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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则
《劳动合同法》第1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条文注释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劳动关系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条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适用本法。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国家不再核拨经费,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适用本法。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法。
关联法则
《劳动合同法》第2、9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
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