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 双色印刷、高频考点随身记

※ 赠送仿真模拟AB卷,提供电子增补服务

※ 编排科学、新颖,有效提高法条定位检索能力

※ 囊括大纲所列及*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内容简介】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共8册,本书为经济法• 环境资源法• 劳动社保法分册。本书主要特点如下:

1. 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 标注高频考点、相关法条和重难点法条。根据对高频考点的预测和对重难点法条的遴选,以【相关法条】【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 标注司法考试真题、法考金题和模拟题。司法考试真题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书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金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4. 双色印刷、高频考点随身记。本书采用双色印刷,更加清晰明了。高频考点随身记,图解高频考点,帮助考生总结记忆。

本书赠送仿真模拟AB卷,扫描封底“仿真模拟AB卷”二维码获取。同时,为了帮助考生随时掌握*新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的规定,本书将以电子版的形式提供增补,扫描封底“飞跃考试资源服务”二维码获取或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官网http://www.zgfzs.com“出版服务”中的“资源下载”频道免费下载。


【作者简介】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是隶属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22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年4月23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3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4月23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9年3月24日)

环境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09年8月27日)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012年4月27日)


【前言】

编 辑 说 明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的前身是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于2005年推出的《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自初版以来,已成为众多考生的“掌中宝”。

本丛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同时,我们结合学习辅导用书的特点,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处理,以帮助考生记忆、方便广大考生复习应考。

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

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相关法条和重难点法条。根据对高频考点的预测和对重难点法条的遴选,以【相关法条】【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司法考试真题、法考金题和模拟题。司法考试真题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书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金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4.双色印刷、高频考点随身记。本书采用双色印刷,更加清晰明了。高频考点随身记,图解高频考点,帮助考生总结记忆。

本书赠送仿真模拟AB卷,扫描封底“仿真模拟AB卷”二维码获取。同时,为了帮助考生随时掌握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的规定,本书将以电子版的形式提供增补,扫描封底“飞跃考试资源服务”二维码获取或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官网http://www.zgfzs.com“出版服务”中的“资源下载”频道免费下载。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书摘与插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类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16/1/28]

[难点注释]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四条【反垄断工作的原则要求】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经营者集中的原则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原则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八条【特定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进行垄断】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十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加强反垄断法实施】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五条【经营者和相关市场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垄断协议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七条【横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出题点自测]下列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的有:

A.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C.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D.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答案:ACD。

第十八条【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第十九条【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二十条【垄断协议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款、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17/1/28]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13/1/64]

[难点注释]“行业协会”, 通常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 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 商会、 联合会、 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真题演练]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

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3/1/64]

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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