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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全面梳理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 以数百商业秘密鲜活案例深入浅出解读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简介】

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禁止?

针对上述问题,本书全面梳理了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根据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新司法实践,采取以案例说法的形式深入浅出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让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企业以及可能被指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能够快速了解我国在该领域的相关裁判规则,旨在帮助公司保护商业秘密,使企业长期、稳健、高效的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曾在《法学研究》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十余本法律实务著作。


【目录】

民事篇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程序问题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问题

001员工将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带至其他公司非法披露、使用的,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因侵害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产品的使用地、销售地不应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

四、商业秘密案件一般实行集中管辖,立案之前应检索各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五、商业秘密案件多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某个法院起诉

六、仲裁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系侵权之诉,应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

002自然人能否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知悉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即可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被告,无论其是否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若某个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确认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无须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三、受委托为他人从事非经营活动,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律师等主体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而非以个人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个人不构成适格被告

003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就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利用公司作为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工具时,公司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而仅需被诉侵权人个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需对公司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对公司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明知公司已涉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情况下,通过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股东在公司清算中所分配到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

004公司更名、被收购、被吊销执照、关联公司混同等特殊情况下商业秘密归属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被吊销法人执照后,经同一法定代表人事实上的认可,实际使用商业秘密的主体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

二、因公司收购行为导致企业的资产、人员等发生变动,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后,收购方随之成为被收购方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三、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的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005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是否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享有诉权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书面授权,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二、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商业秘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可以共同提起诉讼,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四、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第三人共享权利或权利人愿意向其让渡诉讼权利时,第三人有资格获得原告资格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依法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子公司不能以二者密切关联为由对母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主张权利

(三)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006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商业秘密权利人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侵犯著作权案与侵犯商业秘密案属不同之诉,权利人仅对著作权起诉不能视为主张商业秘密权利,不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四、未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主张的《催款通知书》,不能产生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五、持续性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侵权行为结束时起算

……


【前言】

易继明

技术突飞猛进,资讯日趋发达,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和国家竞争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据统计,截至2020年,人类的技术中,80%以上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仅有不到20%左右的技术以专利的形式公之于众。而且,一旦发现竞争对手出现技术突破,竞争的双方难免出现你死我活的殊死搏斗,尤其容易将战火引入商业秘密领域。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是我国经济增长及其与国际接轨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硬伤。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经贸协议》)。该协议的签署对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农业等领域产生诸多影响。本书作者关注到了终签署的协议文本中涉及商业秘密部分的条款。根据《中美经贸协议》,我国商业秘密领域出现“强保护”的发展趋势:(1)商业秘密保护是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中国未来将显著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准,除了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至“保密商务信息”(confidential business information)之外,还将进一步采取各种措施遏制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2)显著降低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门槛,取消以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并明确电子入侵是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3)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由“经营者”扩大到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强化政府公务员等特殊主体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4)通过规定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转移,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提高原告胜诉率。(5)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适用临时救济措施,司法机关有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在上述背景之下,我欣喜地看到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编著的《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书稿。该书全面地梳理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根据中国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采取以案例说法的形式,让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企业以及可能被指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能够迅速地了解到我国在该领域的相关裁判规则,能够起到指导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该书作者还将本书目录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翻译成英文,让英文世界能够了解到中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实务状况,对中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更为真切的理解。

在商业秘密的管理与合规方面,中国企业的问题现在还比较突出。案发前主动合规的不多,更鲜有建立完备的保密体系者;往往是案发之后,遭受了重大损失,才亡羊补牢,开始思考如何设计自己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事实上,随着中国经济和科技实力的总体上升,企业需要技术立足,要谋求长足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管理和合规,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铸牢保护商业秘密的铜墙铁壁。

是为序。

2021年12月18日

前言

一、大量科技型企业并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他们是怀揣着商业秘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裸奔

十多年来办理大量商业秘密后,本书作者惊讶地发现:为数不少的科技型公司拥有大量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却并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因为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被法律保护的前提,凡是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而由于这些科技公司并未采取保密措施,所以他们所谓的“商业秘密”在法律上是不予保护的,被泄露或者侵权后只能扼腕叹息——实际上他们是怀揣着商业秘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裸奔。

根据本书作者的观察,中国很多企业在没有发生商业秘密案件的情况下,花费律师费主动聘请律师设计保密体系的不多,一般是发生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后损失数千万甚至数亿元市场之后,才愿意花律师费聘请律师设计商业秘密保密体系。

二、近年来我们办理了大量有意思的商业秘密案件,这些频发的商业秘密案件引起我们深思

本书作者近年来办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来看,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不择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大量涌现。商业战争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取,后果不堪设想,损失非常惨重。几乎每天都有企业商业秘密泄密,带来经济损失。

这些年我办理了很多有意思的商业秘密案件,既有在法院和各级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也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参加这些案件的办理,不禁感慨万千。我亲自参与办理的案件就可以拍摄多部商业谍战片大片了:

