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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作为20 世纪深刻的公法学家和政治神学家之一,卡尔·施米特晚年发表具有思想总结性质的名著——《大地的法》,对西方在发现、占领及主导全球空间过程中所确立的理论根基的深层变迁有着深刻阐述。立足于施米特深刻的公法理论视角,《大地的法》极大地拓展了审视近现代国际政治变迁的理论纵深,对理解近现代国际政治的众多理论、实践及历史问题极富解释力。

本文集收录文章12 篇。所收录文章从不同的理论侧面出发,围绕一个核心主题展开讨论:施米特《大地的法》对于现代国际政治的深远理论和实践意义。文集中的文章视角各异。在理论层面,多篇文章立足于《大地的法》, 深入讨论“正义战争”“歧视性战争”“占取”等国际政治中的一系列重要概念,以及政治神学中的“拦阻者”概念等。在历史及政治现实层面, 一系列文章分别着眼于《大地的法》中的中国问题、国际联盟问题、波兰问题和游击战争问题,共同尝试揭示一个核心问题:《大地的法》的深刻理论视角,如何能够增进学者对不同政治实体所处的具体现实历史境遇的深入理解。


【作者简介】

刘小枫,1956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古典文明研究中心主任,著、译作品包括《以美为鉴》《拯救与逍遥》《海德格尔与中国》《柏拉图四书》等。


【目录】

编者前言 “门罗主义”与全球化纪元 刘小枫

欧洲文明的“自由空间”与现代中国 刘小枫

——读施米特《大地的法》札记

施米特论国际联盟与欧洲秩序的败坏 章永乐

——基于中国历史经验的反思性解读

“中国问题”与太平洋战争 马 勇

正义战争学说与现代国际法秩序的演变 方 旭

施米特的五重封印 贺方婴

——读《大地的法》引论五篇

“欧洲公法”的精神与形式 王 钦

——施米特《大地的法》中的两条线索

论施米特《大地的法》中的“占取”概念 娄 林

施米特与“拦阻者”学说 徐 戬

区域国际法治何以可能 魏磊杰

——从“大空间秩序”到“大东亚国际法”

“欧洲公法”时代的祭品 孙璐璐 章永乐

——波兰问题对施米特欧洲国际秩序论述的挑战

武装商船与潜水艇 傅 正

——论《大地的法》中的海洋自由与正义战争

歧视性与非歧视性战争 李世祥

——施米特论战争意义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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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罗主义如何打破欧洲中心主义

按照施米特在这篇学术报告中的描述,基督教欧洲的国际法源自16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均势原则,即以民族国家的领土性主权为基础的大国制衡机制,其具体体现即规范和约束欧洲国际战争的法规。

从1648年到1914年,欧洲各国秉承的国际法带来了怎样的和平?这些主权国家都宣称自己能够有权按照自己的主权决定来发动战争,那么,这些国家之间如何维持和平和国际法秩序呢?毫无疑问,导致这些主权国家和平共处的原因,并非真正的和平,而是持续存在的战争。这种和平仅仅是“不发动战争”。

16世纪以降,因应西欧各王国的“地理大发现”及其在美洲和亚洲的殖民扩张,欧洲大国之间还发展出一种所谓amity lines(友好线)原则。这个原则的含义是,在基督教欧洲范围内,国家间的战争属于国家间的正常交往方式,但在基督教欧洲之外的地区,西欧各王国则相互友好,利益均沾,不可相互打斗。

旧的欧洲中心的国际法体系的根基在于,以正当的国家秩序为基础,欧洲的国家空间在国际法之中具有不同的等差秩序,这种旧国际法体系在非欧洲的空间里实现和平,实现自由欧洲的扩张。非欧洲空间没有主人,也是未开化或者半开化之地,是待殖民的区域,欧洲的政治权力攫取的对象,而这些欧洲力量通过占有大量海外殖民地之后将成为帝国。

世界历史进入全球化时代的*个阶段,是西欧各王国对欧洲以外新发现的地缘空间的自由占有,形成各自的“利益划分区域”。对欧洲以外的全球地缘空间中的政治体来说,这是赤裸裸的帝国式强力扩张:*初是对尚未开发的不毛之地的政治占有,随后是凭靠武力对亚洲国家宣称有自由通商的法权。“友好线”原则无异于划分了两个世界区域,而两个区域都有国际性战争,但欧洲国际法在两个区域有不同的用法,即所谓的“欧洲中心主义”。

从16世纪到19世纪,欧洲国家之间的战争从未间断。长达20年的反法同盟战争结束时的维也纳会议(1814—1815)表明,欧洲的国际法仍然具有“欧洲中心主义”性质。接下来,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足以表明,“从形式上看,国际法不再是欧洲基督教的国际法”,全球化进程进入第二个历史阶段。*,美国总统门罗(1758—1831)在1823年12月发表的宣言(史称“门罗主义”)“*次冲击了欧洲中心主义的世界观”;第二,1856年,“土耳其被接纳进基督教的民族共同体”,成为其中一员。

相比之下,美国的《门罗宣言》具有更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因为,英国允许土耳其加入欧洲共同体和英国在1902年与日本结盟让日本成为“第二个非欧洲帝国”,不过是增加了欧洲大国俱乐部的成员,让它们进入“友好线”,有资格参与欧洲式大国扩张的自由竞争。与此不同—

1823年的《门罗宣言》的意义是建立一个禁止外部干涉的大空间。同样重要的是,《门罗宣言》代表了欧洲殖民化进程中遭遇的*个封闭性的大面积区域。随着门罗主义出现了*个非欧洲的帝国。

“门罗主义”的原初要义是三项宣称:欧洲列强不得把美洲大陆已经独立自由的国家当作将来殖民的对象,美国不干涉欧洲事务,也不容许欧洲列强干预美洲事务。这听起来像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原则,实际上,《门罗宣言》表明新生不久的美国在为自己划定排斥性的地缘空间势力范围。因为,不准欧洲大国染指的不仅是美国本土,而且包括整个美洲:只有美国有权干涉美洲其他国家的事务,美国是美洲的家长。

尽管如此,宣布独立建国的美国的主人是来自欧洲的殖民者,这个新生的共和国虽然切断了与大英帝国的从属关系,但仍然是基督教欧洲大家庭的成员。因此,“门罗主义”让美国既从属于欧洲国际法体系,又打破了欧洲国际法的“欧洲中心主义”,从而开创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原则:

在这一世纪转折点上,门罗主义是抵御某种外部空间势力干涉他国事务的理由,而另一方面,它又成为某种扩张空间的进攻性帝国主义原则……门罗主义从一种不干涉和抵御外部空间势力干涉的原则,变成美国以帝国主义方式干涉美洲其他国家的一种托词。

直到差不多两百年后的2013年11月,美国政府才正式宣布门罗主义时代已经终结,今天的美洲国家是平等伙伴,美国不再干预其他美洲国家事务。鉴于美国习惯于说一套做一套,实际上是否如此是另一回事。从晚近的委内瑞拉事件来看,美国对于俄罗斯的作为的确莫可奈何,但这并非因为美国自愿放弃门罗主义,而是因为瘦身后的俄罗斯有能力以门罗主义对付门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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