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试读

get_product_contenthtml

章未成年人监护体系的整体认知:形势现状与研究

李超群刘根盈①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体系的治理格局极为宏大,关联家庭、社会和国家三方责任主体,涉及多达2.98亿的未成年人②。对于这一体系的探究与重构,首先应该在把握新时代要求、梳理现实图景和明确研究脉络三个方面加强整体认知。

一、未成年人监护体系构建的形势要求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因应社会经济文化的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快速而不断健全。与此同时,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人口流动的规模化、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家族内部关系的松散化,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社会、国家对未成年人养育成果有了更高的预期和要求,一方面给未成年人监护带来新的困难和挑战,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体系提出更高的构建要求。未成年人监护体系的构建需要坚持系统思维,结合时代的发展与现实的衍一步完善提升。

(一)对监护愿望和需求及时回应与满足是应有之义

针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不行补充和代理,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实现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是建立未成年人监护体系的初衷和基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步给人们带来了更为充沛的物质资源,也带动了更多方面的意识觉醒。在物质条件和主观意愿都具备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已经并将不断产生诸如财产权益保护、科学教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发展、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等更为多元、迫切的监护愿望和需求。只有对这些现实的监护愿望和需求及时加以识别、捕捉和归纳分析,相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体系有关要素的补充和调整,并做好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有效衔接,才能使不同类型、不同层面的监护愿望和需求持续得到回应和满足。唯其如此,未成年人监护体系存在的合理、有效和可持续才能不断更新并长久保持。

(二)与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融合是应作之为

未成年人监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子系统和基础、支柱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是未成年人监护的坚强后盾和力量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行正确引导和规范,不仅在家庭保护专章中对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行为、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侧重家庭内部的自主构建,还在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保护和司法保护各章中分别融人入国家在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强调由外而内的立体推动。未成年人监护体系的构建必须抓住《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并施行、“六大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的契机,在融合式和发展中对未成年人监护体系的结构和要行合理优化,顺应公法化社会化趋势,将国家公权力引人监护领域,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行适度规制和良干预。唯其如此,未成年人监护体系才能跟上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的步伐,携手推动未成年人各项权益的大化实现。