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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法的两仪与相对主义法哲学

从中国所关注的一些两难主题中,我遴选出十多对具有辩证关系的对应范畴来阐述。其括规律与意志、差异与共、强制与自治、社会与个体、公法与私法、俗成与法定、干预与自由、决定与交涉、授权与控权、惩罚与补偿、字义与目的、规则与事实、有限与、形式与实体、理想与代价,但实际不限于此……我认为通过这些对应的范畴分析,可以找到复杂问题或两难问题的一种分析框架,同时也是一种思考方法。经的思考和研究,我更坚定地认为这种实践中的两难关系,理论上的辩证关系,正是中国传统哲学中所谓的“两仪”现象。在我国近40年的法律实践中,显然日益呈现出诸多法的“两仪”现象与观念,我自己的认识也经历从模糊到逐渐清晰的过程。因此,借本次修订之机我加这篇文章,作为全论的引言,探讨中国法的两仪相对问题,标题定为“法的两仪与相对主义法哲学”。

中国历代哲学家,常常观察到自然界的天地、乾坤、春秋、日月、昼夜、寒暑、男女、奇偶、刚柔、玄黄、上下,等等,这在我国历代易学理论中,称为“两仪”1,互为对极和对立,又互为转化和统一,相生相成,相反相生,或损或益。两仪相互依靠、转化、消长,阴阳存在着互根互依,互相转化的关系,阴中有阳,阳中有阴,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离开另一方单独存在,因彼此的消长,阴阳可以变化出许多不同的现象分类。

中国哲学思维方式的“整体、有机和连续”(张岱年先生云),是以一种表现为具有朴素辩证法的概念范畴和思维方法,“两仪”观念具有世界观、认识论和方质。许多哲用不同的术语表达了他们的辩证思想,如老子的“反者道之动”,《易传》提出“一阴一阳之谓道”,宋明理学家提出的“一物两体”“分一为二,合二以一”等。他们把宇宙的演化视为一系列生成、转化的过程,把天与地、动与静、形与神视为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矛盾统一体。‘老子地指出——“有无相生,难易相成”“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等客观辩证规律。《易传》对于阴阳变化作了深刻的说明——以正反两方面的相互作用为变化的源泉;同时以太极(元气)两仪(天地)为世界的根源。

“两仪”理论自古渗透到中国传统文化括、哲学、历法、中医、书法、建筑、武术、审美、等,影响着中国哲学和文化传统,也作为一般人生活智慧影响着中国人日常生活。哲学和中国一般人的心理中,都拥有一种朴素的辩证意识或辩证智慧。

问题在于如何处理“两仪”关系呢?儒家“中和”的“中”是“无过无不及”。《中庸》一书中又提出“时中”的观念。“时中”即是取中。“中”不是固定的,而是变动的;间情况之不同而做得恰到好处,是“时中”。《礼记·中庸》一书中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注释:喜怒哀乐没有表现出来,叫作中;喜怒哀乐情绪发自本,叫作和。中,天下大的根本(务本);和,天下能达到道的(乐本)。君子的达到中和,天地都会赋予他应有的位置,万物都会得到养育。中庸之道,不偏不易,务本、固本、乐本的处世原则。正如张岱年先生所言,“所谓中即是不陷于任何一偏;所谓和即是合乎节度。一般人都不赞成走,而要求适可而止、恰如其分;都不赞成强制专断,而容许‘同归而殊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