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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_product_contenthtml 1974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吉尔莫发表了《契约的死亡》一文。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和约因原则的衰落、侵权法的扩张等现象,吉尔莫感叹合同法已经死亡。但是,他也不敢肯定合同法是否已经真的死亡,所以,又自言自语道,“契约确实死了——但谁又能保证在这复活节的季节,它不会复活呢?”①而日本东京大学内田贵教授针对该文,撰写了《契约的再生》一文,他认为古典契约法的原理正被新的合同法理论所替代②。应当说,吉尔莫教授和内田贵教授的观点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有道理的。吉尔莫教授看到了古典合同法理论的衰落,以及现代交易形态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巨大冲击,但他没有看到取而代之的新合同法理论的兴起。而内田贵教授认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合同法会实现其理论的转型,合同法在现代社会仍然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而不会趋于死亡。在我看来,谈论合同法的死亡也有些言过其实了。合同法中逐步消亡的只不过是违背社会发展需要的陈规,而合同法本身永远不会消亡,相反,其永远会伴随着社会演进而焕发活力。消亡论忽视了合同法在现代法制框架中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合同法是整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曾经有一句名言:支撑西方世界的两个支柱,一个是合同,一个是财产。其中,财产是静态的财产,合同是让静态的财产流转的动态过程。亚当.斯密曾经宣称,合同自由将鼓励个人发挥企业家冒险精神①。美国著名法学家Farnsworth认为,合同自由支撑着整个市场②,从法治的观点来定义市场,则市场就是合同法③。任何社会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要以合同法作为其经济制度的基石。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毫无例外地应当以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合同法是任何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基本法律。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人格的基础,而物权和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最基本的形态。正如拉德布鲁赫指出的,物权是目的,债权从来只是手段。法律上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就像自然界材料与力的关系,前者是静的要素,后者是动的要素。在前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法律生活呈静态;在后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法律生活呈动态。 ④ 所以,规范合同债权的合同法就是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既然契约已经完全成为我们生活的主宰,为了促成契约高效、快捷的订立,保障合同圆满安全的履行,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这些调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则就是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目标就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了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社会的一个内容就是其自然人拥有达成自愿协议以实现其私人目标的权力。” ① 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与托马斯尤伦这一席话的确道出了合同法的真谛。试想如果没有合同法,人们为了达成交易将不知花费多大的人 力物力;交易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来安排他们未来的事务,允诺不能得到遵守和执行,信用经济也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赖以建立的基础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合同能否得到及时圆满的履行、因合同而产生争议是否会被及时公正地解决作为标志的。虽然人们在缔约过程中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法来缔约,但“合同法是备用的安全阀。” ② 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有效安排其事务时,就需要合同法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所以希尔曼指出,“人们应当牢记,一些断言合同法让位于其它法律或者存在诸多问题的理论,表现为一种不成熟的观点,因为他们所关注的是描述非典型的合同纠纷和合同安排破裂的司法意见。”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