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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第1款做出修改。取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修改后,本款的内容为: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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