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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②股东投票权委托一代理制度。股东投票权委托一代理制度是指股东由于个人时间、精力、专业以及积极等原因,不能或不愿意亲自去参与公司有关事项的投票表决活动,而指定专业人士或代理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原股东只是将投票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代理人,自己则仍然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各项股东权益。而第三方代理机构(这些机构通常是社会上专业的投资机构、独立董事或社会知名人士)通过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表决权,可以将各个中小股东的表决权集中起来,参与公司董事或监事选举、重大投资计划、增资扩股、高管更换、兼并收购等相关议案的投票表决,从而真正表达中小股东的相应诉求,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在传统的投票表决制度框架下,中小股东由于“搭便车”或“用脚投票”,所以几乎没有多大参与公司重大事项投票表决的积极,从而丧失自己对公司的外部治理权利。股东投票权委托一代理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解决中小股东的“懒惰”和“无奈”问题,另一方面又以发挥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的治理作用,从而在程度上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③网络投票制度。如前所述,按传统的方式,股东投票必须亲自到会议现场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为了降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投票成本,避免其“理智的冷漠”、“搭便车”、“用脚投票”等“懒惰”和“无奈”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均开始在公司治理领域使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在这种投票表决方式下,股东可以不到大会现场,而是在充分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后,通过互联网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系行投票。与传统的投票方式相比,这种投票方式具有便捷、、实时互动、成本低廉等多种优势,尤其是对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重大议案投票表决的积有显著作用。同时,正是由于该制度能够提高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积极和效率,避免中小股东在传统方式下的“弃权”和“表现冷漠”等行为,所以网络投票制度也能在程度上给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增加外部压力和约束力,打消他们认为中小股东不会参与投票表决的侥幸心理,限制其“一股独大”、“”等非效率行为,从而更好地发挥中小股东的外部治理作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又称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议题有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不得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任何股东,也可由任何股东主张。但在实际中往往只针对大股东,并在解决小股东与大股时发挥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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