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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费城 63万字笔记
55位代表 487条注释
127天辩论 100页附录

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美国人民是否用他们的行为和范例求得了解决?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现场实录,亲历人类成文宪法的诞生,还原建国诸父关于建立联邦政府的尖锐交锋。尹宣先生精准翻译,暌违十年校订新版,法政学者何帆作序推荐。


【内容简介】

《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是美国宪法的缔造者麦迪逊记录的美国制宪会议的全过程,由著名翻译家尹宣先生翻译整理,有很高之学术价值。本书记载了1787年美国建国之父们设计联邦政府的全过程,记录了代表们在每天会议上的发言。全书按麦迪逊在制宪会议期间的原始手稿排印,保留历史原貌。麦迪逊的记录自始至终、一天不缺,写法类似连续剧,记下了历史人物(代表们)在特定场景(每天不断深入的辩论)上的台词(发言)。


【作者简介】

作者:詹姆斯·麦迪逊,美国建国之父之一,参与了美国早期建国的几乎所有重要事件。美国制宪会议代表,拟定“弗吉尼亚方案”,勾画宪法蓝图;数次重要发言,扭转会议进程;留下详尽手稿,记录制宪历程。世称“美国宪法之父”。曾任美国第四任总统(1809—1817)。

译者:尹宣,祖籍湖南邵阳,1942年5月生于广西桂林。1963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学院(现华中师范大学)外语系俄语专业,同年起于武汉市中学教授俄语,后自学英语并一直任英语教师。1981年,译出伊丽莎白·布什著《现代美国文学简介(1919—1980)》。1982—1984年,译出麦克米伦版《美国文学选读》四卷。1988年初,赴美留学,主修社会学。1991年,毕业于芝加哥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系,获社会学硕士学位。2001年回国定居。1998—2000年,译出麦迪逊著《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2007—2008年,译出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合著《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2009年元月,心脏病突发,病逝于武汉。


【媒体评论】

宪法一条一条讨论,争论十分激烈。各个不同的邦,会带来不同的问题。有一本书《辩论》,译者为旅美学者尹宣,是一位非常严肃的学者,可惜已经早逝。他经过研究比较了那次辩论的记录稿的各种版本,翻译成中文,并做了详细说明。这本书非常宝贵,可以看到他们每一天的会议讨论什么问题和辩论经过。
——资中筠《美国十讲》
2007年5-7月,天涯博客,我连续发了40篇《重温美国制宪历程:读<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这是我第三次系统阅读此作。
——刘苏里《尹宣和他的遗稿<联邦论>》


【目录】

推荐序:问学者的好奇心 何帆
译者例言
联邦制宪会议记录的解密和成书 尹宣

阶段1787年5月25日至6月19日
围绕弗吉尼亚方案提出的十五点建国计划展开辩论
5月25日星期五
5月28日星期一
5月29日星期二
5月30日星期三
5月31日星期四
6月1日星期五
6月2日星期六
6月4日星期一
6月5日星期二
6月6日星期三
6月7日星期四
6月8日星期五
6月9日星期六
6月11日星期一
6月12日星期二
6月13日星期三
6月14日星期四
6月15日星期五
6月16日星期六
6月18日星期一
6月19日星期二

第二阶段1787年6月20日至7月26日
围绕全体委员会报告辩论
6月20日星期三
6月21日星期四
6月22日星期五
6月23日星期六
6月25日星期一
6月26日星期二
6月27日星期三
6月28日星期四
6月29日星期五
6月30日星期六
7月2日星期一
7月5日星期四
7月6日星期五
7月7日星期六
7月9日星期一
7月10日星期二
7月11日星期三
7月12日星期四
7月13日星期五
7月14日星期六
7月16日星期一
7月17日星期二
7月18日星期三
7月19日星期四
7月20日星期五
7月21日星期六
7月23日星期一
7月24日星期二
7月25日星期三
7月26日星期四
第二阶段辩论小结

第三阶段1787年8月6日至9月10日
围绕详情委员会报告辩论
详情委员会报告(宪法初稿)
8月6日星期一
8月7日星期二
8月8日星期三
8月9日星期四
8月10日星期五
8月11日星期六
8月13日星期一
8月14日星期二
8月15日星期三
8月16日星期四
8月17日星期五
8月18日星期六
8月20日星期一
8月21日星期二
8月22日星期三
8月23日星期四
8月24日星期五
8月25日星期六
8月27日星期一
8月28日星期二
8月29日星期三
8月30日星期四
8月31日星期五
9月1日星期六
9月3日星期一
9月4日星期二
9月5日星期三
9月6日星期四
9月7日星期五
9月8日星期六
9月10日星期一
第三阶段辩论小结

第四阶段1787年9月11日至9月17日
检查与通过文字排列和风格委员会报告
文字排列和风格委员会报告(宪法成稿)
9月11日星期二
9月12日星期三
9月13日星期四
9月14日星期五
9月15日星期六
9月17日星期一

