来的存在:“破出存在”(le dés-inter-essement)。书名“异于存在”所指的就是这个。存在论条件破裂了,或者说被打破了——在人这一(人质)身份或者说这一*没有身份的身份中。是人(être humain),这就意味着:就好像我们不是泯然于众多存在者中的一个存在者那样去生活。就好像,通过人的精神性,存在的诸范畴都被推翻并进而变成了“异于存在”(autrement qu’être)。并不是仅仅变成了“异样地存在”(être autrement);异样地存在仍然是存在。“异于存在”这一表述中,实际上,并不带有动词,一个能标识异于存在之打扰、之“破出存在”、之质疑存在者的存在——或者说存在者之存在化(essement)——这一事件的动词。

承载他人的是我,为他人负责的是我。如此一来我们就看到了:在主体的人这里,与一个彻底的臣服同时,显现出了我的(长子)特权(primo-géniture)。我的责任是不可让渡的,没人能代替我。实际上,问题的实质在于从责任出发来界说作为人的我的身份本身,也就是说从在自我意识中至尊无上的我的这一地位(position)或者说这一逊位(déposition)——这一逊位正是主体对他人的责任——出发来界说。责任是那独独降于我者,是那我,作为人(humainement),所无法拒绝者。这一负担是*者(l'unique)的无上尊荣。不可替换的我:仅仅在我是负责任的这一意义上,我才是我。我可以替代任何人,但是没有人可以来替代我。这就是我不可让渡的身份:主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陀思妥耶夫斯基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因一切人和一切事,对一切人负起罪责,而我,相较他人,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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