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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农村土地承包法》共五章六十五条,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指用于农业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范围很宽泛,本法所指的“农村土地”仅指农用地,不包括农村的宅基地、建设用地等。还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的“农用地”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有所区别。《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不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考虑到这些土地的承包也迫切需要依法加以规范,因此纳人本法的调整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形式的承包,指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四荒”土地的承包。
(二)土地承包期限。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关键是土地承包要有一个较长的期限。为了体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精神,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延长。
(三)承包期内能否调整承包地。土地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在三十年承包期内情况往往会发生很大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难以做到,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小调整。据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失去承包地且没有生活保障,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