附录
附录一 独立宣言
附录二 邦联条款
附录三 平克尼制宪方案
附录四 汉密尔顿制宪方案
附录五 对制宪会议代表的性格描述
附录六 联邦制宪会议决议
附录七 致邦联议会的信
附录八 美利坚联邦宪法
附录九 联邦宪法修正案
附录十 制宪会议代表的出勤情况

附表
表一 从开始殖民,到制定邦宪法建立邦政府,到批准联邦宪法加入联邦的过程
表二 联邦制宪会议召开以前和召开期间的北美临时政府
表三 制宪会议前后各邦的人口、土地面积、众议员席位与1990年的比较
表四 1790年13个邦的人口、奴隶人数、奴隶在人口中的比例

索引
介绍13个邦和55名制宪会议代表情况的脚注编号
译者简介


【前言】

推荐序:问学者的好奇心
何 帆



一直相信,人与人之间,因从事相同志业,冥冥中会有缘分牵连。2011年初,因译了些法政作品,我开始对美国宪法感兴趣,拟重新译注,汇以心得,结集成书。当时,尚不知此事难易深浅,还未着手,就想好《美宪译疏》这一书名,并与译林出版社张远帆先生谈定了出版事宜。然而,译事甫一展开,就感举步维艰。美国宪法条文不多,译成中文不到两万字,但一字一句都经过缜密推敲,不少字词含义已缠讼百年,别说译成中文,单是辨明语境、确定语义,就得花上很大的考证功夫,远不是一蹴而就的工程。与远帆交流,他提议:不妨暂搁译事,沉下心来,读读尹宣先生的两本译著:《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与《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
对法学界来说,尹宣是一个陌生的名字,若不用搜索引擎,公共视野几乎看不到他什么作品。刚拿到两套“大部头”时,我对能否啃完,乃至有没有必要啃完它们,内心尚存疑虑。不过,随着阅读推进,疑虑很快消散。其实,无论创作或翻译,人的文字皆有“看相”。决定这种“看相”的,一是遣词用句,二是字里行间的节奏感。尹宣先生的文字,就很有“看相”,用词简洁、洗练、精准,诵读起来,也颇具音韵美。其中奥妙,正如他在“《联邦论》汉语译本序言”中所言:2007年聘请了两位大学生,“一位定时朗诵《古文观止》,另一位定时诵读《红楼梦》,目的,是要寻找并使自己处身于汉语的音乐感之中”。
“看相”之外,还有内容。对文字有如此严苛要求的人,对译文更不会轻慢。《辩论》与《联邦论》卷首,都有译者巨细靡遗的翻译说明与版本考证。《辩论》正文有600余条注释,《联邦论》有300多条,内容皆以背景性介绍为主。正文之后,还附主要注释索引,方便读者凭关键词检索。译注是译者理解、把控能力的体现,用之得当,有助于丰富读者对原作的理解;过多过滥,妄加点评,则有喧宾夺主、卖弄学问之嫌。尹宣的译注,要言不繁,自成系统,累加起来,完全可以独立成书。《联邦论》译本序言还对注释出处逐一做了说明,足见译者学风之严谨。用他自己的话说:“都云译者痴,谁解其中味?”
面对这样两部用心之作,我俨然已成译者“粉丝”。巧的是,《联邦论》一书的责任编辑,也是远帆。当我打算致电远帆,联系拜访尹宣先生时,才注意到《联邦论》后勒口上一则说明:“尹宣,祖籍湖南邵阳,1942年5月生于广西桂林。……2009年元月,心脏病突发,病逝于武汉。”



