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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一部体例整齐,内容成熟的教材。


【内容简介】

一直到19世纪末,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是同一概念。1903年,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出版,宣告了另一种伦理学即元伦理学的诞生。尔后半个多世纪,元伦理学在西方伦理学王国一直居于主导地位。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美德伦理学的兴起,以及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复兴,伦理学研究呈现出了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与元伦理学鼎足发展的局面。而由摩尔所倡导的元伦理学研究的哲学意义,仍然是当代伦理学大家关注的重心。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摩尔的《伦理学原理》才被列选为20世纪前半叶一部伦理学经典名著。(另外一个原因是,自分析哲学兴起以后,传统的伦理学研究受到了重挫,直到20世纪后半叶才重新复兴。)

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摩尔提出的“自然主义谬误”的命题,进一步澄清了伦理学的学科内容。摩尔认为,怎样给“善”下定义是全部伦理学中根本的问题。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以下两种自然主义的谬误:一种是把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自然物或某种具有善性质的东西,从“是”(is)中求“应当”(ought),使“实然”与“应然”混为一谈。另一种是把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超自然、超感觉的实在,从“应然”、“应当”中求“实在”,进而把“应当”的愿望当作超然的实体。摩尔自己的主张是,“善”是不可定义的,只能靠我们的直觉来把握。摩尔的这一主张被伦理学界称作“开放性问题论证”。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摩尔把全部伦理学问题分为三类:一是研究“什么是善”的伦理学本质问题,这就是元伦理学;二是研究哪些事物就其本身为善(即作为目的善)的伦理学理论问题;三是研究如何达到善的行为(即作为手段善)的伦理学实践问题。元伦理学研究道德的本原问题,即什么是善,这是一个价值问题。规范伦理学研究道德的存在问题,这是一个规范问题。这样,摩尔就区分了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从而开创了20世纪以来的元伦理学研究。


【作者简介】

G.E.摩尔(G.E.Moore,1873-1958),英国哲学家,新实在论及20世纪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之一。1873年11月 4日摩尔生于伦敦上诺伍德。1892年考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1896年毕业。1898~1904年在三一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11年起历任剑桥大学道德科学讲师、精神哲学与逻辑教授,并成为三一学院终身研究员,1939年从教授职位退休。

