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推荐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 专业导引。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 实用注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 配套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内容简介】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疑难问题并作出解答,并收录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的配套规定。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录】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6.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认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47.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8.企业间以买卖形式掩盖的借贷法律关系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

 49.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

 50.保险公司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

 51.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

第一百五十条 【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52.缺乏判断能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期间】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5.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中,不宜以合同违反行政规章的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56.“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认定

 57.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58.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

 59.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60.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

配套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2020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2月4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20年12月14日)

……


【书摘与插画】

……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本条是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论是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还是法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120.以通知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须以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为前提

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通知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须以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为前提。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之案例七: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