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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模式——潜藏干不言而喻中的学术陷阱

;;在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中,诉讼模式已然作为相当成熟完备的分析方法,主要用于解读比较刑事诉讼的诸多共和差异。事实上即便在范围内.从1882年埃斯曼(EsmeInA)教授出版《法国刑事诉讼法史——以十八世纪以来法国职权主义程序史为核心(1882)一书后,职权主,望/当事人主义的二分模式便成为比较刑事诉讼的通用分析范式。此后,虽然也有诸多学者提出了颇具影响力的理论模式,体还是沿袭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分析思路。例如,帕克(Herbe~Packer)1964年所提出的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2]经台湾地区学者李玉娜传到中国大陆.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中国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基础,甚经本土学者的理论重塑还催生了诸如诉讼构造这一颇具的分析方法。格里菲斯(Gfimths)随即提出了家庭模式和战斗模式,作为对帕克理论的反思、批判和替代。[3]但正如格里菲斯所自我检讨的,无论是帕克提出的模式,还是他本人所提出的模式,更像是观点解释,而不是严格的刑事诉讼模式。所有这些模式都带有某种意识形态的方法.这引发了一些学术批判。[4】达马斯卡(Dmka)所提出的科层模式和协作模式[’旌范围内尤其是在中国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达马斯卡充分考虑了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因素,创造地将国家结构尤其是司法体系的结构与官方政策(政策实施型或纠纷解决型)相联系,较大程度地克服了意识形态的影响。所提曲的理论模型除对欧美发达国家刑事诉讼具有相当解释力外,对于转型国家的刑事诉讼亦颇具启发意义。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诸多理论主要受到欧美主流学说()的影响.除传统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二分模式外。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的类型化区分已是当下的通说,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诸如诉讼价值、诉讼目的以及诉讼构造等中国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一些立足本土实践的标签虽然更能形象地反映中国刑事司法的现状尤其是诉讼权利的结构和职权配置.但背后深层的法理依然未突破欧美既有的分析框架。

;;;;事实上,无论是欧美国家还是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理论均面临着诸多方面的严肃追问,有些甚是方的质疑,直接涉及诉讼模式这一研究方法存在的正当依据以及可能的理论混同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模式背后的学理是什么?从既有的著述看,国内外诸多学者在创设刑事诉讼模式的不同类型时,交叉使用了截然不同的研究方法,故表面类似的措辞或者所指向的类似现象似乎并不妨碍学术交流和理解,但背后却隐藏着理论的混同,甚不乏错误的理论拓展和延伸。因此行理论层面的正本清源实属必要。又如在各国刑事诉讼急剧变化的当今时代,刑事诉讼模式的理论延展及其解释力也受到严峻的挑战。单一标准的类型化划分无力反映各国刑事诉讼的特质。甚还可能在程度上造成认知上的误区。例如与当事人主义国家相比,职权主义国家是否更。重打击、轻保护”?这似乎应在世界刑事诉讼新一轮的变迁中作出更恰切的判断。此外.同屑某一诉讼模式下的刑事诉讼类型可能也存在较明显的差别,有时候甚差异大于共。例如在《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下,英国当代刑事诉讼的诸多理念及制度设计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更趋同于欧陆刑事诉讼,而与美国刑事诉讼呈现较明显的分野。传统职权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经过多年的发展也呈明显的分化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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