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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一般而言,公诉意见中可以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证据状况的总结归纳和分析论证、对法律适用的论证和解释、对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的阐述、对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分析、对案件警示教育意义的阐述、量刑建议等。
一、总结归纳证据
公诉意见中对案件证据状况的总结论证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论证的详细或简略,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基本上不存在争议的案件,公诉人对其的论证可以简略。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公诉人对其的论证则要详细充分。实践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大部分集中在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上,这体现在判决中,就是实践中的无罪判决大多数属于证据不足型的无罪判决。所以,这就要求公诉人在论证所举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真实性的基础上,把论证的重点放在证明标准的充分性上。公诉人论证指控证据的充分性,主要是围绕公诉人所举证据有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证据间是如何相互印证的,所有证据是如何形成证据锁链的,这个过程主要是立论。
在日本的检察实务中,检察官发表的论告(相当于公诉意见)中,对事实认定的论证主要采取四种方式:一是根据证据论证事实,既有事实,又有证据的判决型;二是以陈述事实为主,把证据揉人其中,但不作专门论述的论文型;三是只对重要事实、证据作分析的重点列举型;四是只对争论点加以论述的争辩型。我国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中,对事实和证据的总结论证,也可以借鉴日本检察实务中的上述做法,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论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