尹宣1963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学院(现华中师范大学)外语系俄语专业,同年起在武汉市中学教授俄语。1969年,他因点评时事,遭人举报,被打为现行反革命,下放到湖北黄梅,1972年调回一中任教。因中苏交恶,俄文不再吃香,尹宣自学英语,并改任英语教师。
那么,这位半路出家的中学教师,是如何走上翻译之路,终进入美国宪制研究这块广阔天地的呢?由于这段经历并无正式记载,我只能尝试从尹宣先生的自述和友人的追忆中,简单梳理一些脉络。
1981年,尹宣初涉译事,翻译了伊丽莎白?布什的《现代美国文学简介:1919—1980》。1982年到1984年,又译出麦克米伦版《美国文学选读》四卷。在此期间,因联系考研,尹宣结识了武汉大学刘绪贻教授。尽管考研之事未成,但他受刘绪贻教授邀约,参与了《美国式民主》、《多难的历程:四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美国政治生活史》的翻译,对美国宪制有了初步了解。
1988年,尹宣成功申请到奖学金,赴美主修社会学,1991年毕业于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系,获社会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尹宣自感数学基础欠缺,难以在重视量化分析的美国学界出头,曾报考多项专业技术执照,还在康涅狄格州做过一段时间中文家教。
1995年是一个转折点。这年8月,尹宣开始在纽约《侨报》从事新闻编译工作。这是一家面向华人的中文报纸,他每天的任务,就是编译《纽约时报》、美联社、路透社等名报大社的新闻稿。由于美国涉讼新闻较多,报道常援引联邦宪法条文,许多字词含义,貌似直白易懂,译法却无常规。如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InfamousCrime”,有人译为“重罪”或“褫夺公权罪”,也有人译为“不名誉罪”或“失信罪”。为了避免重复劳动,并且更好地理解美国社会,尹宣逐渐有了重译美国宪法的想法。
其实,美国宪法的汉译工作,从清末丁韪良主持翻译《星轺指掌》即已开始,自1902年到民国成立,就有章宗元、舒高第、王振元、严善坊、沈元昌等多个译本。早期译本多由西人口译,再经国人笔述润色而成,错漏之处较多,语言艰涩难懂。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才出现较受学界认可的译本。据粗略统计,截至今日,中文世界已有20多个美国宪法译本,一版收录于2012年出版的《世界各国宪法》,译者为中国社科院莫纪宏教授。从援引频率和通行程度上看,排前三位的依次为李道揆译本、赵一凡译本和谭君久译本。不过,由于美国宪法正文句式复杂,语义多元,上述三个译本也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2001年,李道揆先生曾呼吁中华美国学会成立一个专门小组,依照集体智慧,博采众家之长,打磨出一个“信、达、雅”兼备的完美译本。十三年过去了,这个“完美译本”仍未出现,当然,也没必要出现。
1996年2月到5月,尹宣用三个月时间,译完了美国宪法正文与27条修正案,配套译出了《独立宣言》和《联盟条款》等早期文件。翻译过程中,他查证了大量历史文献,进而对制宪历史产生兴趣。在美国,制宪题材的著作早已汗牛充栋,但史学界、法学界、评论界公认的权威读本,仍是马克斯?法兰德编撰的三卷本《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记录汇编》(下简称《汇编》)。尹宣认真比对了《汇编》收录的制宪会议记录,终决定翻译詹姆斯?麦迪逊的会议笔记,并根据麦迪逊笔记原名,将这部作品命名为《辩论》。
从成本角度考虑,守着原始素材做翻译,远不如就地取材再创作。马克斯?法兰德本人就从《汇编》撷取素材,写成《设计宪法》(The Framing of the Constitution),垂范至今。女作家凯瑟琳?德林克?鲍恩以《汇编》为材料来源,创作了畅销书《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Miracle at Philadelphia)一书,赚到盆满钵满。翻译《辩论》期间,尹宣也想过以改编方式,重新讲述美国制宪故事,并尝试写了些普及性文章,但终因效果不佳而作罢。他因此感慨,“越是深入,越难浅出”。相信这亦是他日后以译介工作为主的原因。
经过两年努力,63万字的《辩论》顺利译完。按理说,在当时国内的出版环境下,如此篇幅的学术译著,出版会是大难题。幸运的是,1997年,尹宣曾在纽约遇到沈昌文先生,谈到了正在进行的《辩论》译事。沈先生当时刚从三联书店总经理位置上退下来,但还参与辽宁教育出版社“万象书坊”的策划工作。他对《辩论》这一题材非常有兴趣,在回信中告诉尹宣:“一俟译稿杀青,立即付排。”
2001年,尹宣回国定居。两年后,《辩论》由辽宁教育出版社出版。尽管首版只印了5000册,但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国内研究美国制宪史无法绕过的关键文献。
为什么说《辩论》“无法绕过”?试想,无论解释美国宪法,还是将之转换成异国文字,弄清原意应当是基本要求。尽管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的《美国宪法评注》对宪法含义有过权威解读,但具体到某个分句、字词的形成背景,还是应从制宪过程中探寻。要知道,美国宪法是妥协的产物,很多说法看似简单,背后却隐含重大争议,有些甚至险些酿成令联邦分崩离析的宪政危机。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美国司法界大兴“原意解释”之风,要求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如“自由”、“平等”等词汇的理解,不能依今时今日的立场解读,而应揣摩十八世纪末宪法起草者(Framer)、批准者(Ratifier)们的原始意图(OriginalIntent)。安东宁?斯卡利亚、克拉伦斯?托马斯两位大法官,更是“原意解释论”的忠实拥趸。问题是,美国宪法是“吵”出来的宪法,经不同观点碰撞形成,很难判断哪些是起草者的真实意图,哪些是妥协的结果。至于宪法批准者的想法,那就更难考证了,各州当年批准宪法的会议记录汗牛充栋,法官哪儿有时间去一一查证。但是,受上述原则约束,一旦宪法争议出现,大法官为证明本人观点才体现制宪者“原意”,还是不得不担当起历史学家的角色,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资料,当年参与制宪者的笔记、日记、书信、文章,都成为厘清原意的重要线索。《辩论》垂范久远的历史文献价值,显然无法被替代和超越。



