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试读

get_product_contenthtml     二、我的会计学的基本思维方式(追究事物的本质)
     在这里,我要说明我基本的思维方式,也就是我的经营学、会计学的出发点。
     依据原理原则追求事物的本质,以“作为人何谓正确”进行判断
     在对事物做出判断时,要追溯到事物的本质,同时,要以做人最基本的道德、良心为基础,把做人何谓正确作为基准进行判断,这是最为重要的。从27岁开始经营企业一直到现在,我一贯秉持这样的思维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我所说的做人的正确的准则,就是孩童时代,乡下的父母亲常说的“这种事可做”,“那种事不可做”。就是小学、初中时,老师教导的“善恶”等等极为朴实的伦理观。简单地说,可以用公平、公正、正义、勤奋、勇气、博爱、谦虚、诚实这些词汇来表述。
     在经营活动中,在考虑所谓的战略战术之前,我首先考虑“作为人,何谓正确”,以此作为判断的基准。
     凡事都不追究本质,只是跟随所谓的常识,那么就不需要自己负责思考判断。或许有人认为,只要随大流,与别人做相同的事就没有什么风险,反正不是什么大问题,不必那么较真、那么深入地思考。但是,只要经营者有一点这样的念头,我所说的依据原理原则的经营就不可能实行。不管多么细小的事情都要追溯到原理原则,地思考。这或许伴随极大的劳力和辛苦,但是,只有把任何人看来都正确的原则作为判断的基准,只有持续这么做,才可能在真正的意义上实现合乎道理的经营。
     在经营的重要领域――会计领域――情况接近一样。不是盲目地去凑合会计的常识和习惯,而是要追问什么是问题的本质,回归会计的原理原则进行判断。为此,我从不轻率相信一般公认的所谓“适宜的会计基准”等书本,而是站在经营的角度,有意识地追问“为什么是这样?”“什么是它的本质?”
     用原理原则判断如何折旧
     在会计领域如何依据原理原则进行判断,我想用固定资产折旧年数为例来说明。
     比如,问财会人员:“购买机械设备为什么要考虑折旧?”“机械设备使用时并不改变形态,这与原材料不同,原材料会改变形态,变成产品。因此,可以用上几年的机械设备作为费用一次性打入成本不合理。”
     “那么,不停地使用,等报废时再一次性打入成本显然也不合理。所以正确的做法是,确定机械设备能够有效工作、正常生产产品的年数,在这一期间内分摊该机械设备的成本。”这样的回答可以接受。
     但是在会计常识上,使用年数按照所谓“法定使用年数”计算,即对照日本大藏省颁布的折旧年数一览表来决定设备的折旧年数。 按照这份一览表,新型陶瓷粉末成型设备归属“陶瓷器、黏土制品、耐火物品等制造设备”一项,使用寿命规定为十二年。根据这一规定,用于硬度极高的新型陶瓷粉末成型、因而磨损极快的机械设备也要折旧十二年。与此相比,加工砂糖和面粉、磨损并不厉害的设备却归入“面包及糕点制造设备”一项,使用寿命为九年,比新型陶瓷设备的还要短。
     这一规定令人难以接受。按不同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来分摊费用理所当然,但实际上却要按所谓“法定使用年数”折旧,对这种明显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岂能泰然接受。
     法定使用年数是重视“公平课税”的税法中规定的,它并不承认不同企业的不同状况,而规定了“一律公平”的折旧年限。按照我的经验,新型陶瓷设备如果二十四小时连续运转,即使精心地维护保养,至多也就能使用五六年,因此折旧年限应该按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的年数来确定。
     但是,财务、税务专家们却说:“即使在结算处理上按六年折旧,但因税法规定必须十二年折旧。所以,如果那样做,前面六年折旧费增加,利润减少,但计算税金时又要按法定使用寿命十二年折旧,结果是利润减少税金却不减,变成有税折旧。”他们或许认为:“税务上的使用年限是法定的,大家都在遵守,标新立异,作与众不同的事并不聪明,实际处理上折旧计算作两本账也太麻烦”。许多经营者在专家们这类意见面前退缩,“是这么回事啊,那就算了”。
     但是,就算实务上常识是这样,根据经营和会计的原理原则,就是付税也应该折旧。只能用六年的设备却要花十二年折旧,就是对不能再使用的东西继续折旧,就是说实际使用的六年中折旧金额太少,把这部分放到后面的六年中折旧。
     “事实上发生的费用不打入成本,从而增加当期利润”,这种做法既违反经营原则也违反会计原则。每年若无其事这么做的企业不会有前途。只是消极地遵从所谓“法定使用年数”的惯例,忘记了“折旧到底是什么?”“经营上应该怎样判断才对?”这种本质性的问题。
     P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