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推荐
【编辑】

启蒙读者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更在于帮助读者理解法律背后更深层次的价值基础
  ◇年轻人都在学,颠覆刑法认知,升级思维方式,守护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财产
  ◇讲解法律义理、评说热点案件、分享求学感悟。高能案例 法理思考
  ◇法律界"郭德纲",让刑法变有趣,法律入门神书,享受法学和哲学的双重降维学习快感
  ◇2020年现象级出圈学者,1天涨粉百万,创造B站增粉记录,千万人点赞,1.2亿次观看
  ◇易中天、陈睿、罗振宇、罗永浩都在转发的刑法老师


【内容简介】

《圆圈正义》

《圆圈正义》一书共收录作者的49篇随笔文章,分为“圆圈正义”“何谓榜样”“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生命的尊严”“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七大部分,作者在本书中运用特有的坦诚、自省而尖锐的笔调,探讨了法律、正义、道德、权力的理念与现实、分析了如张扣扣案、莫某纵火案等社会热点案件、分享了自身求学经验和对人生的思考。本书不仅启蒙读者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更在于帮助读者理解法律背后更深层次的价值基础。

《刑法罗盘》

本书共分为以下5大部分:入罪之前、“不等于不”、“寻衅滋事”、罗生门之判、你的权利。共收录罗翔教授的40余篇随笔文章,罗老师在书中通过盘点一系列社会热点案件,探讨了刑法义理及其适用,盘点了丰富的法治知识与人文理念。作者笔调自省而尖锐,洋溢着责任感与人文情怀。本书不仅启蒙读者的法律思维与维权观念,更可以帮助理解刑法背后更深层次的哲学基础。


【作者简介】

罗翔,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2008年至今入选历届中国政法大学“*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2018年入选中国政法大学首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曾在《比较法研究》、《刑事法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人文社科项目、政法大学校级青年项目、参与国家社科、公安部、司法部等多个科研项目。

罗翔老师一直在学生中坐拥超高人气,并被封为“刑法小王子”,在学校可谓人气爆棚,也是司考名师,近期授课视频意外走红Bilibili,被称为“B站上*火的法律老师”。


【目录】

《圆圈正义》

做一个勇敢的法律人 / 003

在自恋中攀登仇恨的高峰 / 008

圆圈正义与安提戈涅 / 014

从“刀把子”到“双刃剑”

  ——刑法使命的变化 / 019

天生犯罪人

  ——一个未解之谜 / 025

法治的妥协 / 037

燕园旧训 薪火相传

  ——在伟大观念中追寻真正的自由 / 043

《枪支批复》的情理法 / 048

一朝犯罪是否终身受制

  ——争议中的美国性犯罪登记公告制度 / 054

何谓榜样

纪念一只越狱未遂的鹦鹉 / 061

何谓榜样 / 064

下跪 / 068

狂人罗大拿的故事 / 072

伟大的梦想依然在心中

  ——纪念马丁·路德·金辞世五十周年 / 078

师生之道 / 084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不要轻易向他人抡起道德的杀威棒 / 093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 097

律师为什么喜欢为“坏人”做辩护 / 106

大刀砍向同胞的*步是对异族的仇恨 / 114

你能原谅这样的“人渣”吗? / 118

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

城管抽梯:何罪之有和该当何罪? / 123

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 / 129

规范执法,让雷洋案不再继续 / 133

刑法规制网络水军应慎重 / 142

思想、言论和惩罚的边界 / 146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 159

路边的野草你不能采? / 164

舆论真能绑架司法吗? / 174

辱母杀人,该当何罪? / 178

侠客心 法治路 / 185

莫某纵火与死刑适用 / 189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 193

性侵犯罪与不同意 / 198

莫让虐待儿童的单位犯罪条款虚置 / 207

生命的尊严

无论多么伟大 终有一天谢幕 / 215

人类的观念会崩溃吗?

