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 遵循2021年法考大纲

※ 囊括各学科*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灵活运用二维码技术

※ 主观题、客观题考试阶段均适用


【内容简介】

本书基本囊括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审计法》《食品安全法》等全新修订。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包括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两阶段,本书对于参加该两阶段考试的考生均适用。

本书采用双色印刷,结合微信公众号和二维码技术的应用为广大考生提供增值服务。


【作者简介】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是隶属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目录】

上 册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

(2018年3月11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2021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8年2月24日)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1970年3月18日)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1993年5月29日)

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司法部、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2月16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4年11月4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9年3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2019年9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0年1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2020年11月26日)

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19年1月18日)

★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17年6月20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2017年2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

(2020年1月14日)

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9年3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3月21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12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2008年4月1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22日)

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2017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7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2020年1月1日)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7年7月1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2019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2月26日)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5年3月1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3-)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3-)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3-)

(2010年12月6日)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3-)

(2009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3-)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3-)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3-)

(2016年11月4日)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3-)

(2016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3-)

(2017年9月1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3-)

(2018年12月5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3-)

(2016年9月18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3-)

(2010年4月8日)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3-)

(2014年6月5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3-)

(2018年12月13日)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3-)

(2017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3-)

(2021年8月20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3-)

(2013年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3-)

(2017年9月1日)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3-)

(2006年2月23日)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3-)

(2006年3月14日)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3-)

(2011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3-)

(2020年6月20日)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4-)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4-)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4-)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4-)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4-)

(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4-)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4-)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4-)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4-)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4-)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4-)

(2020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4-)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4-)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4-)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的解释(4-)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款的解释(4-)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4-)

(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4-)

(202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4-)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4-)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4-)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五十八条、百五十九条的解释(4-)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4-)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4-)

(2014年4月24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4-)

(2020年8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4-)

(2000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1998年4月6日)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4-)

(2010年12月22日)

★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4-)

(2016年11月1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00年11月15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01年4月9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8年11月28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04年12月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6年12月21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00年11月22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3年4月2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4-)

(2018年9月28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1年3月1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3年11月11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3年4月23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9年9月2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3年7月15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00年12月5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05年5月11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8年9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21年4月13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6年12月16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6年12月23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6年4月6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7年7月21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2016年4月1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1998年4月29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4-)

(2007年7月8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4-)

(2012年12月7日)

……


【前言】

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双色应试版)》前言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双色应试版)》的前身是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于2003年推出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本书从初版之时,就因编排上的科学性、新颖性、实用性,迅速获得广大考生认同。历经2003年~2021年19届考试检验,本书汇集和分析了众多考生的经验与教训,不断完善与提升,编排上更符合考试的考查规律,能够减轻考生法条记忆的压力,形成了独辟捷径且成效显著的“飞跃版”法律考试法规复习方法。此外,我们还结合学习辅导用书的特点,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处理,以帮助考生记忆、方便广大考生复习应考。

一、关键标注简化记忆

本书对法条中的关键词(如法律规定中的假定、处理、结果、期间等)予以标注,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脉络,提高复习效率。

二、考频提示考点对照

本书归纳总结了过往考试对法条的考查频率,并基于对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趋势的预测,在法条前统一用★作标注,★的数量表示该法条在考试中的考频和重要程度,为“”。同时,以【考点对照】方式标示出重难点法条与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难点法条和高频考点。

三、关联索引对比注释

本书在法条下标注了【相关法条】,同时,对容易混淆和不易记忆的法条,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有效帮助考生全面掌握重要考点。

四、真金题演练出题点自测

为直观反映考试对法条考查的出题形式,本书特别针对部分法条增加【真题演练】【金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五、全面准确增值服务

本书全面收录了根据多年经验预测的目前复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微信公众号和二维码技术的应用为广大考生提供增值服务。本书将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订情况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并以电子版形式对增补内容提供免费下载。请考生随时关注中国法制出版社官方网站http://wwwzgfzscom资源下载频道以及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发布的更新信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包括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两阶段,本书对于参加该两阶段考试的考生均适用。

科学合理的法规学习是迅速提高考试成绩的有效手段。愿我们的专业出版给广大考生带来卓越不凡的成绩,成功飞跃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书摘与插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年8月28日法发〔2020〕31号)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7.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8.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10.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15.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16.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17.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18.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19.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要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取证工作要及时,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时间询问。取证工作要全面,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20.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并及时核查,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及时披露办案进展等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追诉。人民法院审理审的涉正当防卫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1.强化释法析理工作。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析理,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使办案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尽可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2.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以案说法工作,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要加大涉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力度,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