2006年10月26日,尹宣在《南方周末》发表《是“联邦党人文集”,还是“联邦主义文集”》一文,以“一名之立、旬日踌躇”的态度,考证The Federalist Papers的译法。这篇文章受到译林出版社的关注,不久就派人赶赴武汉,邀请尹宣重译《联邦论》。尹宣先生爽快接下这一邀约。
2006年12月,《联邦论》译事开启。尹宣“每日全天候,别无旁骛,专做这一件事”。这位时年65岁的老人,仅用十三个月时间,就完成了60万字的翻译。2007年12月31日晚,他通过电子邮件,将85篇译稿、300多条注释发给出版社。
尽管我的“译龄”只有七年,但深知译事之难,更何况是两百多年前的制宪先贤之作。用《现代语言版联邦论》(The Federalist Papers in Modern Language)作者玛丽?韦伯斯特的话说,《联邦论》有两难:一难在句式翻卷回旋、宛若盘龙;二难在辞藻华丽、气势恢宏。这两难,在汉密尔顿笔下体现得为明显。尽管美国人把《联邦论》视为继柏拉图《理想国》之后第二伟大的政治学著作,但真正能将全文通读下来的,却没有多少。尹宣结合自己对三位作者不同写作风格的理解,以简约、平直的文风,完成了翻译工作。除译注外,他还做了不少“加法”,如注明发表85篇文章的报刊名称、具体时间,并逐一标明文章主旨,自拟了1071段段落要点,以方便读者提纲挈领。这些“增量”工作说来容易,背后需要付出的查证、复核苦功,却远非常人可以想象。
在友人林达眼中,尹宣是一个工作狂,干起活来废寝忘食,一头扎进某项事务后,日思夜想都会与之相关,几乎到了如痴如狂的地步。稿件交付后,他与编辑通了无数次电话,许多地方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商讨。商榷译文的电子邮件,循环往复,累积起来亦近千封。对一位年逾花甲的老人来说,这样的工作强度,已经趋近体力极限。因此,前辽宁教育出版社社长俞晓群在得知尹宣逝世的信息后,反应是:“他的早逝,一定与著译的劳累有关。”
凭着尹宣这种著译热情,《联邦论》杀青后,一定会有新的规划。在2008年初发表于《读书》杂志的《再次燃起的宪法寻根热忱》一文里,或能管窥他后续的翻译计划:“政治辩论中,常见的现象,是陷人以网:编造对方没有的观点,横加批判,或夸大对方的观点,横加指责。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在《联邦论》里的行文,每篇都是批评对方的观点。可是,他们只用自己的语言列举对立面的观点,从不点明具体对手,从不援引对方原话。这当然有出于形势考虑的一面、采取策略的一面。可是,对于读者来说,也有要求历史公允的权利:反对派到底说了些什么?为了公允,我正在译《反联邦论:与‘联邦论’针锋相对的85篇论文》。”
这里谈到的《反联邦论》(The Anti-Federalist Papers),由莫顿?博顿编撰,出版于1965年。博顿从当年质疑宪法的文章里,精选出85篇,序号与《联邦论》85篇对应,内容上逐一针锋相对,便于读者对照比较。国内虽有学者做过类似文献的编译,但内容相对零散、不够系统,《反联邦论》若能译出,定会成为国内美国制宪史研究的重要文献。
除《反联邦论》外,尹宣还有更多宏伟计划。据刘苏里先生回忆,列入尹宣重译书目的,还有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此外,他还对著名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传记很感兴趣,甚至已试译若干章节。若老天假以时日,凭着他的孜孜努力,还将有更多优质法政译著问世。



