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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以作者多年来代理民商事再审案件的经验为基础,结合再审案例,以及对与再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深入讲述再审程序及办理再审案件的方法。本书力求通过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方式,引领读者探索再审程序的各个方面,明晰再审程序的流程及代理工作,深入认识进入再审的事由并提出民事再审程序中常见的问题,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民商事再审案件的相关内容。


【内容简介】

“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明炬·为之商事诉讼团队专注于民商事二审、再审及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本书以团队多年来代理民商事再审案件的经验为基础,结合再审案例,以及对再审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深入剖析再审程序和进入再审的事由,力求通过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方式,引领读者全面、深入认识再审程序,了解办理再审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作者简介】

邱永兰 法学与计算机双学士学位,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优秀青年律师。2016年组建为之商事诉讼团队,作为团队创始人、负责人,带领团队专注于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深耕民商事再审领域。同时,在期刊发表大量专业文章,深度研究再审领域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

胡昊宇 法律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在事业单位、大型国企、民企从事法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期间专注于民商事纠纷的二审、再审诉讼,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及诉讼技巧,代理的多起二审、再审案件成功实现改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目录】

第一章 民事再审制度的背景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性

第二节 民事再审大数据分析

第三节 律师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价值

第二章 民事申请再审的程序指引

第一节 民事申请再审概述

第二节 申请再审的主体

第三节 申请再审的范围

第四节 申请再审的期限

第五节 申请再审的管辖

第三章民事申请再审事由分析

第一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常见事由分析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其他事由分析

第三节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分析

第四节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分析

第四章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写作技巧

第一节 撰写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核心写作技巧

第三节 申请再审相关材料的准备

第五章 民事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

第一节 民事再审审查

第二节 民事再审审理

第六章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第一节 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与审查

第二节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及材料的准备

第七章 常见争议事项的解决

第一节 对于一审裁判未上诉而生效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第二节 对于一审裁判未上诉而生效的案件能否申请检察监督

第三节 再审程序中是否可以变更请求权基础规范

第四节 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否能申请再审

第五节 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是否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六节 再审审理程序法院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七节 案外人权益救济法律体系

附录相关规范速查


【前言】

我是一名律师,周围的朋友也以律师居多。我发现很多律师朋友在少年时就怀揣着一颗追求公平正义的侠义之心,我亦然。当我还不是律师的时候,我的梦想是成为一名律师,当我已经是律师的时候,我对未来的思考则是我到底要成为一名什么样的律师,我应当如何将自己的职业做成事业,而这份事业又如何与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相融合。这是一个既感性又理性的问题。在经过一系列的思考、论证之后,2016年我们成立了“明炬·为之商事诉讼团队”,专注于民商事再审诉讼业务。团队名字“为之”取自清朝四川才子彭端淑先生《为学》中的“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这句话便是为之团队的精神。

为之团队是四川地区首个专注于民商事再审业务的诉讼团队,团队历经了七年的发展和沉淀,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这七年来,我们除了代理具体的再审案件,也持续地在做再审案例的整理、复盘、研究,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年度再审大数据分析;持续地在做再审事由的分析,做再审法官的审判思维解析;我们也时常对法院的再审工作和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提出代表当事人视角的看法。我们对自己在代理再审案件的工作方法、流程和专业技能方面不断打磨和提升,希望通过我们的案件代理工作能够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裁判,也希望通过我们的咨询解答让当事人在咨询阶段就能息诉止纷。在2023年首届成渝地区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大赛中,我们以这些年来办理再审案件的一些工作成果和方式方法以法律服务产品的形式参与竞赛,并最终取得了二等奖。在比赛过程中,当评委老师问到你们是如何将再审这个传统诉讼的硬骨头啃出社会效益,又如何认为自己做到了创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的回答总结为八个字——“人无我有,人有我精”。我们很难在竞赛过程中用10分钟的时间去阐述我们具体是怎么做的,但是用一本书可以!

