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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隶属于中国法制出版社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

(2018年3月11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2021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22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8年2月24日)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22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年4月23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3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4月23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9年3月24日)

环境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09年8月27日)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012年4月27日)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4月1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1970年3月18日)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1993年5月29日)

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司法部、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2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9年3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2019年9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2022年2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0年1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2020年11月26日)

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19年1月18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2年2月14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2017年2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20年1月14日)

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9年3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3月21日)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12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2008年4月1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22日)

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2021年12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7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2020年1月1日)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7年7月1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2019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2月26日)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5年3月1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0年12月6日)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2009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6年11月4日)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2016年12月9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2021年9月30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2021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7年9月1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5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16年9月18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10年4月8日)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4年6月5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18年12月13日)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2020年8月20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2013年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17年9月1日)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3日)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4日)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1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

……


【书摘与插画】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2月24日 法释〔2022〕6号)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三、监护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第十条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监护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监护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发生争议,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判。

第十三条 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八条、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款项的规定,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五、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百四十八条、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第二十二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第二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六、代理

第二十五条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百七十一条、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提示】本解释第28条第1款明确了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两个条件:一是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对上述两种情形的认定需要结合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以及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百四十五条、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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