余光中先生曾在一篇文章中,对作者、学者、译者之关系作了生动解读。在他看来,译者应当是不写论文的学者,没有创作的作家。也就是说,译者要有学识,也要擅于运用语文,既能尽窥其妙,亦能运用自如,前者接近学者,后者接近作家。例如,同样是北美波士顿抗议英国征税的TeaParty,有人直译为“茶党”,但当年其实并无这个党派。清楚这段历史的译者往往将之译为“茶会”,并点出Tea除本义外,还是TaxEnoughAlready的缩写,有“税已够多,不宜再加”的双关义。
尹宣就是一位兼具学者、作者多重身份的译者,他虽述而不作、不落言筌,但学问尽化在译文、说明与注释当中,从他对“联邦”、“邦联”、“联盟”、“州”、“邦”与“联邦党人”等词汇含义的细致辨析间,可以看到他求真务实的钻研精神;从他兼具音律美与节奏感的译文中,则能感受到深厚的中文功底。
“信、达、雅”之关系如何处理,是译界永恒的难题。归根结底,“信”字难做到。基本的“信”,是对原文忠实,恰如其分地用中文表达原意;更高程度的“信”,则是令译文的情感、思想、风格、节奏接近原作,这亦是诗不可译的原因。试想,将“灵妃顾我笑,粲然启玉齿”,译为“灵妃看我笑,明亮露白牙”会是何效果?古文译白话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古英文译为今白话?为贴近原意、还原语境,尹宣在翻译时,已充分考虑了话语背景、作者个性与行文风格,在译文中注入了自己对原作的理解,但是,也有极少数译文为兼顾“达、雅”,在“信”上打了折扣,甚至不乏硬伤。所以才说,一个译本,承载着译者对原作的解读,或正或谬,又或正谬混杂,世上没有完美的译本,也没必要有完美的译本。
翻译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好的译者,会通过译介获取新知,不知不觉间又将译介推向深入。尹宣初学俄语,后习社会学,与法政研究本无渊源。但在好奇心的指引下,翻译领域逐层递进,从《独立宣言》、《联盟条款》到《联邦宪法》,从制宪记录到为批准新宪法摇旗呐喊的《联邦论》,从抵制新宪法的《反联邦论》到探寻行宪之后政制奥妙的《论美国的民主》,再到为推动宪法实施做出卓越贡献的沃伦首席大法官传记,他的译介之路,展现了一位问学者的学思轨迹。
无独有偶,近年来,国内译介、推广美国宪政题材作品影响的,都不是法律人。林达通过“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从宪政、司法切入,向国内读者介绍了一个“形而中”的美国。南京大学的任东来教授,早年治中美外交史,后来受历史学家王希教授的著作影响,开始对美国宪政史的研究,既勤写普及文章,又主持系统翻译,取得了丰硕成果。我与东来先生素未谋面,内心却一直视他为良师益友。2013年5月2日傍晚,得悉东来先生因癌症而早逝,内心分外悲凉,忍不住又想到壮志未酬的尹宣先生。
当今社会,学问早已不是独伴青灯的事业,申几项课题、开几个短会、攒几篇文章、编几条外文脚注,都可以美其名曰“做学问”。一些以美国宪法研究为业的学者,别说《联邦论》,连《联邦宪法》原文都没通读过。在所谓“学术圈”里,翻译更被视为笨功夫,译者评不上职称,上不了台面,还会遭遇“水平不行,才搞翻译”的非议。尹宣、东来两位先生因偶然机缘,闯入美国宪政研究这片丛林,在好奇心和责任感的驱使下,开始了研究与译介之旅。与东来老师相比,尹宣更像一个学术“个体户”。他的研究,没有学术立项,也无机构资助,却栉风沐雨、不计名利。这些问学者的好奇心,是取之不尽的动力源泉,激励着我辈后学薪火相传。
《辩论》2003年面世至今,十年间不曾再版。2014年,译林出版社受尹宣先生家人所托,校订重版《辩论》一书,嘱我撰文推荐。我与尹宣先生缘悭一面,身为读者和同行,只能从译著的字里行间怀想斯人,不免有强作解人之处。而我不揣浅见、尝试作文的初衷,惟望有更多的读者,能关注到尹宣先生译介和研究的成果,让这位前辈“破愚暗以明斯道”的志业得以继续。


【免费在线读】

5月29日星期二

特拉华的约翰?迪金森和马萨诸塞的艾尔布里奇?格里到会。根据韦思代表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增加了以下开会规则:

补充规则

未经许可,任何代表不得缺席,以免中断邦的代表性。
大会期间,委员会需单独议事时,可以不出席会议。
开会期间,未经会议同意,任何代表不得抄录会议记录。
代表只能查询会议记录。
会议当中的任何发言,未经许可,不得付印,不得发表,不得传播。
提出动议,要求再议已经由多数邦投票决定的事情,需在表决当天提出,得到所有的邦一致批准,方可再议;否则,需提前一天预先提出,若会议同意,可指定一个后来的日期再议。

