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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法律的概念(第三版)》是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概念》2012年第三版而译。第三版在1994年第二版的基础上增加了莱斯利·格林教授的绪论和注释。在本书中,哈特重新检视他的法哲学基础,并针对著名学者德沃金等人的评论予以回应,《天下·法律的概念(第三版)》分为恼人不休的问题;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等内容。


【内容简介】

  毫无疑问地,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重要的一本书,哈特教授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从1961年问世以来,《天下·法律的概念(第三版)》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与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

  《天下·法律的概念(第三版)》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且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天下·法律的概念(第三版)》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概念》2012年第三版而译。在本书中,哈特重新检视他的法哲学基础,并针对著名学者德沃金等人的评论予以回应。这本发人深省的新版--《天下·法律的概念(第三版)》,将成为理论界争议与评论的焦点,并且深受对法理学及法哲学有兴趣的人之喜爱。


【作者简介】

  哈特(H. L. A. Hart,1907~1992),20世纪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在分析哲学框架内发展了一套精深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他的贡献在于以语言分析哲学为基础,构建了一个庞大的法理学体系,挽救了“二战”后饱受批评的分析实证法学。代表作品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与道德》《惩罚与责任》《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以及《论边沁》。


【目录】

绪 论
一、哈特的观点
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
三、法律和权力
四、法律和道德
五、事实、价值和方法
六、意义
章 恼人不休的问题
节 法理论的困惑
第二节 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
第三节 定义
第二章 法律、号令和命令
节 各式各样的祈使语句
第二节 法律作为强制性命令
第三章 法律的多样性
节 法律的内容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三节 起源模式
第四章 主权者与臣民
节 服从的习惯与法律的连续性
第二节 法律的持续性
第三节 对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
第四节 立法者背后的主权者
第五章 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
节 崭新的起点
第二节 义务的观念
第三节 法律的要素
第六章 法体系的基础
节 承认规则与法效力
第二节 崭新的问题
第三节 法体系的病理
第七章 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论
节 法律的开放性结构
第二节 规则怀疑论的诸多种类
第三节 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与不谬性
第四节 承认规则中的不确定性
第八章 正义与道德
节 正义的原理
第二节 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
第三节 道德理想与社会批评
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
节 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
第二节 自然法的限度内容
第三节 法律效力与道德价值
第十章 国际法
节 疑惑的来源
第二节 义务与制裁
第三节 义务与国家主权
第四节 国际法与道德
第五节 形式与内容的类比
后 记
绪论
一、法理论的本质
二、法实证主义的本质
(一)作为语义学理论的法实证主义
(二)作为诠释理论的法实证主义
(三)柔性法实证主义
三、规则的本质
(一)规则的实践理论
(二)规则与原则
四、原则与承认规则
系谱与诠释
五、法律与道德
(一)权利与义务
(二)法律的鉴别
六、司法裁量
注 释
第三版注释
附录一 哈特生平速写
附录二 哈特已出版著作文献
索 引


【免费在线读】

  版前言

  这本书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coercion)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虽然,这本书主要是为法理学(jurisprudence)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但是我亦希望它对那些主要兴趣不在法律,而在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或社会学的人有所帮助。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analytical jurisprudence)的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在许多地方,我提出了可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我考虑了“被强制的”(being obliged)与“负义务的”(have an obligation)如何区别;一项有效的法律规则与对于官员行为的预测有何区别;说一个社会团体遵守一项规则意味着什么,这与声称该团体之成员习惯性地做某些事有何不同和相似处。的确,本书的中心主题之一就是:倘若不能鉴别出下述两种不同类型陈述之间关键性的差别,就不能理解法律,亦不能理解任何其他形式的社会结构。我将这两种陈述分别称为“内在的”(internal)陈述和“外在的”(external)陈述。无论何时,只要社会规则能够被遵守,这两种描述就能够被满足。

  虽然本书所关心的是分析,但是它亦可被视为一篇描述社会学(descriptive sociology)的论文;因为探究文辞的深意并非只在于了解文字本身。各类型的社会情境或社会关系之间,有许多重要的差别并非昭然若揭。唯有通过对相关语言之标准用法的考察,以及推敲这些语言所处的社会语境,始能将这些差别呈现出来。特别是因为使用语言的社会语境,往往不会被表明出来,更显出此研究方式的优越处。在此研究领域之中,诚如奥斯丁(J. L. Austin)教授所言,我们确实可以借由“深化对语词的认识,来加深我们对现象的认识”。

