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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迎来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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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的顺序排列,结构清晰明确;

以大字本形式出版,附录反间谍相关典型案例,增强适读性。


【内容简介】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做出修订,本书收录了反间谍安全防范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以及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相关典型案例,满足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众读者等不同类型读者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使用需求,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普法。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23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2017年11月22日)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2021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017年11月4日)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2022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节录)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节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1月1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7日)

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节录)

(2017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节录)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节录)

(2020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节录)

(2010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0日)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2017年12月29日)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2017年3月9日)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2021年7月30日)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3月9日)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2月27日)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节录)

(2020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节录)

(2019年10月26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2021年7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节录)

(2020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2022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附录

国家安全机关公布一批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例(节录)

国家安全机关公布典型案例(节录)

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节录)

人民法院发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节录)

人民法院发布5起平安中国建设批典型案例(节录)


【书摘与插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3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防范

第三章调查处置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第三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第五条 国家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八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第九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

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个人和组织的信息,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 安 全 防 范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明确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第十八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教育和管理,对离岗离职人员脱密期内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等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采取隔离加固、封闭管理、设置警戒等反间谍物理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反间谍技术防范的要求和标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对要害部门部位、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的反间谍技术防范。

第二十一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和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科学合理、确有必要的原则,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单位,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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