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推荐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根据《民法典》全新创作,《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新编版。

★是一部让大众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法律通识读物。

★针对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讲,网尽生活中的各种难题,关键时刻保护百姓的财产。

★日常生活难题的解决指南;让法律学习变的更有趣,读起来轻松、用起来方便。


【内容简介】

《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选取了婚姻、继承、住房、就业、投资等七个贴合老百姓经济生活的法律专题。每个专题设置了关键词,并分设了“引人入胜”“条分缕析”“典型案例剖析”等板块,分别介绍专题背景,具体阐述法律关系,并辅以案例说明,更显通俗易懂。同时,在每个专题中专门设立“TIPS”专栏,以方便读者扩展阅读。

总之,《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紧紧围绕日常生活中有关财产的法律常识,语言通俗易懂,将生硬法条变得生动活泼,且穿插时事热点,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作者简介】

南湖法客是由朱鹏锦,贺国斐 ,曹汝明,马洪力,共同组成的作者团队。

朱鹏锦,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任职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从事重罪案件指导、政策研究以及检察改革工作,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丰富。在《检察日报》《犯罪学论坛》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参与上海检察机关重大课题等多项研究课题,曾获上海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一等奖。

贺国斐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就职于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银行法务部门任职,主要承办金融诉讼案件,为多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多年金融领域法律实务经验与理论积淀。

曹汝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任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曾参与研发人民检察院第三批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参与研发智慧公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公开发表多篇调研文章。

马洪力,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任风控专员,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建筑工程纠纷、不良资产处置、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民事纠纷(继承、婚姻),兼攻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为多家商业银行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目录】

章  结婚与离婚

节  六礼之事俱备,周公之仪始成

     ——彩礼及其返还问题 // 002

第二节  鸳谱已成还待来日,山盟虽在犹需约书

     ——婚前协议 // 010

第三节  徒壁之家尚有片瓦,朱门之户难免债务

     ——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 018

第四节  情浓意蜜不顾,劳燕分飞陌路

     ——离婚财产分割 // 026

第二章  继承与家事

节  社稷之重在于立嗣,百姓之本无过传家

     ——遗嘱与遗产 // 036

第二节  乌鸦存吐哺之义,羔羊有跪乳之恩

     ——家庭成员间的扶养、抚养与赡养 // 046

第三节  螟蛉有子难养,蜾蠃负之不悔

     ——继父母、继子女和养父母、养子女 // 056

第四节  新社会父子各有人格,旧观念债务未必遗传

     ——父债是否子还 // 066

第三章  债权与债务

节  定订押金有区别,切勿大意留风险

     ——读懂定金、订金、押金 // 074

第二节  谈钱财莫论生熟,欠借收大不相同

     ——欠条、借条与收条 // 081

第三节  无债也应多留心眼,有保亦莫高枕无忧

     ——担保责任如何实现 // 089

第四节  自然法律有差异,新旧规定要分清

     ——哪些债权受保护 // 098

第四章  住房与物业

节  恪守法令优质服务,传承美德邻里相亲

     ——物业管理纠纷 // 106

第二节  百万座驾易得,丈余车位难觅

     ——车位产权归属问题 // 114

第三节 不期广厦千万,唯愿陋室周全

     ——逾期交房办证问题 // 121

第四节  旧屋新住亦非不可,易手交割切莫轻心

     ——二手房买卖问题 // 129

第五章  消保与侵权

节  子曰衣食不厌精细,诗云事大无非住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 // 138

第二节  充值开卡办理会员,圈钱跑路集资诈骗

     ——消费储值卡跑路 // 147

第三节  洋货虽好也有三六九等,海淘不易留心二五八分

     ——海外代购风险 // 154

第四节  流光之思多宝贵,虚拟财产要保卫

     ——虚拟财产与网络知识产权 // 162

第六章  劳动者权利

节  载月仆仆为生计,岂能无约不付酬

     ——劳动合同问题 // 172

第二节  一拍不可轻易两散,劳资哪能随便殊途

     ——劳动关系的解除 // 179

第三节  成疾定有因果,积劳当求补偿

     ——工伤赔付问题 // 186

第四节  休息之权不可剥夺,加班补偿岂能漠视

     ——休息、休假与加班 // 194

第七章  投资理财

节  人单未必无用,有权怎能噤声

     ——公司股东维权之路 // 202

第二节  股海沉浮黄粱梦,随波逐流岂甘心

     ——散户如何维权 // 211

第三节  未雨绸缪量力,曲突徙薪趁早

     ——如何购买商业保险 // 219

第四节  公私理财破刚兑,高额回报不可信

     ——警惕理财风险 // 227


【前言】

刚刚过去的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全民投入到了疫情防控之中,每个人都戴着口罩,凭借健康码继续正常的生活。与此同时,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治事业的一座重大里程碑!《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公民权利的百科全书。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新《证券法》生效实施,人民法院全面清理民事司法解释,对公民的生活往来都产生着重要影响。