查尔斯?平克尼先生提议:选举一个委员会督察会议记录。
古文诺?莫里斯先生反对:制宪会议进程的记录,属于作为中立官员的秘书。一个委员会按自己的观点和愿望去塑造会议记录的模式,可能会带上自己的利益和偏见。
表决结果,5邦反对,4邦赞成,会议没有同意平克尼的动议。
接着,伦道夫先生揭开了会议的主题。
他表示抱歉,揭开他们使命的伟大主题,本应该由年龄更长、政治经验更丰富的人承担,结果,这个使命却落到他头上。不过,联邦制宪会议既然由弗吉尼亚发起,他的同事们推想,会议总会指望他们提出一些主张,他的同事们已把这项任务委托给他。
然后,他对当前危机所带来的困难作出评价,提出必须防止美利坚垮台的预言变成现实。他指出,回顾联邦体制时,我们应该探究,一、这个政府应该具备的特征,二、邦联制的缺陷,三、我们局势的危急,四、校正办法。
一、这样一个政府的性质,应该保证:1.抵御外来入侵;2.防止联盟内部各邦相互倾轧和个别邦发生暴乱;3.为各邦提供各种福利,这是彼此孤立无法办到的;4.有能力捍卫自己的权力不被各邦蚕食;5.对各邦宪法处于地位。
二、提起邦联的缺陷,他首先表示对邦联条款作者们的高度尊敬,承认在宪法和邦联制科学还处于襁褓时期时,他们做了爱国者所能做的一切工作。当时,向各邦分摊款项不足的情况尚无人知晓,邦与邦之间的商业纷争尚未兴起,马萨诸塞的起义尚未发生,偿还外债的事还不紧迫,纸币引起的混乱尚未能预料,对外条约尚未被违反,或许,了不得的事情,不过是各邦在主权问题上争风吃醋。
然后,他开始列举缺陷。
1.邦联无法提供安全,制止外来入侵;邦联议会并未得到授权避免一场战争或者支持一场战争。这方面,他援引了许多例证,多数例证表明,对入侵行为无法按违背条约或违反国际公法予以惩处;个别邦的行为失去控制,可能引发战争;遇到这种情况,没有应战的民兵和分遣队,只有征兵制才能奏效,但征兵就需要有钱才能办到。
2.联邦政府无法制止各邦之间的争执,无法制止任何一邦内发生的叛乱,既没有宪法授予的权力,也没有宪法规定的手段,来对付这类紧急局势。
3.联邦可能获得的许多好处,在邦联制下都得不到,例如对产品征收关税,对其他国家的商业规则采取反制行动,推动商业发展,等等。
4.联邦政府没有能力捍卫自己,无法使自己的权力不被各邦政府蚕食。
5.邦联条款甚至并不高于各邦宪法,不像许多邦的宪法那样,经过批准手续。
三、然后他列举了我们局势的危险,向联邦的好朋友们发出呼吁,由于到处的政府都处于松弛状态,无政府状态可能引发的前景,以及其他问题。
四、然后,他开始讲校正办法;他说,这些办法的基础只能是共和原则。
他有条有理地阐述他的想法,提出以下决议,逐条加以说明。

弗吉尼亚方案

1.决议:邦联条款应予纠正和扩展,以便实现设立这个机构时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提供共同防御,保障公民自由,提供普遍福利”。
2.决议:因此,全国议会的席位,应该根据各邦的财政贡献,或根据各邦自由居民的人数,在邦与邦之间按比例分配,各邦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在两种办法中选取自己认为的办法。
3.决议:全国议会应由两院组成。
4.决议:全国议会院的议员,应由各邦从每   人口中选出一名,任期   年;年龄至少满   岁,领取宽裕的薪水,补偿他们为公众服务奉献的时间;任期以内及任期届满后   年内,除院职能内的职务,不得担任由任何邦设立的任何官职,或联邦授权的任何官职;任期届满后   年内,不得再次当选,但应服从再次征召。
5.决议:全国议会第二院的议员,应由院议员从各邦议会提名的适当人数中选举产生,年龄至少满   岁;任期的时间长度,要足以保证他们具有独立性,领取宽裕的薪水,补偿他们为公众服务奉献的时间;任期以内及任期届满后   年内,除第二院职能内的职务,不得担任由任何邦设立的任何官职,或联邦授权的任何官职。
6.决议:两院均应具备提出法案的权利;应授权全国议会享有邦联议会的既得立法权,而且,对各邦单独无能为力立法的所有事务,对执行各邦议会立法可能干扰联邦和谐的情况,都具有立法权;各邦通过的立法,若全国议会认为违背联邦条款,可以否定;可以征召联盟的武装力量,对付任何一个不履行联邦条款规定义务的成员。
7.决议:设立全国行政官;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   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因提供服务而领取固定薪水,任职期间薪水不增不减,以免增减造成对行政官的影响,不得连任;除执行各项全国性法律的一般权威之外,应享有邦联条款赋予邦联议会的既得行政权。
8.决议:应由行政官和全国司法部门适当数量的成员,组成一个复决会议,授权复审全国议会尚未实施的每项法案,和各邦议会的每项立法,具有后否定权;复决会议的不同意见为否决,除非全国议会再次通过该项法案,或某邦议会两院中各院   的议员再次反对,才能压倒否决。
9.决议:设立全国司法部门,由一所或几所法院和若干低一级的法院组成,法官由全国议会选举,行为良好则继续任职;在规定的时间内,因其服务按期领取固定薪水,薪水不增不减,以免这种增减影响当时在职的法官。下级法院的司法权,为审理和裁决初审案件,法院的司法权,为审理和裁决终审案件、所有公海上的海盗罪和重罪、俘获案;这种司法权,对适用于外国人或他邦公民的案件,对涉及全国岁入的征税案件,可能会有兴趣;弹劾任何全国政府官员,处理涉及全国和平与和谐的问题。
10.决议:应制定条款,以便批准联邦范围内合法兴起的新邦,不论是自愿将政府和领土联合起来,还是采用别的途径,只要得到全国议会内少于全体议员的唱票同意,即可加入。
11.决议:联邦应向各邦保证在每邦建立一个共和政府,保障其领土完整,除非政府和领土自愿合并。
12.决议:应制定条款,让邦联议会继续享有他们的权威和特权,直到一个指定日期,联邦条款的改革被采纳后,即让他们完成全部工作。
13.决议:应制定条款,以便修改联邦条款中任何显得不再必要的内容,修正案通过后,就无需再征得全国议会的同意。
14.决议: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应受到支持联邦条款誓言的约束。
15.决议:对邦联条款的这些修改意见,应提交邦联,制宪会议取得邦联议会认可后,用一次或几次适当时机,或一次提交一个全体各邦代表大会,或分别提交各邦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邦议会推荐,由人民直接选举,认真讨论这些修改意见,作出决定。
他的结论,是一项劝告:切勿失去当前奠定联邦和平、和谐、幸福、公民权利的大好时机,坐失良机而无所作为。
然后,会议作出决议:会议明天采取全体委员会的形式,讨论美利坚联邦的现状,把伦道夫先生提出的各项主张交给全体委员会讨论。
查尔斯?平克尼先生向会议提出他准备的一份联邦政府草案,希望得到美利坚自由独立各邦赞同。会议决定把平克尼先生的方案也提交将要讨论美利坚联邦现状的全体委员会。
休会。


