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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为多年改版的实用版法规专辑丛书的行政法分册,收录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依托立法机关、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以主法条文为主线,对核心条文以及相关核心法规予以专业注释,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以及学生学习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焦点与难题。全书具体内容设置上包括主法理解与适用、法律要点提示、相关法规、实用附录等。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8年12月29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2019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2月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11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6月22日)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2020年12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3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3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

(2021年5月14日)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

(2021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28日)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04年3月22日)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021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

实用附录

1. 行政许可申请表

2.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行政复议申请书

5. 行政复议决定书

6. 行政处罚决定书

7.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8. 行政起诉状

9. 行政答辩状


【书摘与插画】

第九条【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释 本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警示和告诫,使其认识所应负责任的一种处罚。通报批评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借此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他人。警告和通报批评通常适用于违法程度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传统财产罚。罚款是指行政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罚款是实践中被广泛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44个条文规定了罚款,如该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是国家行政机关将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与无偿性的特征。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属于资格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的方式暂时剥夺或永久剥夺其从事生产或经营权利的行政处罚。本条将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中的许可证、执照改为许可证件,与《行政许可法》保持一致,扩大了暂扣与吊销行为的对象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许可证件包括:(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是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此类处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责令关闭”广泛存在于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领域单行法和行政处罚实践之中。如《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限制从业”作为2021年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时间、空间、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业种类等方面的约束,被处罚人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限制从业多发生在对行业准入有特定要求的专业领域内,如《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由于目前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是治安拘留,因此,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特定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依据行政管理法律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而后者则是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于应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另外,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不同于刑事拘留的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其他种类的规定仍然保留、有效;二是以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设定其他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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