随着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的钱包鼓起来了,知识和见识不断丰富,投资理财、大额消费和房产买卖已不再是极少数人的专利,成为不少居民日常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老百姓对法律的需求也在升级,很多人已经不再满足于初级、浅显的法律常识,而是希望了解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在上述财产专业领域,熟悉并掌握相应的法律规则,对于一名合格的理财人而言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写作本书的宗旨,就是为新时代的社会大众提供一份兼具普及性和专业性的优质法律公共产品。本书围绕婚姻家事、债权债务、住房物业、消保侵权、劳动者权利、投资理财等主题,精心选取了公众关心、生活中重要的二十八个法律专题,深度解说立法原理、适用规则以及风险防范事项,提供协议范本,并配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以案说法”专辑。我们希望通过自己辛勤而有价值的案头工作,将专业的法律原理和规范转换成通俗易懂的语言,传播给社会大众,帮助您真正理解法律以及法律文本内在的基本原理,从而更好地打理家庭“储钱罐”,保障自身权益。

本书作者“南湖法客”,是由两名检察人和两名律师共同组成的作者团队。我们既是曾经在南湖之畔一起求学的同窗好友,更是属于同一个法律共同体的工作者。在传统思维里,检察机关似乎主要从事刑事业务,和民商法相关度有限,但在“四大检察”协同共进的今天,检察人同样担负着贯彻《民法典》、依法保护人民财产权益的任务,也希望本书能够改变社会上对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的一些刻板印象。律师则是人们打交道多的职业法律人,他们在法律咨询、争议解决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我们也希望通过本书,促进法律共同体内部的互动交流,从而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朱鹏锦

2021年1月于上海


【免费在线读】

结婚与离婚

节 六礼之事俱备,周公之仪始成

    ——彩礼及其返还问题

【关键词】彩礼性质 彩礼返还 返还条件

【引人入胜】

在中国古代,确立婚姻关系固然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除此之外,还有几项的仪式,合称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汉代的秦嘉在《述婚诗》中写道:“敬兹新姻,六礼不愆。”意思是说,婚姻大事不能草率,一切礼仪都必须认真对待。“六礼”中的“纳采”和“纳征”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金,也就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彩礼问题。

【条分缕析】

一、彩礼的性质和认定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习俗之一由来已久,寄托着男女双方家庭对于即将缔结的婚姻的美好愿望。但是如果处置不当,彩礼问题很容易引发家庭纠纷。我国并未明确界定彩礼的法律含义。结合彩礼的固有内涵,并充分尊重民间形成的婚嫁习俗,一般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双方或者双方家庭,依照当地风俗给予对方或者对方家庭的较大额财物。所以,一方为了结婚而产生的花销,比如办酒宴等的花费,虽然也是为了缔结婚姻,但是不能认定为彩礼,因为它不是直接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就法律性质而言,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是一种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财产关系。彩礼所附的条件应当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也就是说,给付彩礼是以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如果男女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那么这种赠予是有效的;如果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没有共同生活,那么赠予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二)彩礼的认定

那么,如何判断给付的财物是不是彩礼呢?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认定为彩礼,进而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返还的范畴。综合来讲,判断一方在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主要从习俗、目的、价值三项要素来考虑。

1.当地是否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

实践中,认定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的前提条件是: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你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彩礼,那么法院在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会审查男女双方或者收受财物的一方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明确是不是确实存在一般条件下,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的习俗。如果彩礼习俗确实存在,那么就满足了认定彩礼性质的步;如果审查后确定当地并不存在该习俗,那么给付的财物就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不能适用彩礼返还的规定,只能按照赠予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应当证明当地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

我们以张章和李莉的结婚彩礼为例。①张章和李莉都住在合州县,该县自古以来就存在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习俗,那么张章为了结婚,按照习俗给李莉家的财物就认定为彩礼。②张章住在合州县,李莉住在三阳县,三阳县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张章按照三阳县的习俗给李莉家的财物就认定为彩礼。③张章住在合州县,李莉住在三阳县,合州县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三阳县没有该习俗,因此李莉家并未要求给付彩礼,但是张章主动按照老家的习俗给李莉家财物,此时则不能认定为彩礼;如果李莉家主动要求张章给付财物,那么就认定为彩礼。④张章住在合州县,李莉住在三阳县,两县都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此时张章给付给李莉家的财物不宜认定为彩礼。

2.给付的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在实际的恋爱、婚姻关系中,经常存在一方于婚前给付另一方财物的情况,但是给付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则有很大的不同。有的给付财物是为了确定恋爱关系,有的是为了维持关系和增进感情,甚至还存在为了发生性关系而给付财物的情况。上述给付财物和彩礼的根本区别在于,给付彩礼是以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其他则不是。如果在婚前一方给付财物不是以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为目的,或者目的与婚姻没有直接关系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彩礼。

3.给付财物的价值多寡

在符合习俗要素和目的要素的基础上,要准确认定给付的财物是不是彩礼,还应当结合给付财物的价值来综合判断。一般认为,彩礼是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给付一方的“传家宝”等之物,还包括汽车、房屋等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果给付的是数额较小的小礼品、小红包或者衣服、手机等物品,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多高的价值算大额,需要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的经济条件来进行综合认定,无法进行机械的、“一刀切”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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