  ——在虚无中寻找意义 / 219

今天,你刷存在感了吗? / 225

爱要常觉亏欠 客要一味款待 / 229

看客杀人,该当何罪? / 234

春雪若盐 触地即化 / 240

生命的尊严:未知死,焉知生? / 245

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

致法学新人的*封信:关于读书 / 261

致法学新人的第二封信:与人和睦相处 / 270

致法学新人的第三封信:与德相随 / 278

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 / 284

不破楼兰终不还

  ——写于司考放榜日 / 287

我们一生都走在回家的路上 / 291

今天是艰难的,但也是精彩的 / 295

为了告别的聚会

  ——致本书的读者 / 298

《刑法罗盘》

代序:做法治的笨牛

入罪之前

使用“软暴力”就一定是黑社会吗? / 003

当“药神”触犯法益时 / 009

谈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门槛 / 019

请注意《刑法》*百四十九条 / 02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应适用“初犯免责”条款 / 030

现在,连气瓶也是枪了? / 037

警惕机械司法

  ——评魔术道具涉嫌伪币案 / 045

如何处理乘客与驾驶员互殴引发的惨案? / 053

“不等于不”

“不等于不”

——泰森为什么被判强奸 / 065

先强奸后恋爱,算强奸吗? / 073

聚众淫乱罪是不是管得太宽了? / 078

房思琪的失乐园

  ——滥用信任地位与诱奸 / 088

走出盲山

  ——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建议 / 093

传播艾滋病算不算故意杀人? / 099

怎样区分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 / 105

“寻衅滋事”

流氓罪为何消而不亡 / 113 

寻衅滋事罪应当废除 / 126

再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 / 136

为什么网络发帖不宜以寻衅滋事论处? / 141

罗生门之判

警察与律师

  ——罗生门之判 / 151

对警权的滥用应当保持零容忍 / 160

一个义人的结局

  ——陈年旧案与追诉时效 / 165

是孩童还是罪犯?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道路选择 / 170

耽美写作与市场秩序

  ——非法经营罪在惩罚什么? / 180

中国人域外犯罪,中国法律管不管? / 186

“996”、盲井与劳动光荣 / 192

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与威胁? / 198

*案件与规则意识 / 204

非法放贷司法意见

  ——空白罪状要怎么填? / 207

律师、谎言和“套路贷” / 216

从谣言中发现得失成败 / 223

你的权利

主张权利,你怕了吗?/ 229

你知道你的权利吗?/ 236

耒阳故事

  ——城市扩张与义务教育 / 240

为何维权沦为敲诈勒索 / 249

“小三”有权利索赔吗? / 259

威胁作证与律师伪证 / 266

谁怕律师? / 274

“宝马哥案”为什么适用特殊防卫原则 / 281

刑讯逼供的追诉时效 / 289

如何排除刑讯逼供的隐患? / 295

代后记:清明忆祖


【书摘与插画】

《圆圈正义》

圆圈正义与安提戈涅

据说领导在批阅文件时喜欢画圈,谓之“圈阅”。我对此一直不解,为什么要画圈而不画钩呢?

仔细想想,发现画圈是有道理的。

在现实中,无论我们用任何仪器都无法画出一个真正完美的圆,但“圆”这个概念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把“圆”看成一种关于正义的隐喻,那么每一个画“圈”的决定都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追求。

一般说来,至少有三种勾画“圆圈”的态度。

*种人随意乱画,如画个四边形,然后称之为“圆”。如果居上者如此为之,可能是为了测试下属的忠诚,如赵高的指鹿为马;如果居下者也学着如此为之,那自然是唯领导马首是瞻,信奉领导的看法就是“根本大法”。只要国王愿意,即便他没有穿衣服,那也是*美的新装。

第二种人很用心地手绘圆圈,但无奈所画之圆就是不太规则。他们中的一部分会灰心丧气,甚至干脆放弃画圆。这些人会觉得世上本无圆,庸人自扰之——既然我们所做的一切离正义那么遥远,那么根本就没有正义。理想破灭之后的虚无会让这些人以犬儒讥诮的心态来看待一切,也就慢慢转变为*种人。

第三种人用先进的仪器画圆,如使用圆规。当画出一个合格的圆,他们会非常开心。但慢慢地他们开始陶醉于自己所画的圆,他们觉得这个圆太完美了,当不可一世的自恋充满他们的心思意念,他们也就会将自己所画的圆定义为“圆”的标准。如果有人提醒他们,其实还有更完美的圆,他们会把这种意见当成对自己的挑战,因为他们俨然已经是真理的代表。*的权力*导致自恋。

如果把理想中完美的“圆”比作正义的应然状态(应该如此),那么现实中所有的不那么完美的“圆”就可以看成正义的实然状态(实际如此)。

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主题。当我们说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时,这种正义是应然的还是实然的呢?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伟大的悲剧作品之一,所讲的故事就集中体现了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的冲突和张力。