有一个年轻的工程师,大学毕业不到五年时间,因为筹备婚礼缺钱、不惜用高清相机偷拍技术图纸给竞争对手被判刑。这个年轻的工程师在山东某高科技公司工作。因为筹备婚礼缺钱,因此到处面试新的工作机会,希望找到更高工资的岗位。在竞争对手面试后,面试官提出“如果你能够带来一些技术资料、能够帮助项目技术攻关加快完成,可以给你四万元月薪,还有项目奖金”于是他面试结束后开始打起了自己所在单位技术图纸的主意。可是单位电脑的U盘接口被拆除、无法拷贝这些图纸,发送电子邮件也因为有网络防火墙而无法实现。经过一番考虑后他决定用谍战片中经常用的高清数码相机的方式获取这些商业秘密涉密图纸。于是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他经常在办公室加班到午夜,实际上加班是假、窃取商业秘密图纸才是真!他打开自己的电脑访问公司的保密图纸、然后用高清照相机拍摄保密图纸、携图纸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就在他到新入职的公司工作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事情就败露了,他在新公司门口的公交车站台被经侦警察扑倒在地、搜出他背包里面有一个移动硬盘,里面有一千多张含有商业秘密的图纸的高清照片。终他因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四年半。

有一个40岁左右的总经理,因羡慕公司产品的高利润率,离职后利用掌握的原雇主的商业秘密创业开公司被判刑。八十年代大学毕业的他,作为大学生在公司得到领导赏识、从普通职员一直晋升到公司总经理,工资收入越来越高、而且在股改中还被授予激励股票,可是毕竟工资收入再高、拥有较小比例的激励股权肯定无法和公司大股东媲美,不甘人后的总经理动了歪念头,决定自己单独干一番大事业。于是丝毫不顾公司董事长的挽留决意辞职,辞职后他利用所掌握的原单位的技术秘密,自己悄悄地开了和与雇主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获得了高额利润。可惜没有不透风的墙,原公司在一次竞标中发现他自己开了公司而且他生产的产品竟然和原公司的产品一模一样,于是怀疑他违法使用了公司的商业秘密,马上到管辖地的公安经侦部门报案,几乎不费吹灰之力就破案了,这位自作聪明的总经理被判刑六年,他自己开的公司的账户以及厂房和土地都被法院查封,终不仅被判刑六年,他的非法获利被判决赔偿给原公司,拍卖被查封的厂房和土地后,创业几年的他不仅颗粒无收还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真的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看过电视机《潜伏》的人都知道卧底这个词,可是谁成想在商业社会中卧底也是不少见的呢?我们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就有一个高级的商业间谍张某在我客户卧底,张某为获取竞争对手保密技术、不惜利用假身份证到竞争对手卧底,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三年。张某为了窃取竞争对手化工领域某个核心生产技术,隐瞒自己是竞争对手公司的总工程师的职务和股东的身份,件到竞争对手打工“卧底”(应聘时所提供的身份证和学历证全都是伪造的)。卧底取得商业秘密后他不辞而别,然后用窃取的技术生产出相同的产品。案发后公司迅速到公安分经侦大队报案。经过立案侦查发现,他实际上真实的姓是“章”而不是“张”,其已经生产和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非法获利1400万元,后该总工程师被判刑三年。

工科男怎么也想不明白的是:使用我自己研发的计算机软件创业,竟然也被判刑?这个案子也是我亲自参加办理的案子,案情是:某上市公司技术副总自己创业开设公司。他离职的同时带走了自己在原单位编写的程序的源代码。因为不懂法律,他坚信在创业中使用自己在原雇主单位研发的源代码不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更不会引发牢狱之灾。可是事实上,他在原公司工作期间编写的程序源代码的作品,属于职务创作、知识产权属于原雇主。哪怕这些源代码全部是这位工程师一行一行编写出来的,他离职后也不能擅自使用。他自己创业的公司利用这些源代码迅速产生利润,可是原单位发现他侵权后立刻报警,经侦队介入后很快就刑拘了他。我亲眼看着这个非常优秀的高级工程师,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五年,令作者扼腕!

我还办理了很多商业秘密案件,每个案件都有他自己的故事情节和背景。作为战斗在线的律师,我深知除了轰动全国的“力拓案”之外,全国各地还有技术总监、营销总监因为侵犯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名单)被起诉、被羁押——只是他们的案件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如何为企业构建固若金汤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很多企业并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很多企业表面上签署了保密合同、制定了保密制度、支付了保密费、竞业禁止补偿金,可谓殚精竭虑,可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数量还是逐年增多。屡屡发生的企业商业秘密案件,动辄带来数千万元数亿元的巨额损失,让涉案企业家冒一身冷汗。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如何设计严密的保密制度体系?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禁止?

