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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新旧对照——本书将新修订的《公司法》条文与修订前《公司法》条文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

关联对照——本书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根据司法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附到《公司法》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配套规定——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收录配套的五个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与《公司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指导案例——为帮助读者学习理解,本书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领域的指导案例。


【内容简介】

本书将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条文与旧《公司法》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对于以前发布的法条与新法条不一致之处,也加以清楚的标注,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本书将配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联的配套规定附在《公司法》的主体条文后,方便专业人士查找使用。本书实用性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法学院师生的手边书,可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新法新规新变化。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公司法律地位】

第四条【股东有限责任及股东权利】

第五条【公司章程】

第六条【公司名称】

第七条【公司名称中的组织形式】

第八条【公司住所】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及辞任】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三条【子公司与分公司】

第十四条【转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限制】

第十六条【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十七条【工会和公司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党组织】

第十九条【合法合规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

第二十二条【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第二十四条【电子通信方式开会】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第二十八条【决议被宣告无效、被撤销、被确认不成立的后果】

第二章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设立公司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登记】

……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录)

(2019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22年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

(2014年5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2月20日)

指导案例

1.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3.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4.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5. 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6. 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7.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公司法条文新旧对照表


【前言】

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前后经历了四次修正、两次修订。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主要突出了以下方面:(1)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2)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3)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4)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5)完善公司资本制度;(6)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7)加强公司社会责任。

为满足社会各界尤其是公司法领域实务工作者、教研人员对《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查阅、使用的需要,我们编辑出版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专业实务版):含新旧对照、关联对照和指导案例》,将相关法律法规对照主体法条进行了细致的编辑加工,突出以下特色:

新旧对照——本书将新修订的《公司法》条文与修订前《公司法》条文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

关联对照——本书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根据司法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附到《公司法》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配套规定——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收录配套的五个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与《公司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指导案例——为帮助读者学习理解,本书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领域的指导案例。

由于配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目前尚未修改,这些文件中提及《公司法》条文为修订前的《公司法》条文,对应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条文详见本书“公司法条文新旧对照表”。

希望这些对法律文件基础的编纂能够有益于广大专业型的读者学习与使用新法新规,希望这本书能够成为您工作常用的手边书!此外,对于本书的不足之处,还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书摘与插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方便读者检索法条,下同。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公司法律地位】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股东有限责任及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五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六条【公司名称】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民法典》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民法典》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及辞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形式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变更类型,应当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子公司与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商业银行法》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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