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精准呈现涉台法律体系建设丰硕成果,不断强化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升法治工作能力水平,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法规局对2015年《台湾事务法律文件选编》进行修订,增补或更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43件,清理失效文件20件,共计收录221件。
本书收录了调整涉及台湾事务的法律、重要文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2022年修订分上下两册出版,上册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岸有关协议等,下册包括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国务院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法规局负责研拟涉台法律政策,研拟审核涉台法律法规,研究台湾地区涉及两岸关系法制动态,指导协调涉台法律事务,审批管理两岸法律交流事项,办理本部门依法行政事宜。
上册
一、宪法、宪法相关法及重要文件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
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二、经济法类
(一)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
关于应对疫情统筹做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贸易
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
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三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点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四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点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五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点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2年版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第三版修订说明
2010年我局编辑出版了《台湾事务法律文件选编》,并于2015年修订再版,受到普遍好评。
2015年以来,因应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有关方面对部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废止,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惠台措施。为全面精准呈现涉台法律体系建设丰硕成果,不断强化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升法治工作能力水平,我们对2015年《台湾事务法律文件选编》进行修订,增补或更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43件,清理失效文件20件,共计收录221件。本次修订分上下两册出版,上册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岸有关协议等,下册包括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本书在修订过程中,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法规局
2022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九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第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