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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本年度报告是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委托的连续性项目,同时也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大学ADR与仲裁研究院联合出版的2011~2012年度中国仲裁年度报告的继续。实践证明这样的年度报告对于我国商事仲裁健康有效的发展,对于我国仲裁业走向世界以及提升我国仲裁业的水平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我国的仲裁事业历经了建立、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最早可以追溯到近六十年前,即1956年。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商事仲裁发展日趋成熟,仲裁机构由原先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到2014年的235家。中国入世使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国际国内市场正在逐步连成一片。“一带一路”战略又使国际经贸的格局进入一个新常态,可以预测商事纠纷数量的不断增长和种类的不断翻新。中国商事仲裁的发展面临着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如何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正确定位,把握其发展的脉搏,指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将是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课题。
在过去的两年中,我国仲裁界发生了一个重大事件,那就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对仲裁业的发展提出了简短但意义重大的十三字方针,即“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它抓住了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一个是抓制度建设,另一个是抓实践标准建设。所谓的仲裁制度,广义来说,它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公约和惯例、机构仲裁程序规则。完善仲裁制度,也要抓住立改废工作。所谓仲裁公信力,最简洁的理解是指让公众信服的力量,这一力量来自公平合理和诚信。这里特别需要强调一个词,公平合理。仲裁公信力就是指公众在基于公平合理和诚信基础上产生的对仲裁作为解决民间争议的一种普遍性的信任度,甚至产生的一种依赖度。通过在一个仲裁庭进行仲裁可以得到公平和正义,因为仲裁行为是在诚信的环境中进行的,从而产生信任以至于依赖。这种信任和依赖与司法不同,完全是而且必须是产生于自愿。因为仲裁是建立在双方都同意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之上的。公信力是一个柔性而非刚性标注,衡量的指标主要包括受案数量、标旳总额、当事人的满意度、仲裁员和仲裁人员的满意度、品牌等。
纵观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取得政府的支持是十分重要的。事实上,全国两百多家仲裁委员会的产生,无一不是依照《仲裁法》第10条在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的。当前越来越多的政府感受到仲裁是当地的一个软实力,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仲裁机构的支持将会加强。政府对商事仲裁的支持有积极的意义:有助于稳定仲裁员的队伍,借助政府的威望,建立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公信力。真理告诉我们,任何事情(包括政策、制度)都要随着时间、地点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既不能停止不前,更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这就决定了中国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当然,在强调仲裁要得到政府更大支持的同时,更要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保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活动的民间性,防止仲裁的行政化。
此外,中国的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紧密相连,这种关联性是超乎一般西方国家的仲裁实践的,其主要表现在中国的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广度和力度上,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财产保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撤销方面都有审核权。
本报告对上面两个涉及仲裁制度的重大问题都予以了关注。
中国是一个对外开放的经济大国,其出现的商业纠纷的数量、种类,涉及的标的额和复杂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已经建立的仲裁机构分布之广泛,仲裁员人数之多,处理的仲裁案件数量之大,都是举世瞩目的。中国已经成为一个仲裁大国是不争的事实。这就为我国的仲裁事业提供了有利的实践机会,通过本年度报告把这些丰富的经验加以总结,为世界的商事仲裁制度提供新鲜经验,而不只把西方的商事仲裁制度视为标准。像中国这样的经济大国,应该在各方面为人类做出贡献,当然也包括商事仲裁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当前中国仲裁事业的历史使命应当是加速跻身于世界仲裁强国之列,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在世界性的制定仲裁规范活动中提供自己的经验。我国很多仲裁机构,尤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数度组建代表团赴纽约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仲裁规则的修改及《纽约公约》的修改,并对国际性的仲裁法律制度提出过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对网上仲裁做出了关键性的推动;对“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中国式的创造做出了系统的总结,并在不少国家加以推广等。我国其他仲裁机构也从各自的实际出发,积极总结过往的经验,结合各地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力发展仲裁事业。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以及广大的仲裁机构等都极具经验,大大地丰富了我国仲裁制度。广大仲裁机构在仲裁实践中创造出大量行之有效的方法,如调解与仲裁相结合;仲裁斡旋工作方式;裁前预告措施;友好仲裁、和谐仲裁;提高三率工作法,即“目标率”、“快速结案率”、“自动履行裁决仲裁率”等商事仲裁服务法参见卢云华著:《中国仲裁十年》,百争出版社2006年版。。实践证明,我国的仲裁人有能力、有条件同时有责任为世界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我们的年度报告中,都在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上述的经验。特别要提到的是,本年度报告最后一编集中总结我国仲裁业的成就、特色和未来发展轨迹,也是整个年度报告的总结。
总之,我国仲裁事业要发展,要对世界仲裁事业做出贡献,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1.完善仲裁制度与提高公信力;2.中国境内仲裁实践与国外经验和国际惯例的关系;3.历史传统与现实做法的关系;4.仲裁委员会与司法机构、行政部门的关系;5.各种仲裁机构的合作与竞争的关系。归结为一句话,就是我国的仲裁事业既要解决与国际化趋同的问题,又要解决与中国实情相符的本土化问题,这是中国商事仲裁制度能否走在世界前列并得以成功的关键之所在。
本报告书共四编十六大问题,分别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大学ADR与仲裁研究院、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仲裁与争议解决研究中心的监督和指导下完成。其中,第一编由上海大学陈敬根教授和李朴原完成,第二编由李建勇教授、史长青教授等完成,第三编由沈四宝教授及赵静晨完成,第四编由沈四宝教授、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张丽霞主任以及华贸法律服务联盟沈伟秘书长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