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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形成预算管理新规范,为修订条例提供了细化、实化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预算法有关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政府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



——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



——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



——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
【目录】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八章 决  算

第九章 监  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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