【书摘与插画】

5月29日星期二

特拉华的约翰?迪金森和马萨诸塞的艾尔布里奇?格里到会。根据韦思代表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增加了以下开会规则:

补充规则

未经许可,任何代表不得缺席,以免中断邦的代表性。
大会期间,委员会需单独议事时,可以不出席会议。
开会期间,未经会议同意,任何代表不得抄录会议记录。
代表只能查询会议记录。
会议当中的任何发言,未经许可,不得付印,不得发表,不得传播。
提出动议,要求再议已经由多数邦投票决定的事情,需在表决当天提出,得到所有的邦一致批准,方可再议;否则,需提前一天预先提出,若会议同意,可指定一个后来的日期再议。

查尔斯?平克尼先生提议:选举一个委员会督察会议记录。
古文诺?莫里斯先生反对:制宪会议进程的记录,属于作为中立官员的秘书。一个委员会按自己的观点和愿望去塑造会议记录的模式,可能会带上自己的利益和偏见。
表决结果,5邦反对,4邦赞成,会议没有同意平克尼的动议。
接着,伦道夫先生揭开了会议的主题。
他表示抱歉,揭开他们使命的伟大主题,本应该由年龄更长、政治经验更丰富的人承担,结果,这个使命却落到他头上。不过,联邦制宪会议既然由弗吉尼亚发起,他的同事们推想,会议总会指望他们提出一些主张,他的同事们已把这项任务委托给他。
然后,他对当前危机所带来的困难作出评价,提出必须防止美利坚垮台的预言变成现实。他指出,回顾联邦体制时,我们应该探究,一、这个政府应该具备的特征,二、邦联制的缺陷,三、我们局势的危急,四、校正办法。
一、这样一个政府的性质,应该保证:1.抵御外来入侵;2.防止联盟内部各邦相互倾轧和个别邦发生暴乱;3.为各邦提供各种福利,这是彼此孤立无法办到的;4.有能力捍卫自己的权力不被各邦蚕食;5.对各邦宪法处于地位。
二、提起邦联的缺陷,他首先表示对邦联条款作者们的高度尊敬,承认在宪法和邦联制科学还处于襁褓时期时,他们做了爱国者所能做的一切工作。当时,向各邦分摊款项不足的情况尚无人知晓,邦与邦之间的商业纷争尚未兴起,马萨诸塞的起义尚未发生,偿还外债的事还不紧迫,纸币引起的混乱尚未能预料,对外条约尚未被违反,或许,了不得的事情,不过是各邦在主权问题上争风吃醋。
然后,他开始列举缺陷。
1.邦联无法提供安全,制止外来入侵;邦联议会并未得到授权避免一场战争或者支持一场战争。这方面,他援引了许多例证,多数例证表明,对入侵行为无法按违背条约或违反国际公法予以惩处;个别邦的行为失去控制,可能引发战争;遇到这种情况,没有应战的民兵和分遣队,只有征兵制才能奏效,但征兵就需要有钱才能办到。
2.联邦政府无法制止各邦之间的争执,无法制止任何一邦内发生的叛乱,既没有宪法授予的权力,也没有宪法规定的手段,来对付这类紧急局势。
3.联邦可能获得的许多好处,在邦联制下都得不到,例如对产品征收关税,对其他国家的商业规则采取反制行动,推动商业发展,等等。
4.联邦政府没有能力捍卫自己,无法使自己的权力不被各邦政府蚕食。
5.邦联条款甚至并不高于各邦宪法,不像许多邦的宪法那样,经过批准手续。
三、然后他列举了我们局势的危险,向联邦的好朋友们发出呼吁,由于到处的政府都处于松弛状态,无政府状态可能引发的前景,以及其他问题。
四、然后,他开始讲校正办法;他说,这些办法的基础只能是共和原则。
他有条有理地阐述他的想法,提出以下决议,逐条加以说明。