故事发生在忒拜,克瑞翁在俄狄浦斯垮台之后取得了王位,俄狄浦斯的一个儿子波吕涅克斯背叛城邦,勾结外邦进攻忒拜而战死。克瑞翁将波吕涅克斯暴尸荒野,并下令,谁埋葬波吕涅克斯就处以极刑,波吕涅克斯的妹妹安提戈涅以遵循“天道”(对家人的爱)为由埋葬了哥哥,于是被克瑞翁下令处死。与此同时,克瑞翁遇到了一个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克瑞翁后悔赶去救安提戈涅时,为时已晚,安提戈涅已被处死。克瑞翁的儿子是安提戈涅的未婚夫,得知恋人死讯后自杀身亡,克瑞翁的妻子听说儿子已死,怒责克瑞翁后也随之自杀。克瑞翁成为孤家寡人,这才认识到是自己一手酿成了悲剧。

“哎,你认识到什么是正义,但是已经晚了。”

《安提戈涅》的隐喻成为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论战的经典,它也启发了后世许多的大哲学家,如黑格尔、克尔凯郭尔、科利和德里达。

剧中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有一段常常被法学家所引用的台词——

克瑞翁质问道:

“如果我忠于王位的职责,我就不正义吗?”

安提戈涅回答说:

“你并不正义,你践踏了天道。”

“上天制定的不成文律条永恒不变,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上天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

虽然关于《安提戈涅》的隐喻有很多种说法,但我更愿意接受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应然正义一如客观存在的“圆”,它是法律永远的追求,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当法律朝着应然的正义前行,我们有服从的义务,这就是边沁所说的“严格的服从,自由的批判”。但如果法律严重背离应然的正义,那么边沁的说法就不再成立——恶法非法。无论权力意志多么强大,长方形也永远不是圆。

当我们真正意识到,正义如同圆圈一般是客观存在的概念,那么我们就能跳出前文所说的三种画圈心态。

既然正义如完美的圆一般并非人之主观设计,而是客观自在的,因此我们对正义会心存敬畏。

身居高位者会知道权力有其边界,不会以黑为白,以恶为善,也不会自居真理的代表,自高到认为可以凭借一己之力在人间建立天堂;下级官吏也不会唯唯诺诺,有坚守初心的道德勇气,可以抵制执行不正义的命令,即便身不由己,也可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

至于普罗大众,我们会尊重权力的拥有者,即便我们发出批评,也是本着*的善意,希望他们能够秉公行义,不负民众所托。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当我们尽心竭力,正义仍然遥遥无期,我们也依然心存盼望。我们一时会感到灰心,但我们永远不会绝望,因为正义即使眼不能见,但却从来没有离开。正义在前方,是我们永远前行的方向。

保守主义先驱伯克告诫我们:“伪善*喜欢崇高的思辨,因为它从不打算跨越到思辨的界限之外,它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就能把自己装点得庄严高尚。”让我们告别高谈阔论的伪善,用零星的善举温暖这个寒冷的冬天。帕斯卡尔也说:“所有的肉体合在一起,所有的精神合在一起以及所有它们的产物,都比不上*微小的仁爱行动。它属于一种更加无限崇高的秩序。”

臣心一片磁针石,不指南方不肯休。愿那永恒的正义如磁石吸引、拨动着我们的心弦,让我们微小的爱心改变我们所能改变的一切。

不悲伤、不抱怨,不咒骂。向着标杆直跑。

你能原谅这样的“人渣”吗?

老碰到这种人,真让人心烦,不知道还要不要原谅他——

太不守时了,老是迟到,一个月迟到好几次,每次都说堵车,堵什么堵啊?晚上10点能堵车吗?分明是骗人。

太虚荣了,朋友圈天天发东西,不是去这就是去那,显摆什么呀?

本事不大,脾气不小,像个爆竹一样一点就着。

不懂装懂,英语也就3.5级,还动不动说话就夹带洋文。

偏见固执,总是不能听取别人的意见,老是要按自己的意思办。

跟这种人相处真的特别累,特别烦。

大家说这种人能原谅吗?

你可能会猜,这说的是谁呀?

这就是你啊!

我们每个人不都这样吗?不怎么守时,有点固执,有点虚荣,有点脾气,不懂装懂。

但是,我们每天都在原谅我们自己的诸多毛病。

我们总是对自己说,这次做错了,下次改就好了。

所以有人说,当伸出一个手指指责他人,会有四个手指头对着自己。

既然我们每天都在原谅一个不那么可爱的自己,那么当别人做错事的时候,当别人冒犯你时,你是不是也能够爱人如己,推己及人呢?

