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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整体说明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下面,我们对本次修正案做一整体说明。
  一、历次修正案的简单回顾
  在说明之前,有必要对历次修正案做一个简单回顾,从中梳理出刑法修正案的脉络,找到规律,以便展望未来中国刑法发展的方向。
  刑法前八次修正的时间分别为1999年、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2005年、2006年、2009年、2011年。其中,前七次修正,无论内容多少,总体上都是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对刑法分则加以修修补补;而第八次修正,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011年2月25日,刑法第八次修正。与以往不同的是,刑法第八次修正的内容多达五十条,超过了之前的任何一次修正。而且,修正案也改变了以往“自公布之日施行”的惯例,改为在公布两个多月后的当年5月1日施行。更为重要的是,修正案首次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并做出了大量的重大修改。《刑法修正案(八)》有很多的亮点,如逐步确立“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尝试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注重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逐步减少对生命刑的适用,提高打击犯罪的精准度,扩大罪名的适用范围,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等等。
  时隔四年多,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审议通过。本次修正案在征求意见时即引起巨大争议,通过后依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修正的内容来看,仍然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些特点,例如,对总则和分则均有修改,内容丰富(条款超过历次修正案),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反腐惩处力度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等等。《刑法修正案(九)》解决的主要问题包含三个方面。(1)继续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2)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从国家总体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拟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3)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
  二、本次刑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坚持“少杀、慎杀”理念
  1.再减9个死刑罪名。
  近年来,我国被执行死刑的人数越来越少。此次修改之前的55个适用死刑的罪名中,主要集中在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此次修正案进一步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分别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这几个罪名在司法审判中较少适用死刑,即便取消,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修正案删除了原《刑法》第199条的规定,即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但根据惯例,本讲义中所有援引的《刑法》条文均不前移,依然保持修正之前的顺序。
  2.除了取消了以上9个罪名的适用死刑外,“少杀、慎杀”理念在此次修正案中还体现为:完善了死缓变更规定,进一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部分修正绑架罪“*死刑条款”的规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
  (二)加大对恐怖主义、*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本次修正案有三个条款针对恐怖活动犯罪。主要表现为: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了财产刑,目的在于消灭、削弱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避免其有能力卷土重来。
  2.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均纳入新罪名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评价范畴。
  3.增加五个刑法条文、五个罪名,全面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预备行为,以及相关的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这种立法,实质上是按“全环节犯罪”的思维,规制恐怖犯罪活动。
  (三)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网传虚假信息入刑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加强对的保护,取消“出售、非法提供罪、非法获取罪”,将《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统一确定为“侵犯公民信息罪”,并提高了量刑幅度和惩处力度。
  2.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增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均以本罪论处。
  3.增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专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的,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
  4.增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5.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修正案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6.针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降低入罪门槛、提高刑期。
  (四)进一步完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规定
  1.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2.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明确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入刑,被害人举证困难的,法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4.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同时,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五)对部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
  1.修改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原《刑法》第383条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四档刑格,且判断情节轻重最主要的依据是“贪污数额”多少,此次修正案规定“贪污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贪污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将量刑档次顺序由“从重到轻”,修改为“由轻到重”;设置“终身监禁”,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进一步明确了贪污数额的计算。
  2.修改对犯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修改后的条款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行为人构成行贿罪的,一律判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由原来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增加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均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
  (六)修改伪造、变造居民*罪,考试作弊行为入罪
  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修正案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将原“伪造、变造居民*罪”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件罪”,将犯罪对象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且增加了“买卖”这一行为方式。
  2.增加使用虚假*件、盗用*件罪,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3.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而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一律入刑。
  (七)多种危险驾驶行为追刑责,进一步规范司法秩序
  考虑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问题,此次修正案也有所体现。主要表现为:
  1.修改了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新增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的,可入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一并处罚;新增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出事”也可入刑,运输危险品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一并处罚。
  2.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且提高刑期,增加财产刑,增加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修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新增“医闹”行为入刑;增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本罪论处;增加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规定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构成本罪。
  5.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增加了“致人重伤”的内容。
  6.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取消“走私制度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将《刑法》第350条规定的行为统一确定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量刑幅度和惩处力度。
  7.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增加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本罪论处;增加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同时,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这两个罪名。
  8.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以及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均纳入本罪的评价范畴。
  (八)其他比较重要的修改
  1.增设了职业禁止这一保安处分措施,并对违反这一措施的行为,明确了罚则内容及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
  2.完善罚金的缴纳(《刑法修正案(九)》第3条)和数罪并罚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逻辑上更周密,可操作性更强。
  3.将“盗窃、侮辱尸体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4.新增“虚假诉讼罪”,取消“嫖宿幼女罪”。
  本次修正案除上述内容外,还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妨害公务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本罪名已修改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主义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偷越国(边)境罪作了修改和完善。
  三、本次修正案的时间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就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明年司法考试考查到的可能性很大,复习时应一并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