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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对原有规定进一步细化厘清。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2023年12月4日公告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该解释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第1~204条)

   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1~12条)

   第二章 自然人(第13~56条)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13~25条)

    第二节 监  护(第26~39条)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40~53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54~56条)

   第三章 法  人(第57~101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7~75条)

    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76~86条)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87~95条)

    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96~101条)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102~108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109~13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典型案例


【书摘与插画】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规则】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23〕13号)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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