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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进城务工。面对城市中复杂的就业环境,很多农村妇女因缺乏劳动保护相关知识,遇见职场性别歧视等情况也很难分辨,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其实,除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种针对保障妇女权益作出规定的法律外。我国对劳动关系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劳动法》中也不乏对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那么,《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具体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劳动法》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体现在:(1)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同工同酬。(2)《劳动法》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不得在“三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或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对女职工经期有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企业在招聘时明确注明“只招男生”或“男士优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小丽(女)去城里务工,她想在公司找一个文职工作。但她在招聘网站上投简历时发现,很多公司在招聘时会注明“只招男生”或“男士优先”。她感觉心里很不舒服,但这种现象生活中又很普遍.这种现象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就业市场,“只招男生”或“男士优先”的招聘要求屡见不鲜,但普遍存在不能代表其具有合理合法性。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除了不适合妇女的岗位外。注明“只招男生”或“男士优先”的招聘均属于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可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 P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