原谅他们,正如你每天都在原谅你自己。

接纳他人,正如你每天都在接纳你自己。

多想想他的优点,正如你有一点儿优点,恨不得全世界都知道一样。

原谅这个“人渣”吧,不论这是你“渣”、我“渣”,还是他“渣”。

一朝犯罪是否终身受制

——争议中的美国性犯罪登记公告制度

20世纪后期,美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性犯罪法律改革运动。其中,争议*的莫过于美根法案。该法案制定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其对我国的性犯罪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无启发意义。1989年,美国一位11岁的小男孩被绑架,一直生死未卜。经媒体报道,该案引起了人们的极大恐慌,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反儿童伤害和性暴力犯罪登记法案》(以下简称《登记法案》),规定性犯罪者在假释或缓刑后,应当向所在地警察局登记。法案颁布不久,新泽西州又发命案,一名7岁的小女孩美根在家附近被人奸杀,经查明犯罪者是一名有着两次对儿童性侵害前科的刚获假释者。这促使该州立即通过法案,把性犯罪者分为4级,由法庭根据犯罪者之危险性决定其级别。1995年,美国国会对《登记法案》进行修正,规定民众对于社区附近释放的罪犯有知情权,性犯罪者的登记资料应当向社区公告,否则将减少10%的联邦司法辅助资金,这就是所谓的美根法案。其主旨在于,由于性犯罪者的再犯率很高,因此国家有义务将这些潜在的危险告诉公众,以使公众及早防范犯罪。在此背景下,1996年8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建立全国性犯罪者档案,规定由联邦政府统筹管理性犯罪者资料,实现各州资料的流通。至1997年,全美50个州都制定了类似法案。

各州的做法虽然不同,但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方式:(1)登记制。这种做法一般是要求性犯罪者在出狱后一定时间内向警察局报告,并提供姓名和住址、前科记录、指纹、相片甚至血液样本等身份资料。这些资料*后会送至联邦调查局,以建立全国性犯罪者档案。如果没有登记,则可解除假释或缓刑。有些州规定这种登记是终身制的,但有些州则规定为10年、15年或者20年不等。少数州规定,如果犯罪者能向法院提出证据表明自己没有再犯或不具有再犯能力可解除登记。各州对犯罪者的登记义务规定不太相同,有些州规定的义务十分严苛,如路易斯安那州要求犯罪者不仅要向执法部门报告,还要向学校校长甚至方圆1英里的住户通知。另外,犯罪者还应自费在30天内以邮寄的方式通知指定区域的居民,并同时在报纸上公告两次,提醒民众注意自己是性犯罪者。法院也可要求犯罪者以其他方式如举牌、发送传单、衣服标示等方式告知公众。(2)社区公告制。这种规定要求中央登记处将收集到的犯罪者资料,由指定的人员按规定向社区公告。有些州规定犯罪者所登记的资料是保密的,只限于执法机构或与儿童有关的机构如学校使用。还有的州规定,只有当居民或特定单位申请查询时,才能提供犯罪者资料。但也有些州甚至规定可以完全向民众公开,民众可通过免费电话或者上网进行查询。例如,密歇根州在1999年2月就把所有犯罪者的资料在互联网上公布,鼓励民众查询。美根法案虽然有控制犯罪的实际作用,但自实施以来引发了重大争议,按美国学者克合的归纳,这涉及两类问题。

......

《刑法罗盘》

当“药神”触犯法益时

2018年,影片《我不是药神》火了,现实主义题材的电影总能激起人们的共鸣与思考。

艺术来源于生活,但会滤掉一些残酷。

按照法律技术主义的思维,对于如影片中的违法携带境外药品入境行为认定为犯罪,没有丝毫问题。我国《刑法》不仅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有作为兜底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法网严密,疏而不漏。

值得警惕的是,主流的刑法理论似乎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这种理论就是深受实证主义法学影响的法益理论。这种学说认为:侵犯法益是犯罪的本质,如果行为没有侵犯法益,那就不是犯罪。

然而,什么是法益呢?法益论者认为,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这种生活利益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利益,以及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之上因而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但为什么法律要保护这些生活利益呢?理由是因为这些生活利益很重要。

