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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法学教学案例研究》:
  一、关于案件的定
  13年12月29日的《人民日报》,对“衡阳贿选事件”定为“三个挑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以及对法的挑战。
  “三个挑战”的定,可谓,即从案件质上,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分析该案,要着重于从政治上把握它的质。
  (一)该案构成了对我国制度的挑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制度,它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安排,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选举代表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得以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等权力,通过选举产生“一府两院”,是国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合法基础。人民代表大会上述权力的行使,是建立在真正代表人民这一根本基础上的。
  “衡阳贿选事件”发生后,由529名市代表组成的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几乎全军覆没,无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由此产生连锁影响: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衡阳市人民、衡阳市中级和衡阳市是否还具有合法依据?如果合法尚存,又对谁负责?受谁监督?如果不具合法,是否需要停止行使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审判权和权?
  事实上,由于有关涉案人员大多为各部门的关键人物,在衡阳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司法机关处于“瘫痪状态”,从案件的查处和善后看,当地也失去了资格。在这样一个局部地区,国家制度处于失灵状态。这无疑构成了对国家制度的挑战。
  (二)该案构成了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和本质,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人民民主的根本所在,是人民民主的根基所在。“衡阳贿选事件”暴露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人民的缺席”。从选举过程看,已经蜕变为“金钱的游戏”,是资本的黑手在左右着整个省级代表的选举过程,700余万衡阳人民连看客都算不上。从案件的暴露来看,起因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揭发,属于资本圈子的内斗,人民由于不知情导致无法监督。尤其是,通过贿选当选的代表,将把代表纯粹当成一种个人投资行为,其在的履职活动,首先考虑的将是其个人或者其小圈子的利益,不大可能有动机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这说明少在衡阳一地,社会主义民主的成色已经大打折扣,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严重践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