  我深深感谢其他学者的相关论述。的确,这本书的许多部分是在探讨一个描述法律体系之简单模型的种种缺陷,这个模型是依据奥斯丁的命令理论(imperative theory)建构起来的。但是在此书中,读者将发现甚少提及其他作者,因而注脚也相当少。可是,在本书的后部分,附有专为每一章而作的广泛注释;在这些注释中,读者可以看到本书内文的见解与过去和当代学者的论点之间的关联,而且我也对如何进一步探究他们的理论提出建议。我之所以安排这样的顺序,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本书的论述具有某种的连续性,若插入与其他理论的比较,恐怕会有所中断。但是我还有一个教学上的目的:我希望这样的安排可以消除一种信念,即以为一本谈论法理论(legal theory)的书,主要就是一本专门介绍其他著作的书。只要书籍作者持有这样的信念,则法理论这个学科将难以进步;而且若读者继续怀抱此信念,则法学理论的教育价值必将所剩无几。

  许久以来,我受惠于太多的朋友,在此无法一一致谢。但是我特别要对霍诺雷(A.M.Honoré)先生致谢,他详尽细微的批评,指出本书思维上许多混乱之处和文体上的不贴切。我已尝试解决这些问题,但是恐怕仍旧有许多地方是他所无法认同的。这本书若对政治哲学和自然法的重新诠释有其价值的话,则要归功于保罗(G.A.Paul)先生与我的对话,并且我必须感谢他对本书的校对。我亦对克罗斯(Rupert Cross)博士和斯特劳森(P.F.Strawson)先生由衷的感激,他们阅读了本书,提出了善意的忠告和批评。

  第二版前言

  郑斯璐 译

  屠 凯 校

  在出版后的数年之内,《法律的概念》改变了英语世界及其他地区的学者理解和研究法理学的方式。在这本书的巨大影响力之下,法学理论、政治哲学以及道德哲学领域内讨论这本书及其学说的大量著作随之问世。

  多年以来,哈特一直想为《法律的概念》增补一个章节。这本书的影响已如此广泛,他不想随意修改书的内容。按照哈特的心愿,这本书出版时,除了作了一些细微的校正之外,没有其他的改动。但是,他想回应关于本书的许多讨论,在那些误解了这本书的主张的人面前捍卫自己的立场,反驳那些无依据的批评,以及承认那些合理(justified)的批评,以及为了应对这些批评,该如何调整本书的观点,这点在他看来,同样重要。哈特在去世时仍未完成的,原本打算将其作为序言的新章节,终以后记的形式出版。哈特注重细节的完美主义风格是原因之一。对这一计划明智与否的持续自我质疑,以及对是否能像原来设想的那样,妥当处理这本书的命题的气势和洞见的恼人的怀疑,是哈特未能完成这一章节的另一个原因。此外,尽管中断多次,哈特一直在坚持撰写这篇后记。在他去世之时,计划要写的两个部分中的部分已将近完成。

  当詹妮弗·哈特(Jennifer Hart)让我们检查这些手稿,以判断其中是否有任何可出版的东西时,我们初的想法是不让任何哈特不乐于见到的东西公之于众。因此,后记的部分的大部分内容是如此接近完成的状态,我们对此感到十分高兴。我们仅发现了为第二部分准备的手写笔记,这些笔记既不完整,也不成熟,因此不适合出版。相反,后记中的部分有打印的、修改过的、再修改过的、继续修改的几种不同的版本。

  哈特显然没有把后这个版本当作终版本,因为稿件上还有许多用铅笔和圆珠笔改动过的痕迹。而且,哈特也没有舍弃更早的版本,相反,他似乎是继续在手头上的任意一个版本上继续进行思考。虽然这使编辑工作变得更加困难,但是近两年内的变化大部分都是文体上细微调整,这些表明了哈特大体上对这一文本感到满意。

