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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主义理论的论述中,社会公平正义是崇高的价值追求,冤假错案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地位。“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行。”(1]“必须把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要受到制裁和惩罚。”(1)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后一道防线,司法的高价值是公正。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平正义有重要的保障和能,“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2)“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是的伤害。”(3)为了公正司法,“绝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4)冤假错案是司法不公的集中体现。

为了公正司法,避免在刑事案件中出现冤假错案,“必须深化司法改革”,“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破解、机制、保障障碍,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5)以上的重要论述表明,个别发生的冤假错案反映出司法有待完善的方面,这些漏洞对于司法公正具有全局破坏作用,冤假错案、相关司法改革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