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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1.作者:哈佛大学哲学教授威廉•欧内斯特•霍金,是美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师从美国唯心主义的奠基人鲁一士,他的研究范围涉及哲学、世界政治、新闻自由、心理学等多方面,曾经担任美国形而上学学会主席。
2.译者:中国法律领域的先行者,多所名校的教授费青,江苏吴江人,与五弟费孝通、大哥费振东被称为“三凤齐飞”。毕业于东吴大学,后考取清华大学公费留学资格,赴柏林大学攻读法律哲学。回国后,曾任云南大学、西南联合大学、复旦大学教授,东吴大学法律系主任、教务长。著有《法理学概要》《西方法律史》等;译著有《现代经济学》等。
3.不学法律的人更应该读。法律哲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价值,正如译者所说,读法律哲学的人,“并不是在学到它们的结论,而是在学到他们怎样去运用思维”,这对于法学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内容简介】

《法律哲学概论》全书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作者比较和批评了德国近代两位法学家——柯勒和施塔姆勒的学说,后半部分阐述了自己的法律哲学。霍金并非法学家,在本书中,他以哲学家的思维探讨了非法学者所不敢尝试的法学问题。本书不仅能使不学习法学的人知道怎样去思考法学问题;也能鼓励学习法学的人充分运用自己的思维。


【作者简介】

威廉•欧内斯特•霍金,唯心主义哲学家,其思想受到康德、黑格尔影响,并继承老师鲁一士的工作,将唯心主义与经验主义、自然主义和实用主义融为一体。著有《人性及其重塑》《人与国家》《哲学的类型》等作品。


【媒体评论】

霍金具有一个极端清晰的头脑,他敢用这个头脑去思维一般非法学者所不敢尝试的法学问题。霍金的尝试告诉我们:法律不是一个与外界隔绝的莫测深渊,它正需要“人”的头脑去拆它一个穿。
——复旦大学教授、译者 费青

我们遇见的人生,不是自由的,不是神圣的,不是不朽的,自由是要奋斗得来的。然后我们的世界才是我们所信仰的世界,我们所创造的世界。我们的前途,是我们自己创造的,这个世界是值得我们努力的。这是霍金教授的综合,这是他的宇宙观与人生观。他的道德哲学、国家哲学与法律哲学都是在这种根本见解之下的思想。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代表团前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瞿菊农

(费青)精通中英德文,能作诗填词,喜绘画,其修养、造诣和才华实在我们兄弟之上。
——社会学家、联合国大英百科全书奖得主 费孝通

费青师是一位挚爱祖国和劳动人民的爱国教授、毕生献身于民主事业和教育事业的法学家,是中国现代法学发展史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代的优秀代表。
——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潘汉典

费青的研究和著述,不仅涉及法学,而且还涉及时政、政治学、经济学、文学等领域。即使在法学领域,他也没有囿于国际私法,在法哲学、国际公法、宪法等领域也有贡献。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 黄进

北大的缺点是老气横秋,联大的缺点在“松弛散漫”,自先生来后,不但使我们变得年“青”,而且教我们多“费”些功夫检点和振作自己。他像春风般温和,也像秋霜似的严肃;他精通大陆法,也烂熟英美法;他会讲玄奥的法理,也会讲有趣的实例。总之,他从不肯盲目地走向极端,而谨慎地求得最妥善的调和。他从不肯任血气来论断,而用理智来寻求公平和正义。
——西南联大学生评价费青


【目录】

著者原序
前 论
一、过去的成就 _004
二、施塔姆勒的标准 _017
三、柯勒的标准和它的应用 _030
四、柯勒和施塔姆勒间的歧异点 _043
后 论
五、正义标准和社会功利标准 _052
六、假定权利 _063
七、自然权利 _074
八、对于立法者的几个特种指导 _092
译后语 _105
附 录
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则 _116
谒施塔姆勒氏记 _126
几种法律否定论之检讨 _134
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 _146
国际私法上反致原则之肯定论 _164
自 传 _188


【免费在线读】

任何社会结构都是理智(reason)和其他事物的产物。这理智不断地在设法实现它所认为的“应然”。这就是黑格尔所谓“实在的必是合理的”(what is,is rational)。但他不说一切“存在的”(exists)都是合理的;而只说一切“实在的”(wirklich)都是合理的。“实在的”所以是合理的,正因为——也是只因为——这句话的另一部分:“合理的是实在的”。这就是说:准向着理智的努力必须形之于事实,所以事实中的合理部分才是它的主要部分。例如一个人苟认:现有的财产制度和家庭制度是“错误”的(wrong),这句话在他或许是对的。但他若是说:这些制度是“不正当”的(not right),这样他就错了。因为无论现有的财产制度等在其他方面怎样,但它们总是一种向着理智的努力(efforts toward reason)。并且,它们是一种具体的努力,不只是空谈。依前一个理由说,它们是绝对正当的。就后一个理由说,它们比任何其他理想之仅为理想者,已高得多多。任何新的制度,逍遥地想来取旧者而代之,是不会“正当”的。它们要成为正当,须在已成了“实在的”(wirklich)之后;这就是说,须在它们和世界上正在行动中的活理智和良心已经发生了关联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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