哪些生活利益很重要呢?答案是那些法律所选择保护的。

这是一种典型的循环论证。

它的潜台词可能是:既然是法律规定的,何必像小孩子一样打破砂锅问到底,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然而,如果不在法益理论中引入伦理道德的思考,这种理论很容易将刑法沦为纯粹的工具。法益概念本是功利主义哲学的产物,奉行*多数的*福利。法益论者认为,超个人的法益如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只要能够满足*多数的*福利,就有保护的必要。但是,*多数的*福利让少数人的权利几乎没有容身之处。在这个社会中,需要去境外买药的人毕竟还是少数。

另外,何谓“*多数”“*福利”,这种无比抽象的概念在现实中可能会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托词,“*多数”可能为少数人所代表。

因此,不难想象为什么法益论者那么容易倒向国家权威主义,为实然法提供全面的辩护。法益学说的开创者德国刑法学家宾丁就认为毁灭没有生存价值的人的生命是合法的,这种法益理论也就不可避免成为纳粹德国屠杀精神病人和犹太人的学术帮凶。正如有学者所批评的,“在保护法益的外表下,其实包藏着以国家之价值观压抑社会价值观之事实,强调刑法应保护法益而不过问社会伦理,反而造成国家价值凌驾社会伦理之吊诡。”余振华:《刑法违法性理论》,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 第37页。

法益概念必须受到道德规范的纠偏,才能避免刑法沦为纯粹的国家工具。人性的不完美决定了人所组成的任何机构、社会、国家都存在不完美的可能。因此,实然法并非尽善尽美,它至少应当接受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人们所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检视。如果一种所谓的法益概念缺乏道德规范的支撑,甚至明显违背道德规范,那这种法益就是不恰当的。

法益论者会反驳说: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刑法不应将民众束缚于一定的伦理秩序内,否则就是在用法的名义推广自己的价值观。

然而,多元社会就没有必须坚守的价值吗?是道德规范,还是法益理论更容易以法的名义强行推广自己的价值观?

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一如英国剧作家切斯特顿所说:一个开放的社会和一张开着的嘴巴一样,它在合上的时候要咬住某种扎扎实实的东西。难道我们可以说,“不得随意杀人”“不得随意强暴”等价值立场也可动摇吗?难怪有人说,如果没有*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人们很容易把价值观与偏见等同起来,但两者有云泥之别。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前见,这种前见其实就是一种价值观,有价值观并不可耻,可耻的是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也拒绝通过他人的观点来修正自己的价值观。

偏见的人无法容忍也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那些以为没有什么是*的对,也没有什么是*的错的人不也持有一种*的价值观(即无*对错的*价值观)吗?只是持有这种价值观的人通常都自以为优越,无法容忍质疑,以至沦为偏见。

其实,法益理论更容易假借*多数人的*幸福推行自己的价值观,成为权力的工具。在法益论者看来,所有的案件,都应该根据立法者在法律中所规定的利益进行“客观的”分析权衡。但是,如果离开道德规范的指导,立法者的这种决定有什么正当性可言?国家并非尽善尽美,立法者也不是全然无错。

如果说坚持一种为社会公众所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是强行推广价值观,那法益论者所说的撇开道德规范,倡导一种与道德规范无关的价值立场,这种法律不更是在强迫人们接受一种价值观吗?

因此,无论是刑事立法、司法还是行刑活动,具体的执行者都必须服从朴素的道德规范。当然,人的局限性决定他的判断必然是有不足的,但是对于任何一种个案,司法官员都必须按照平素所培养起来的良知,根据一定社会所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来解决所担当的事件。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坚守的立场上附着不着边际的价值,但我们必须警惕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人类所搭建的任何理论高塔都可能是随时倾覆的巴别塔。以赛亚·伯林将思想家分为刺猬与狐狸两种,刺猬之道,一以贯之,是为一元主义,而狐狸则圆滑狡诈,可谓是多元主义。一元主义,黑白分明,立场鲜明,试图以一个理论一个体系囊括世间万象。不幸的是,这种立场曾经给人类带来无数的浩劫。

一元化的思维很容易满足人类的智性追求,但生活并不是书斋中的智力游戏,它必须体察民众的疾苦哀乐。

这就是为什么有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开始走出一元化理论的桎梏,尝试接受并不完美的二元化思维。他们并不完全否定法益概念,只是反对忽视道德规则的法益观。在二元论看来,法益概念离不开道德规范。

