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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农村社区微治理:一个新的学术命题


一个新的学术命题在中国,从广义上说,农村社区治理是一个亘古不衰的命题。因为,从世界历史来看,中国是为数不多的、经历较长时期农业文明的古国。与游牧文明大的不同在于,从事农业的劳动者因为有了稳定的职业、可耕种的土地和较为稳定的生计来源而慢慢形成集中居住区,早的集中居住大多是聚族而居,后来由于战争、灾荒、商业的发展引发了人口流动,在中原地区出现了杂姓而居的村庄。但无论哪种类型的村庄,村民们的共同生活,便形成了生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更为接近滕尼斯所说的“community”,译为“社区”。在滕尼斯看来,社区是血缘关系的延伸,以及对亲属关系联结依赖之上的、自然形成的,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强烈的归属感、彼此亲密无间的、区别于社会的生活共同体。之后,美国学者帕克继承和发展了滕尼斯的社区概念,他认为社区是:(1)区域内组织起来的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体;(2)他们程度不同地深深扎根于此,而产生较高的认同;(3)生活中的人们存在着多重的依赖关系,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表现为不同于社会的共生的关系。可见,社区是一个基于熟人社会的生活共同体,是一种共生型社会有机体,而不是一种机械的组织形态。显然,中国农村的村落更符合经典的社区概念。因为,依据农村人口特征,中国的村体上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聚族而居的基于血缘和亲属关系联结的生活共同体;一类是杂姓而居的基于生活关联的生活共同体。无论哪种类型的共同体,都是经过的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具有相似的生活偏好和强烈的共同体认同、彼此密切交往、知根知底、具有高度同质的生活共同体,村落社会是一种有机团结的社会。本研究中,将农村社区理解为半开放的生活单元,是以自然村落为根基、居民日常生活中的交往为半径,形成生活共同体式的基本单元,而不是行政区划层面的行政村,也不是纯粹的自然村落。


数千年来,传统的农村社区虽历经劫难,但劫难过后又顽强地着过去的生活方式及其建立于其上的社会结构,农业文明的基因造了“生生不息、千古不变”的中国农村社区基本特质。到了近代,随着工业文明,中国农业文明开始式微,但对大多数村落共同体并未造成实质的影响。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才真正对中国大多数村落共同体结构实现了外在的重塑。中国通过的土地改革、农村改造、人民公社化、农业经营改革、农村社区建设等基于或事关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地再造农村社区,农村社区的结构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是改革开放,人口流动管制的逐渐放开和城镇化的加剧了农村人口流动,村落明显衰落,但并不意味着村落的终结,因为数千年来形成的“叶落归根”的文化是根深蒂固的。即使现阶段这种文化有式微的迹象,但随着城市化一步升级,这种文化将会再度复兴趋强。因此,只要有作为农村社区的基本形态的村落存在,农村社区存在,共同体的秩序和福利成为生活其中的人们关注的基本问题,农村社区治理不是一个伪命题。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深度改造农村,确立了人民公社的管理,但仅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此下出现的结果是超常态稳定和慢发展;改革开放后,确立乡政村治的治理,治理的单元下沉行政村,但出现了“有政治,无社会”的结果,村民自治的制度效果并未能很好地体现。为什么会如此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目前国内的学者,多从整度设计回应这一问题,而忽视了:自古以来农村社会有“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百里不同情”的事实。农村村落社区差异十分明显,整体上呈碎片化、生活化的特征,每一个村庄都有自己各自的特和脾气。因此,农村社区治理不可能有,也不应该有统一的模式。同时,农村社区内部生活的琐碎化,共同体内部会出现各种微问题、微事情,如果这些微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微事情没能有效处理,共同体的日常生活微秩序会受到影响甚或破坏,共同体的日常生活的微福利会受到影响而减少,农村社区日常生活会失序并失利而陷入生计困境。基于此,我们提出了“农村社区‘微治理’”这一新的学术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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