陈德中,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哲学,伦理学等。


【目录】

序言

章 伦理学的主题

第二章 自然主义伦理学

第三章 快乐主义

第四章 形而上学伦理学

第五章 与行为有关的伦理学

第六章 理想之物

索引


【前言】

在我看来,和所有其它的哲学研究一样,伦理学研究的困难和分歧充满了其整个历史。困难和分歧的存在可主要归于一个非常简单的原因:人们总是在试图回答这样一些问题,但是却没有能够首先确切地弄清想回答的到底是什么问题。即便是哲学家们在着手回答问题之前,已经尽力去发现问题之所是,我也并不确定这种错误的根源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清除。因为分析和区分的工作经常很艰难,即便我们确定要去这么做,我们也可能往往不能够完成必需的发现。不过我倾向于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果敢的努力足以确保成功。因此,只要做出了这种努力,哲学中许多醒目的困难与分歧就会消失。不管怎么说,哲学家们似乎通常并没有做出这样的努力。而且,不管是否是由于这种疏忽,他们都经常试图去证明“是”或“否”就足以回答各种问题。事实上任何一种回答可能都是不正确的,因为他们心里想的不止一个问题,而是几个问题,有些问题回答“否”是对的,而另外一些问题回答“是”才是对的。
  在本书中,我尝试去清楚地区分道德哲学家们总是声称要回答的两类问题。正如我努力去证明的那样,哲学家们几乎总是将这两类问题彼此混淆,并且将它们与其它问题相混淆。个问题可以这种形式来表达:什么样的事物应当因其自身而存在?第二个问题可以这种形式来表达: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我已经努力去证明,当我们追问一个事物是否应当因其自身而存在时,我们就是在追问一个自身为善或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是什么;而当我们追问我们应当做什么时,我们就是在追问一个行为是否是正当的,或者是否是一种责任。
  由于清楚地洞见到了这两类问题的性质,在我看来就有了第二个为重要的结果:即能够证明或反驳,确证或怀疑一个伦理命题的证据,其性质是什么?一旦我们认识到了这两个问题的确切含义,我认为就能够很清楚地看到,到底是什么样的理由适合用来支持或反对对于它们的任一特殊回答。非常明显,对于个问题,无法给出任何合适的证据。除了它们自身,无法从任何其它真理推导出它们到底是对的还是错的。为了避免犯错,我们只能小心,当我们回答这类问题时,我们心里只能有这样一个问题,而不能有另外一个或另外一些问题。我一直努力证明,存在着会犯这种相互混淆的错误的极大危险,并且表明应该采用什么样的预防错误才能够防止这种危险。而对于第二个问题来说,也同样明显,对于这一问题的任何回答也都是既能被证明又能被反驳的。因为,的确,有那么多的考虑关联于其真或假,因而获得一种对它的可能性的回答是非常困难的,而获得一种对它的确定性的回答则是不可能的。不过,对于这种证明或反证来说既有必要又有关联的证据,其种类则是可以加以准确界定的。这种证据必须包括两类并且仅仅包括两类命题:首先,它必须是由与讨论的行为结果有关的因果真理组成的,但它也必须是包含着我们类的和自明的伦理真理。这两类命题的许多真理对于证明应当实施某个行为都是必需的,而任何其它的证据则都是完全不相干的。随之而来的结论就是,如果某个伦理哲学家为类命题提出了不论什么样的证据,而从第二类命题那里,他既不能得出因果真理,又不能得出伦理真理,且不能得出二者之外的其它任何真理,那么他的推理就绝不可能建立其结论。而且,不仅其结论完全没有分量,而且我们还有理由怀疑他犯下了混淆的错误。因为给出不相干的证据通常表明,给出证据的这位哲学家,他心里边所想的问题不是他声称要回答的问题,而是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迄今为止,伦理学的讨论可能主要都是这样一种全然不相干的论证。
  因此,对康德的那个著名的书名略加修改,也许就可以用来表达本书的主要目标。我正在努力写一本《任何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伦理学导论》。换句话说,我在努力发现伦理学论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确立这些原则,而不是通过运用这些原则确立任何结论,也许可被看作是我的主要目标。不过,我在第六章中也试图得出某些结论,以确切地回答“什么是善自身?”这些结论与哲学家们通常所支持的任何结论都非常不同。我尝试确定一切大善大恶的类别,并且主张:许多不同的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就是恶的;这两类事物中的任何一类都不拥有既为所有其成员共有,又为其自身所特有的其它属性。
  为了表明我所提出的类伦理学命题既不能确证又不能否证,我有时会沿袭西季威克的用法,称其为“直觉”。但是我提请注意,我不是这一术语通常意义上的一个“直觉主义者”。西季威克自己似乎从来都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这种差异的巨大重要性,他没有能够区分他的直觉主义与通常以此之名所称的一般学说。严格的直觉主义者以坚持这样一种主张著称:他们认为我所说的第二类命题,即断定某个行为是正当的或是一种责任的命题,是不能够通过追问这种行为的结果来加以证明或否证的。与其相反,我急欲主张这类命题不是“直觉”,就跟我急欲主张我所提出的类命题不是直觉那样。
  另外,我还希望人们能够注意到,当我称这样的命题是“直觉”时,我只是在断定它们不能够被证明的;我完全没有隐含我们认知它们的方式或关于它们的知识的来源,更没有(像大多数直觉主义者那样)隐含,由于我们通过运用特殊的能力或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认识一个命题,因而它是真命题,相反,我主张,任何一种方式都有可能认识一个真命题,有可能认识一个假命题。