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以自身多年来代理民事再审案件的经验为基础,结合再审案例,以及对与再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使读者能够了解再审程序并掌握办理再审案件的一些方法。本书力求通过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方式,引领读者探索再审程序的各个方面,明晰再审程序的流程及代理工作,深入认识进入再审的事由并提出民事再审程序中常见的问题以供探讨。具体而言,第一章将介绍民事再审的背景。第二章将从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期限及管辖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的法定形式条件进行介绍。第三章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具体事由之构成要件及法院的审查标准进行分析。 第四章将对再审申请书的要素、 写作技巧以及其他申请再审的材料准备进行总结。第五章将对法院的再审审查程序和再审审理程序进行综合介绍。第六章将从检察院的角度对民事检察监督进行分析介绍。第七章则总结了实务中常见的一些疑问或争议的分析或解决办法。此外,我们也对再审这一程序的背景和司法概貌进行了介绍,包括对再审改革的一些展望。我们提出的观点不一定都正确,但是若能引发读者对再审程序的思考也不失为一种意义,我们真诚地希望能够收到读者的意见反馈。

最后,最诚挚的感谢送给给予为之团队的发展极大鼓励和支持的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也将最诚挚的祝福送给本书的每一位读者,愿大家在每一个疑难案件中终能拨开云雾见月明。


【书摘与插画】

第三节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分析

民事调解可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相较民事审判最大限度地节省了司法资源、定分止争。调解书应当在事实清楚、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作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由有别于裁判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对当事人认为存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反法律的法定事由的,给予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下文我们将对当事人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类型

调解协议的达成可以参考民事主体之间合约的形成原则,既需要合法,即涉及对法律的直接或间接适用过程;也需要自愿,即涉及民事诉讼主体对自己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过程。调解协议的基础是权利内容的可处分性,在诉讼调解中,权利主体对属于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法律允许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妥协和退让。而法院作出调解书的本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为了维护契约的稳定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即便事后认为调解书有错,但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规定也应严格于对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规定,这种严格首先体现在不是所有的调解书都可以申请再审,仅在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规定的两类情形时,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再审。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虽然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都作出了禁止再审的规定,但此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应只限定于对解除婚姻关系判项不能申请再审,而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是否可以申请再审,虽然《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我们认为,如涉及民事调解再审事由的相关情形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二、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法院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可以说,此条规定概括了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撤销、检察监督的情形。但与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仅限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规定。

(一)关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上规定均明确规定,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不得违反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不仅要求调解程序的启动应依据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更要求协议的内容是出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较为典型的情形为,因代理权限、委托手续问题导致调解书违背当事人意愿而引发再审。比如,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也未得到当事人追认,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与对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未经当事人授权,故意伪造委托手续,签收法律文书并参与调解的;利用公司变更前的名称及手续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代表公司进行调解的,且事后当事人未追认的。由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调解,必须事先取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且所调解事项应得到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及认可,否则极有可能因损害当事人利益而引发执业风险。此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还包括: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施压、哄骗等手段,强迫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采取欺诈手段让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调解结案的。当然,当事人以此为由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对于调解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自愿原则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再审法院结合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回执、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等材料,结合当事人各自的身份地位、纠纷中的各方权利义务、案件有关的事实背景等进行综合判断。

(二)关于调解协议违法的认定

民事调解协议是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确认或处分行为。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一样,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争议的一种实体裁决。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对据以作出原生效调解书的调解协议,有义务依职权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则属于应再审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本项所指“法律法规”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调解书仅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而此处的强制性规范应既包括管理性强制规定,也包括效力性强制规定。若调解协议部分内容约定有失准确但尚不构成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之情形的,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针对调解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形,再审法院通常注重审查调解事项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情形、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比如,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各方当事人通过调解书将不动产违法出让给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其他人员的;双方当事人串通,以虚假的证据、虚构的事实为基础达成虚假调解,侵害其他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的。

三、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对裁判文书申请再审应在六个月内提出,但涉及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再审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对于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限,《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其一并囊括进对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期限条款中,也未作出另条规定,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没有除外条款。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限是由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决定的,不管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还是调解协议违法,均属于在调解行为发生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近年来,法院在“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审判原则的指引下,加大了对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调撤案件大幅上升,提高了办案效率,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也增加了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压力。司法实践中,虽然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并不多,但还存在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或撤销之诉的案件,因此法院还应加大调解书是否案件事实清楚、是否涉及虚假诉讼、是否涉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的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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