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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联合国人权机制发展历程

一、人权保护运动的

(一)世纪之前人权保护的初步实践

1纪之前,政治生态的显著特征,是“各国如何对待处于其管辖下的个人是其国内管辖权和国家主权所及的事项。那些人权遭受侵犯的受害者不能寻求超出国界的某种形式的保护,因为他们的命运不被认为是任何可能的行动合法关注的内容”。这种情况的存在,被解释为与法本质的传统理论相关。2法在传统上用来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不被认为负责调整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或者其国民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在次世界大战之前,是世纪以前,除非牵涉到不止一个国家的利益,法并不保护个人的权利。3

尽管如此,“无论是政治体系还是法,从来没有将国内事务及一国内部的个人事务置之度外”“。历史表明,社会也会保护个体权利开展协调行动,是通过制定条约的方式在关系准则中融入某些关注个人的因素。虽然与相比不那么重要,并且也时常成为干预的理由从而异化为政治工具,保障人权或者说个体权利成为政治体系的议题却是一种客观现实。早在公元前10年前后,赫梯国的一些所谓战争法规则,已经作为法律和人道的惯例被人们遵守。在中世纪,伊斯兰关于战争的关系规则中,已经存在获胜士兵不要伤害妇女、儿童和老人并以怜悯之心对待战俘的戒律。16世纪以来,有关少数者被保护、废除奴隶贸易和人道主义保障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所关注的事项,并产生了相关的条约规则。例如,1555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五世同帝国境内德意志新教诸侯缔结《奥格斯堡和约》,规定“教随国定”原则,并明确承认路德宗和天主教的信仰自由,路德和天主教同权平等。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重申了“教随国定”和平等原则。1815年,维也纳会议通过的《后议定书》规定,打击当时猖獗的奴隶贸易。1856年,巴黎会议签订《法国、奥地利、英国、普鲁土、俄国、萨丁和土耳其和平友条约》(简称《巴黎条约》)。在《巴黎条约》中,奥斯曼苏丹宣布,出于对臣民福利的关心,将不分信仰或来改善他们的生存状况。71878年柏林会议上签订的《柏林条约》规定,土耳其和巴尔干半岛的国家有保护少数教派的义务,这甚被认为是条约对于人权保障迈出的步。1纪欧洲范围内的多次战争,也催生了人道主义运动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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