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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全新收录2023年12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及根据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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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文本,就重点条文加注相关司法解释的延展规定、条文链接、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就条文的历次修订沿革做脚注标注。此外,还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历年修正案原文和立法解释,汇编现行重要刑事类司法解释目录,是学习适用我国刑法相关制度的实用工具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3年12月29日)

……

实用附录

1. 刑事责任年龄

2. 刑事责任能力

……

电子版增值文件(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二维码获取)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旧条文对照表

《刑法修正案(十二)》新旧条文对照表

……


【书摘与插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

……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进行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如依法拘留、逮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行正当防卫。2.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行为。3.实施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实行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适用时需注意几个问题:(1)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2)预先安装防卫装置的问题。安装防卫装置时并无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效果发生时则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般认为是正当防卫。但如果预先安装的防卫装置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如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死者是否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要认定为犯罪。(3)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有:防卫不适时、假想防卫、防卫过当、防卫挑拨、偶然防卫、互相斗殴等。注意互相斗殴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二是在一般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无过当防卫的条件,除了防卫起因与防卫限度外,其他条件与一般的正当防卫相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典型案例指引

1.张某某某正当防卫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4号)

案件适用要点: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2.于某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

案件适用要点: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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