首先,伦理道德为法益权衡提供指引。

法益理论认为,当保全利益优越于侵害法益之时,行为整体上就是正当的。然而,如何进行利益权衡,如果不根据伦理道德,法益论往往无法得出答案。

在著名的米丽雷特号事件(1884年一艘名叫米丽雷特号的轮船在暴风雨中沉没,四名船员,包括船长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员布鲁克斯,杂役帕克,被迫逃到救生艇上。而此时的帕克由于不听劝告喝了海水,奄奄一息。四人在吃掉了救生艇上所有的食物后,已经有八天没有进食了。在漂泊19天后,杜德利船长, 建议抽签,谁抽到,谁就会被杀,以拯救剩下的人。船员布鲁克斯则保持沉默。后来,船长杜德利决定将已经气若悬丝的帕克杀死,大副史迪芬斯表示同意,于是杜德利将帕克杀死,没有丝毫反抗能力的帕克只能发出微弱的反抗声:“为什么是我”,三人靠帕克的血和肉存活下来,杜德利和布鲁克斯消耗了大部分人肉,史迪芬斯吃得很少。*后,在漂泊的第二十天,一艘德国轮船从旁边经过,三人获救。回到英国后,船长杜德利和大副史迪芬斯以谋杀罪被判有罪。)中,为了三人的生命牺牲一人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的比较上看,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还有人甚至认为,此案是-1大于-4,如果不牺牲一个人的话,死的不是三人,而是全部四人。

法益论者也许会说,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因此此案是无价与无价的对比,不存在优越利益,但为什么生命无价?这不正是尊重生命这种*基本的道德规范的体现吗?脱离这种道德规范的指引,人当然可以量化比较。

因此,问题的关键绝非生命法益的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如果你是那个被牺牲者,你是否愿意葬身他人腹中呢?“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这是普适的道德金律。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工具,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

其次,伦理道德为法益的放弃划定边界。

法益理论认为仅就个人法益而言,其分别归属于各个个人,因而在法益主体并不要求保护自己的法益时,刑法没有必要介入,这即所谓“被害人的同意”。然而,何种法益的放弃是法律尊重的,法益论者无力说明。

大部分学者认为对生命权不能随意处分,重大的身体健康权由于可能具有导致生命的危险,也不得处分。为什么生命权不能处分呢?法益论者的回应是生命权具有社会属性,是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个人利益,同意者无权处分社会利益。然而,又有什么样的个人利益是没有社会属性的呢?为什么有些个人利益可以处分,有些个人利益却无法处分呢?法益论者可能会说,重要的个人利益不得处分,不重要的个人利益可以处分。重要与否的界限何在?这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得到说明。只有当前道德规范所允许的放弃利益行为才能被接受。

在任何时代,法律都应将一些基本的核心价值(如尊重生命)牢牢刻在每个人的心中,不允许存在任何的例外。

*后,道德规范决定了法益的内涵。

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然而,利益本身就是人为的模糊概念,它的内涵取决于道德规范,法益只是道德规范的表象。

无论是个人法益,还是超个人的法益,它都是道德规范的折射,如果一种法益的背后没有可以依托的道德规范,这种法益就不值得刑法保护。刑法之所以要保护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各种个体法益,是因为这是道德规范的命令,是“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的这种道德金律的必然结论。

这种二元论的通俗表达就是:

法益可以作为入罪的基础,但是伦理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

伦理道德限定了法益的惩罚范围。一种侵犯法益的行为并不一定是犯罪,但是一种伦理所容忍甚至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二元论的观点当然有法律的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进行了定义,但同时规定了但书条款——“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然而,司法机关很少直接运用这个但书条款作出无罪判决,更多地是需要等待*司法机关所出台的司法解释。比如当不断涌现的销售海外代购药品的案件进入司法机关,2014年11月,终于出台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想象,这个司法解释的背后是多少个体的悲情无奈。

对没有出具司法解释的案件,能否进行类似的处理呢?*司法机关至今还没有出具走私罪的类似免责条款。作为法官,你是否有勇气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节直接作出无罪的决定呢?离开了道德规范所赋予的勇气与使命,有谁能够拥有强大的内心呢?

法律人不是法律机器人,我们需要有人的感觉,人的温度,也要接受人的局限。如果法律人无法从道德规范中去探究法条乃至法益的内涵,法律可能成为对民众苛刻的命令,司法则会沦为法律冰冷的机器,冷血也就会成为法律人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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