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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编辑出版说明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直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司法解释数量达到上千件,对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弥补立法的不足,都起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主体不合格、程序不规范、名称和格式不统一、时间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6年12月9日开始实行司法解释规范化工作。司法解释规范化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统一采用“法释”文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统一采用“高检发释字”等文号。上述司法解释文本出现不一致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公布的文本为准。
  与司法解释规范化工作同时进行的还有司法解释清理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大量司法解释因为时事的变迁而失去意义,有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所吸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在对失效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法释〔2013〕7号)出台,与之同期公布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清理结果,以及两家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清理结果。可以认为,这一轮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我国司法解释将进入相对稳定的一段时期。
  为便于广大司法工作者了解司法解释规范化和清理工作的*进展,正确适用*清理后的司法解释文本,我们于2013年4月编辑出版了“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全书”。本书立足于*的司法解释清理结果,对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后发布的全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以“法释”、“高检发释字”文号公布)做了收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所确立的标准,将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以前发布的、按照现行标准应当列入“法释”的司法解释予以了遴选、收录。
  在分类上,本书根据司法审判工作的类别,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等篇章,每篇又根据案件性质、规范类别等,划分为诸多小类,读者可根据合理的分类快速查找到自己需要的文件。
  根据司法解释的不同性质,本书在同一类别下的编排顺序为: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为序,同一种性质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序。(根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1)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2)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3)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4)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全书出版后得到了读者的支持、帮助和建议。一年多来,我国的司法解释又有了新的变化,一批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同时也有一些旧的司法解释被废止。为将这些新的司法解释集中、及时传递给读者,我们对全书进行了修订、改进,并改为现名。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有:(1)删去集中废止司法解释的若干决定,改为收录部分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增强实用性的同时节省篇幅、降低价格近15%。根据大量实务工作者的意见,一些最近新被废止的司法解释,对于废止前发生的案件仍有溯及力,将其一律删除不利于工作中查询,因此本次修订对这些最近被废止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收录,供实务工作者查询。(2)将目录中备注的公布时间改为施行时间。这同样是根据实务工作者的意见进行的调整。司法解释施行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对部分案件的溯及力问题,比公布时间更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我们在本版图书目录中改列施行时间,便于读者快速判断其是否适用;附录中所附的仍是公布时间。(3)对重目进行更加细致的梳理。同一个司法解释可能规范几个主要问题,要确保读者在不同类别都能找到自己需要的司法解释,需要对重目更加重视,因此本次修订重点进行了重目的梳理,尽量帮助读者便捷查询。
  本版图书收录的司法解释截止到2014年5月底(法释〔2014〕6号)。愿本书为读者办案提供方便。欢迎读者来信来电提出宝贵意见。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