  我们的任务是比较这些备用的版本,找出它们之间互不吻合的地方,以此来确定某一版本独有的文字片段未在其他版本中出现,到底是因为哈特放弃了这部分,还是因为他没能使一个版本包含所有的修正。已出版的这一版包含了所有没有被哈特放弃的和出现在他一直在修改的版本上的修正。有时候,文本之中存在不通顺(incoherent)的地方是因为打字员误读了手稿。哈特经常未能注意到这样的错误。其他时候,文本中的不通顺是在这一过程自然产生的:写作时,句子被合并在一起,但是在定稿时,又被重新分开,但这时候哈特已经去世了,所以无法亲自去做这些事情。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或是尝试复原初的文本,或是在少变动的前提下,重现哈特的思想。我们在第六节(司法裁量)碰到了一个特殊的问题。我们发现第六节的开头段落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在在开篇结束的稿件上,另一个在包含了这一节的其他部分的稿件上。因为删节版在包含了哈特的许多晚近的修改的稿件上,没有被他放弃,也和他在后记中一般的讨论相一致,所以我们决定出版两个版本,把其中没有继续写完的版本放在尾注中。

  哈特从未打印过他的注释(大部分是参考文献)。他手写了这些注释。在正文早的打印版本中,这些注释的线索还是很容易找到。后来,他不时地在页边添加参考文献,这些参考文献大都不完整,而且有时只是注明某处需要列明参考文献。提莫斯·恩迪科特(Timothy Endicott)校对了所有的参考文献,找出了所有不完整的引注,并增加了哈特直接或者间接引用德沃金但没用标明文献来源的参考文献。恩迪科特还校对了文本中引用的不准确的引文。在这一需要进行辛勤研究和殚精竭虑的工作之中,恩迪科特还对正文的几处修改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均符合上文列出的编辑纲领,因此我们心存感激地接受了这些建议。

  我们认为如果有可能的话,哈特一定会在出版之前再润色和完善这篇后记。但是我们认为已出版的这篇后记包含的对德沃金的论证的回应都是他仔细思考过的。

  佩内洛普·A.波洛克(Penelope A.Bulloch)

  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

  1994

  第三版前言

  郑斯璐 译

  屠 凯 校

  《法律的概念》是哈特在法理学绪论课程的基础上写成的。这门课程的授课对象是牛津大学的法科学生。这本书自1961年出版之后,立即变成了用英语写就的具有影响力的法哲学著作。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们不断地完善、强化、批判这本书的论证。与此同时,《法律的概念》无论是英文原著还是译本,仍旧被当作法理学的入门之作,并被世界各地的学生阅读着。

  在这本书首次出版的五十周年纪念日即将到来之际,牛津大学出版社首次和我洽谈了再版这本书的可能性。本书作为哈特遗著,其第二版在1994年由佩内洛普·波洛克(Penelope A.Bulloch)和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共同编辑出版。它收录了以哈特生前未发表的对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回应为主要内容的一篇后记。第二版开启了新一轮的关于哈特的理论以及一般法理学的争论。这一版重印过数次,是时候去纠正文本中的错误和重新编排这本书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将一些新材料收录进来。

  距离首次出版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法律的概念》已不可能不需要一个绪论,尽管这并不是它的错。在下面的绪论中,我将着重强调一些主题,简述一些批评,但是更为重要的任务是防止对这本书的努力的误解。哈特曾添加过有参考文献的注释,这些注释解释了一些书中的一些观点,也指明了进一步阅读的方向。这些注释仍完整地保留着,但是很多都被替换了。他的论证中包含了许多之后出版的书籍和文章。因此,为了将学生们导向一些关键的争论,我们增加了一些全新的注释。后,虽然早期的版本引用了版的页码,但是版在流通中越来越少见了(熟悉的版的页码的人也越来越少了)。所以,我决定援引第二版的页码。

  绪论使用的材料早先曾在我的论文《重访法律的概念》(载《密歇根法律评论》,1997年)中发表过。非常感谢牛津大学出版社的阿列克西·弗莱斯(Alex Flach),他早提议做这件事并在很多方面提出过很多有价值的建议。我的同事约翰·菲尼斯(Jhon Finnis)帮助校对了哈特的文本;汤姆·亚当斯(Tom Adams)帮助查找注释,感谢他们两位。丹尼斯·豪姆(Denise Réaume)阅读和评论了绪论部分,在此特别感谢他。

  莱斯利·格林(Leslie Green)

  牛津大学巴利奥学院

  2012年 三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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