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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根据2022年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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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相关内容编写,根据2022年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修订。

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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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编 总则

章 基本规定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

实用核心法规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2月24日)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2021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民法典与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表


【书摘与插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总则编是《民法典》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省略。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比较高。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为确保立法质量,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在此思路指导下,《民法总则》于2017年顺利通过。《民法典》总则编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民法典》总则编汇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主要内容

《民法典》总则编分为10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共204条。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本编章以确立基本原则为核心,并就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并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本编第3条至第9条)

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本编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则明确了本法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本编第11条、第12条)

(二)关于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本编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

关于自然人制度。本编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编第16条)。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本编第19条)。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本编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本编第26条至第39条)。

关于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本编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本编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对特别法人,本编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机关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关于非法人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本编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本编第102条)。本编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编第104条)。

(三)关于民事权利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本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这一章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关于民事权利,本编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人身权利。本编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编第109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本编第110条第1款)。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本编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本编第111条)。二是财产权利。本编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编第11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本编第114条至第122条,第124条至第126条)。三是知识产权。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本编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本编第123条)。四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本编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编第127条)。五是为了规范民事权利的行使,本编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编第132条)。

(四)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编在原《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一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本编第133条)。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本编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本编第六章第二节)。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本编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本编第六章第三节)。四是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本编第七章)。

(五)关于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责任,本编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编第176条)。二是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本编第179条)。三是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本编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编第184条)。本编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编第183条)。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本编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原《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的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本编第188条第1款)。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本编第191条)。

本编还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期间计算等内容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既延续了现行民事法律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和制度,又吸收了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好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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