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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行政资助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环境改善等公共目的,为相对方提供资金或物质帮助,使相对方实现自己利益需求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行政资助既包括给付型资助又包括减免型资助,资助对象既包括组织也包括个人,但是行政资助不包括“政策支持”、“优先采购”等内容。
以输送利益的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行政资助可以分为利益交付型资助与负担减免型资助。对于利益交付型资助的形式,除了金钱和实物的给付以外,还包括行政主体提供的优惠贷款。至于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担保、参股等行为,笔者认为不属于行政资助,而是属于促进行政这一上位概念。
(二)当前我国行政资助规制规范立法的范围选择
行政资助行为形式多样,法律规制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利益交付型资助与负担减免型资助存在很大差别,后者中的税收减免,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制,《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涉税法律都对税收减免设定了明确的条件,规范的法律位阶较高。负担减免型资助中除去税收优惠的法定条件部分,在程序上和利益交付型资助还是存在一定的共性,如都需要经过申请、审核等环节,也要受到监督等,对这些部分仍然可以统一立法。但是,笔者认为,这部分内容没有必要与利益交付型资助一同立法规范,比如税法法律关系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在我国,就已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即可解决税收减免型资助的规制规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