  本书杀青之时,我发现布伦塔诺的《正确知识与错误知识的起源》注1一书,也要比我所熟悉的任何其他伦理作者都要更与我的看法相近。布伦塔诺似乎完全同意我的观点:(1)所有的伦理学命题都为这样的一个事实所规定,它们都陈述了一个单一独特的对象概念;(2)可以将这样的命题明确地区分为相同的两类;(3)主张类命题不能被证明;以及(4)必需的,与证明第二类命题的相关的证据的种类。但是他认为基本的伦理概念不是我用“善”来表示的单一概念,而是我用来定义“美”的那种复合概念。他不承认,甚至隐含地否认我称之为有机统一体原则的原则。由于在这两个方面上的差异,关于什么事物自身是善的,他的结论也与我的结论实质上很不相同。不过,他也同意存在着很多的善,对善和美的对象的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类。
  我希望提及本书的一个疏漏,当我意识到这个疏漏时,已经来不及对其进行改正了。我担心它会给某些读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我没有能够直接讨论用“目的”一词所表达的几种不同含义之间的相互关系。参阅我为鲍德温《哲学与心理学辞典》一书所写的关于“目的论”的条目,也许可以部分地避免这一疏漏所带来的影响。
  如果我现在重写这本书,我一定会写得完全不一样,我也相信我可以写得更好。但是在试图满足我自己的时候,我是否有可能只会让我急于传达的观念变得更加晦涩,却不能收获相应的完满性和准确性,这一点也许值得怀疑。不管怎么说,我相信这本书依照其现有面貌出版,这可能是我所能够做的好的事情了,但是这并不妨碍我痛苦地意识到,这本书满是纰漏。
  剑桥,三一学院
  1903年8月
  除了改正少数印刷错误和语法错误外,本书再版未做任何更动。之所以再版,是因为我仍赞成其主要倾向和结论。之所以未做更动,是因为我发现,一旦我改动在我看来需要改正的地方,我就一刻也不停地想重写本书。
  G.E.摩尔
  剑桥,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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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难发现,我们的某些日常判断,其真理性无疑是伦理学所关心的。有时我们会说:“这样的人是一个好人”,或者说:“那家伙是一个恶棍”; 有时我们会问:“我应该做什么?”或者问:“我这样做错了吗?”有时我们还会斗胆评价说:“节制为德,酗酒为恶”——毫无疑问,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要讨论这样一些问题和这样一些陈述。伦理学就是要去证明,当我们追问何为正确的行为时,什么是正确的答案;就是要对为什么认为我们关于人之品格或行为之道德的表述是对的或错的给出理由。多数情况下,当我们的陈述涉及到诸如“德性”、“恶习”、“责任”、“正确”、“应当”、“善”、“恶”这样的语词时,我们就是在做出一个伦理判断。当我们想去讨论这些陈述的真理性时,我们就是在讨论伦理学。
  到此为止,并无争议;但是这样的讨论远还没有框定伦理学的范围。伦理学的范围也许的确可以被界定为人们所讨论到的所有判断之真,这些判断对于人们来说既很常见也很特别。不过我们还会继续追问:如此既常见又特别的到底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著名伦理哲学家给出的答案不尽相同,但是可能没有一个答案能够让人完全满意。
  2.例若上举,我们就可以大致不差地说,这些例子都牵涉到“行为”(conduct)问题—— 牵涉到在我们人类行为中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问题。因为,当我们说一个人是善的时,我们通常是说他做得对。当我们说酗酒为恶时,我们通常是说让自己酩酊大醉是错误的或邪恶的行为。事实上,对于人类行为的这种讨论,正是与“伦理学”一词关联为密切的。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关联,行为毫无疑问就成了伦理判断为常见为一般的关注对象。
  相应地,我们会发现,许多伦理哲学家倾向于接受这样一个表述是对“伦理学”一词的一个充分定义:伦理学意在处理人类行为善恶的问题。他们主张,所追问的对象可以被恰当地限定在“行为”或“实践”。他们主张,“实践哲学”一名包括了伦理学所处理的所有对象。在这里,我并不准备去讨论这个词的具体含义(语词问题好留给词典编纂家以及其他关注这些文字的人;我们会看到,哲学并不关注这些),我要说,我想用“伦理学”这个词来包括更广的含义——我想说,这样一种使用具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我用它来指涉对于“什么是善?”这样的问题的一般性探究;考虑到这种探究的一般情况,没有什么词比它更恰当的了。
  伦理学毫无疑问会关注何为善行为的问题;但是它并不一上来就关注到这个问题,除非它是准备告诉我们何为善,以及何为行为。因为,“善行为”是一个复合概念,并不是所有行为都是善的;因为有些行为当然是恶的,而另外一些可能是中性的。另一方面,除了行为之外,另外一些事情可能是善的;而且如果它们是善的,那么“善”就是这些事情和这些行为共有的某种属性。如果我们撇开全部善的事情单独考察善的行为,那么我们就可能有错解该属性之危险,把它当作某些并不为这些其它事物所分享的属性。因此,即便是在如此狭隘的意义上,我们也有可能因此误解伦理学:我们不会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善行为。将其探究仅仅局限于行为,这正是许多作者实际上经常犯的一个错误。因此,我将首先通过考量何为一般意义上的善,来避免犯下这样的错误;同时期望,一旦我们能够对此达到某种确定性,解决善行为的问题就更容易了:因为,我们都很清楚什么是“行为”。因而,我们的首要问题就是: 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且,我们把对于这一问题(或者这一类问题)的讨论称作伦理学,因为这门科学无论如何必须包括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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