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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信息公开诉的利益语义辨析

诉的利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的利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审查权行使的界限,即所谓诉讼对象适格或诉讼权能问题;二是当事人对于该请求是否有正当的利益,即当事人适格或者正事人的问题;三是对于特定的诉讼请求,是否具行本案判决的必要和实效。其中,第三点又被称为狭义的诉的利益。我们在此讨论的诉的利益仅指狭义的诉的利益,即“根据每个具体请求的内容,来考量作出本案判决的必要以及其实际上的效果(实效)。当认为存在着这种必要及实效时,该请求存在着要求获得本案判决之利益(诉的利益)”。(1)反之则可以判定没有诉的利益。

在此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调整范围”也即“不属于信息”应属于法院经实体审理后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缺乏诉的利益”应属于驳回起诉的理由,但二者却在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中,甚在同一判决书中同时出现,二者关系为何?,我国《行政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