弗吉尼亚方案

1.决议:邦联条款应予纠正和扩展,以便实现设立这个机构时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提供共同防御,保障公民自由,提供普遍福利”。
2.决议:因此,全国议会的席位,应该根据各邦的财政贡献,或根据各邦自由居民的人数,在邦与邦之间按比例分配,各邦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在两种办法中选取自己认为的办法。
3.决议:全国议会应由两院组成。
4.决议:全国议会院的议员,应由各邦从每   人口中选出一名,任期   年;年龄至少满   岁,领取宽裕的薪水,补偿他们为公众服务奉献的时间;任期以内及任期届满后   年内,除院职能内的职务,不得担任由任何邦设立的任何官职,或联邦授权的任何官职;任期届满后   年内,不得再次当选,但应服从再次征召。
5.决议:全国议会第二院的议员,应由院议员从各邦议会提名的适当人数中选举产生,年龄至少满   岁;任期的时间长度,要足以保证他们具有独立性,领取宽裕的薪水,补偿他们为公众服务奉献的时间;任期以内及任期届满后   年内,除第二院职能内的职务,不得担任由任何邦设立的任何官职,或联邦授权的任何官职。
6.决议:两院均应具备提出法案的权利;应授权全国议会享有邦联议会的既得立法权,而且,对各邦单独无能为力立法的所有事务,对执行各邦议会立法可能干扰联邦和谐的情况,都具有立法权;各邦通过的立法,若全国议会认为违背联邦条款,可以否定;可以征召联盟的武装力量,对付任何一个不履行联邦条款规定义务的成员。
7.决议:设立全国行政官;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   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因提供服务而领取固定薪水,任职期间薪水不增不减,以免增减造成对行政官的影响,不得连任;除执行各项全国性法律的一般权威之外,应享有邦联条款赋予邦联议会的既得行政权。
8.决议:应由行政官和全国司法部门适当数量的成员,组成一个复决会议,授权复审全国议会尚未实施的每项法案,和各邦议会的每项立法,具有后否定权;复决会议的不同意见为否决,除非全国议会再次通过该项法案,或某邦议会两院中各院   的议员再次反对,才能压倒否决。
9.决议:设立全国司法部门,由一所或几所法院和若干低一级的法院组成,法官由全国议会选举,行为良好则继续任职;在规定的时间内,因其服务按期领取固定薪水,薪水不增不减,以免这种增减影响当时在职的法官。下级法院的司法权,为审理和裁决初审案件,法院的司法权,为审理和裁决终审案件、所有公海上的海盗罪和重罪、俘获案;这种司法权,对适用于外国人或他邦公民的案件,对涉及全国岁入的征税案件,可能会有兴趣;弹劾任何全国政府官员,处理涉及全国和平与和谐的问题。
10.决议:应制定条款,以便批准联邦范围内合法兴起的新邦,不论是自愿将政府和领土联合起来,还是采用别的途径,只要得到全国议会内少于全体议员的唱票同意,即可加入。
11.决议:联邦应向各邦保证在每邦建立一个共和政府,保障其领土完整,除非政府和领土自愿合并。
12.决议:应制定条款,让邦联议会继续享有他们的权威和特权,直到一个指定日期,联邦条款的改革被采纳后,即让他们完成全部工作。
13.决议:应制定条款,以便修改联邦条款中任何显得不再必要的内容,修正案通过后,就无需再征得全国议会的同意。
14.决议: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应受到支持联邦条款誓言的约束。
15.决议:对邦联条款的这些修改意见,应提交邦联,制宪会议取得邦联议会认可后,用一次或几次适当时机,或一次提交一个全体各邦代表大会,或分别提交各邦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邦议会推荐,由人民直接选举,认真讨论这些修改意见,作出决定。
他的结论,是一项劝告:切勿失去当前奠定联邦和平、和谐、幸福、公民权利的大好时机,坐失良机而无所作为。
然后,会议作出决议:会议明天采取全体委员会的形式,讨论美利坚联邦的现状,把伦道夫先生提出的各项主张交给全体委员会讨论。
查尔斯?平克尼先生向会议提出他准备的一份联邦政府草案,希望得到美利坚自由独立各邦赞同。会议决定把平克尼先生的方案也提交将要讨论美利坚联邦现状的全体委员会。
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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