鉴于很多公司的上述困惑,我们密切关注商业秘密保密体系的设计,旨在通过帮助企业构建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实现预防商业秘密泄密、消除商业秘密泄密隐患,实现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保障企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企业长期、稳健、高效的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制定保密措施也是我国商业秘密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前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企业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信息才可能被确认为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信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密体系的建设,也是未来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后,证明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重要证据。

我们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已经为大量企业设计了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包括为航天服务的高科技纤维材料的上市公司,也包括为中国交通大发展提供保障的大型芯片高科技公司,既有大型计算机软件公司、也有传统的大型化工企业。这些客户收到我们设计的保密体系后,大多会说“唐青林律师,您的团队为我们企业构建了一个固若金汤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战就是没有硝烟的战场,能让客户的商业秘密信息得到妥善的保密和保护,我们从内心得到些许安慰。

四、商业秘密距离我们并不遥远,企业负责人应该高度关注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距离我们并不遥远,有些时候核心技术的泄密会导致企业业绩迅速滑坡、甚至走向破产,企业负责人应该高度关注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办理的一个发生在北京的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就通过一个个来证明,核心技术秘密被公司内鬼窃取后另设公司,后权利人虽然没有破产,但是到案发三年之后市场日渐萎缩、已经明显感觉到公司已经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

我们深切关注这些依赖商业秘密而获得市场竞争力的优秀企业,我们更加深切关注这些优秀的工程师和杰出的营销精英。我们希望做点什么来帮助企业家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希望这些技术总监和营销总监离职后能够在不“越雷池”的前提下获得更大的职业发展空间——于是,我们决定写一本关于商业秘密的书,试图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让读者了解掌握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正是出于这个考虑,我们不打算把书写得晦涩难懂。

同时,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让读者更加贴近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前沿,我们收集了100个中国真实的涉及商业秘密的判例,并对之一一进行点评和分析。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相信,在这些“血淋淋、活生生”的鲜活案例中,读者们一定能够得出我们自己保护商业秘密的“心得和体会”。当然,尽管每个案例都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分析的亮点或遗憾,但是我们每个案例只选择一个“点”进行分析,不求面面俱到。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企业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信息才可能被确认为商业秘密,因此,商业秘密保密体系的建设,也是未来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后,证明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重要证据。本书作者结合部分案例,对企业如何让建立保密体系进行了指引,但是本书中并未将如何制定体系的保密措施作为专门的篇章来介绍,我们会在后续的作品中对如何设计保密体系进行专门的介绍。

按照上述设想,我们在忙碌的工作和生活之余,利用夜晚和周末的时间,完成了本书的写作。尽管我们知道,未来肯定还会有人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或者有公司和个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决赔偿损失。但我们希望看过本书的读者能够通过阅读本书,绷紧保护商业秘密的弦,绝不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而触礁;同时,相关企业结合本书关于建立保密体系的指引建立并逐渐完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构筑商业秘密的铜墙铁壁——这样,我们晚上熬夜辛苦写作的劳动就有了意义!

本书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关心的商业秘密法律问题做出针对性回答。对中国国内审理并公开判决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例(全书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并经隐名处理)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从前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诚然,每个案例值得点评的亮点可能会有很多,但是本书作者不求全面点评每个案例中所有情节,可能仅点评其中之一。

由于本书作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遗漏甚至错误在所难免,请各位读者不吝批评指正。如有任何意见或和建议,请与本书作者联系,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

唐青林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2021年12月18日


【书摘与插画】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程序问题(Procedural Issues Concerning Trade Secret Disputes)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问题

(Jurisdiction of Trade Secret Disputes)

001员工将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带至其他公司非法披露、使用的,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How to determine the place of infringement when the employee brings the trade secrets lawfully held to other companies for illegal disclosure or use.)

裁判要旨

因侵害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员工在任职期间接触、复制商业秘密系正当职务行为。但离职后负有归还义务而不归还,非法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其复制行为便转变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复制技术秘密的行为地即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复制技术秘密行为地法院据此有管辖权。

案情简介

一、尹某大在A公司位于四川省眉山市的子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常务副总等重要职务,在职期间接触、复制了案涉技术秘密。

二、B设计院、C公司与当时仍为公司员工的尹某大进行接触,期望获取A公司的商业秘密,D公司在明知尹某大的任职经历以及其所提供的技术属于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依然使用了案涉技术。

三、A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在山东省德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湖南省衡阳市和广东省广州市;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山东省德州市和浙江省宁波市。一审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A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尹某大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四川省眉山市,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案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二审法院认为,尹某大在单位任职期间接触、复制案涉技术秘密系正当职务行为,但在其离职后在其他单位非法披露、使用该技术秘密,其复制技术秘密的行为便转变成了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而该侵权行为的地点在四川省眉山市,因此认定复制技术秘密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六、二审法院裁定该案应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就上述争议焦点进行如下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关于被告住所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四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在山东省德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湖南省衡阳市和广东省广州市;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山东省德州市和浙江省宁波市,上诉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不予审查。

二、关于移送法院问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上诉人在原审法院选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违反了上述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认可。

三、关于侵权行为实施地问题。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客观要件包括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窃取、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地点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本案被上诉人尹某大在上诉人单位任职期间接触、复制案涉技术秘密系正当职务行为,但在其离职后仍不交回原单位管理或销毁该技术秘密,并在其他被上诉人单位披露、使用该技术秘密,其复制技术秘密的行为已经转变成了实施侵权行为的窃取行为,该窃取行为的地点在四川省眉山市。虽然被上诉人披露、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地点在山东省德州市和浙江省宁波市,上述两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但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四川省眉山市。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件来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尹某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17)川民辖终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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